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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浅谈资产评估价值类型中投资价值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1661 浏览:145537
论文导读:
【摘要】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是指资产评估结果的价值属性及其表现形式,主要分为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投资价值则属于非市场价值中的一种,是资产评估价值类型中比较新的一个概念。本文主要从投资价值的涵义、特点、适用条件及运用等几个方面,对投资价值进行了简要探讨。
【关键词】资产评估 价值类型 投资价值

一、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涵义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是指资产评估结果的价值属性及其表现形式。《国际评估准则》和中国的《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所述价值类型,是指以资产评估时所依据的市场条件及被评估资产的使用状态作为分类标准确定的价值类型,即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值得注意的是,非市场价值类型并非“一种”价值类型,而是“一系列”价值类型的统称,为不满足市场价值定义的其他所有价值类型的集合,主要包括再用价值、投资价值、持续经营价值、保险价值、课税价值以及清算价值等。非市场价值类型与市场价值类型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是否具有正常市场条件。

二、“投资价值”类型的涵义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释义:投资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者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估计数额,亦称特定投资者价值。
根据定义可见投资价值是针对特定投资者而言,且投资者有特定的目的来评估资产,进而产生的价值。相同的资产、相同的评估目的,面对不同的投资者,其评估价值也不同。每一种不同的价值是针对不同的投资者而言的,显然,这样的价值类型是不符合市场价值的定义条件的。尽管市场价值具有众多的约束条件,但只要满足了这些条件,在这些条件的约束下,相同的资产、相同的评估目的,其资产评估价值应该是一定的,不会因投资者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而投资价值最突出的特点是相同的资产、相同的评估目的,因投资者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资产评估价值。因此,投资价值不符合市场价值的定义,不满足市场价值条件,它是一种非市场价值。

三、“投资价值”类型的特点

(一)产权主体变动的确定性

在“投资价值”类型下的资产评估业务,与市场价值等类型下的资产评估业务一样,同样要遵循产权主体变动原则,但在“投资价值”类型下,评估对象的产权主体变源于:免费论文查重www.7ctime.com
动的方向是有明确指向的,公开市场原则的适用受到限制,因为评估业务的目的决定了拟实施的经济行为实现时,评估对象的产权只能变动到被投资单位而非其他。

(二)评估对象用途的明确性

“投资价值”类型下的资产评估业务,评估对象的用途不一定遵循经济使用原则,替代原则的使用也受到一定限制。而应当考虑评估目的经济行为实现时,评估对象在被投资单位的实际用途。比如,某制造企业,由于城市规划的调整,从城区迁出后,以其原厂区的土地和厂房投资,兴办了装璜材料市场,则对厂区的土地和厂房的评估应当考虑按投资实现后的实际用途来评估其价值。

(三)评估结论的有限性

评估结论的有限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投资价值”类型下的评估结论得出是基于拟进行的投资行为,以投资行为的实现为出发点和归宿来考虑评估资料的搜集运用以及评估参数的选取应用而得出的,所以评估结论也仅适用于实现投资行为时确定参与投资各方的合理利益进行参考。二是评估结论的使用者仅指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投资者,即评估报告的使用人是明确的或限定范围的,不同于市场价值下的不确定性较大的情况。

四、“投资价值”类型的适用条件及运用

(一)“投资价值”类型的适用条件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对“投资价值”的适用条件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要选择投资价值作为某一资产的评估价值类型,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评估业务或评估的特定目的是服务于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投资者;(2)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依据的是与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投资者相适应的市场条件;(3)根据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投资者运用评估对象的综合能力来预测评估对象的预期获利能力或可变现价值。

(二)“投资价值”类型的运用

在运用“投资价值”类型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进行权衡:

1.经济行为的合法性

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层次:
(1)拟进行的投资行为与国家现行法规是否有冲突,至少应当是国家允许发展的产业。
(2)拟进行的投资行为是否获得有权部门的批准,对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其拟进行的投资行为是否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涉及国有资产的投资,是否获得国论文导读:资价值”类型进行资产评估,除了关注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评估对象的占有单位、所有单位的状况以及市场价值类型下的各类基础评估资料的搜集以外,还要增加对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投资者的资料的搜集,并在评估中充分考虑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投资者状况与拟进行的投资行为的关联程度,充分考虑其对“投资价值”的影响。3.评估方
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批准或授权。
(3)投资主体和接受投资主体是否具备实施拟进行的投资行为的资质,
(4)评估对象的权属、用途与拟进行的投资行为是否存在冲突,比如车辆、船舶的用途,土地、房屋的用途与投资行为实现后的用途是否一致。

2.评估资料的广泛性

选用“投资价值”类型进行资产评估,除了关注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评估对象的占有单位、所有单位的状况以及市场价值类型下的各类基础评估资料的搜集以外,还要增加对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投资者的资料的搜集,并在评估中充分考虑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投资者状况与拟进行的投资行为的关联程度,充分考虑其对“投资价值”的影响。

3.评估方法的适当性

选用“投资价值”类型进行评估,评估方法的选择上要充分考虑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投资者的具体状况,同时要考虑评估对象在拟进行的投资行为实现时的实际用途,选择评估方法和具体适用参数。一般来说,市场法的使用要特别慎重。

4.信息披露的充分性

对于选用“投资价值”类型进行的资产评估业务,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和资产评估说明中,要充分披露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投资者的实际状况以及他们对评估对象的使用等的特别限定对评估价值的影响。充分披露评估假设与评估结论的相关性。

5.评估结论的有效性

由于选用“投资价值”类型评估业务的评估结论考虑了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投资者实际状况以及他们对评估对象的使用等的特别限定对评估价值的影响,故在形成评估结论的过程中,评估方法的选择、计算参数的选取等方面考虑的因素都已经超出了评估对象占有方、所有方、评估对象自身,所以当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投资者的状况发生变化或其对资产使用提出新的限定以及实际实施的投资行为与资产评估时所拟定的投资情况发生变化时,都会对评估结论的有效性产生影响。要充分说明这些因素对资产评估结论有效性的影响,增加说明资产评估结论失效的情况。
参考文献
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准则2007[M].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王敏.浅谈资产评估价值类型之投资价值[J].时代金融,2012(05).
[3]张宇.试析资产评估“投资价值”概念运用[J].财会月刊,2009(32).
(编辑:陈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