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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中国中国特点工程担保制度成效与理由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1746 浏览:46523
论文导读:的促进和规范建筑市场竞争,提高投资效益,促使建筑业企业整合内部资源并强化经营管理,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防止腐败的目的,得到了政府、有关部门、市场主体各方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取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二、中国特色工程担保制度试行中出现的问题(1)

为加快推进工程担保制度的建设,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建设部于2004年8月6日发布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并于2005年5月11日发布了《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几年来,一些地方如北京、天津、深圳、厦门、青岛、成都等市建委、建设局积极落实建设部的文件精神,在建立和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工程担保的管理办法,使工程担保制度在工程开发、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设备材料采购等范围得到广泛的实施,为我国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提供了宝贵经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目前,工程担保制度已在我国初步建立,许多国家重点工程如国家大剧院、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首都博物馆新馆、奥运会主场馆和各个比赛项目场馆、以及一些城市的房地产建设项目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等都实行了工程担保,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工程担保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将与政府行政管理手段相互补充,共同促进我国建筑市场有序、健康的发展。从多次的调研来看,目前取得的成效还可概括为以下四点:

一、中国特色工程担保制度的成效

(1)促成了建筑市场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实行工程担保制度,担保机构在为投保人出具保函前,首先要对投保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及诚信记录进行评价,确定风险控制措施,并根据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一批有实力、信誉好的建设开发企业和建筑企业容易取得担保机构的担保。而部分资金薄弱、经营管理能力不强或诚信记录有瑕疵的企业不容易获得或不能获得担保机构的担保,因而承接不到工程项目,被迫退出建筑市场。特别是一些无资质等级、无资金来源的企业,因不能提供投标担保,无法再以其他企业的名义参加招标投标活动。而大型建筑企业在中标后,面对履约担保的制约以及自身信用受损的风险,也会抑制将工程非法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低资质或无资质的企业的行为,这就有效遏制了非法转包、分包、挂靠等现象。这就有利于扭转建筑市场供需失衡、恶性竞争的局面。(2)保证了工程建设各方切实履行合同。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后,担保机构为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在提供工程担保时,必然落实对投保人能够发生有效制约作用的风险控制措施,在提供担保后对合同的履行过程进行跟踪和监督,有的担保机构和工程监理单位密切配合,发现违约现象后及时予以纠正,通过这种制约机制和经济杠杆作用,使合同主体行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施工水平稳步提高。而合同主体双方也能够通过工程担保来分散、转移工程风险,合同纠纷明显减少,拖欠工程款问题得到缓解,工程风险得到有效的防范和控制。(3)促进了信用约束机制的建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后,担保机构为了对投保人进行必要的信用评价,逐步建立并完善了评价机制和信用档案。投保人为了降低取得工程担保的成本,越来越重视自己的信用。当被保证人发生违约后,为了避免合同另一方向担保机构索赔,影响自己的信用记录,往往会主动赔偿对方损失。信用约束机制的作用因而初步显现。(4)进一步规范了工程招标投标行为,推动了工作。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特别是差额履约担保和最低价风险担保,对实行低价中标后出现的恶性竞争起到了有效的遏制作用。此外,投标人在投标期间提交投标担保,明显加大了其进行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成本和风险。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后,建设领域受到社会更广泛的监督和制约,特别是担保机构积极参与合同义务履行的监督,使工程建设全过程更加透明,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工程建设领域的工作。几年来的试点实践证明,实行中国特色工程担保制度的优势已开始逐步显现,初步实现了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要达到的促进和规范建筑市场竞争,提高投资效益,促使建筑业企业整合内部资源并强化经营管理,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防止腐败的目的,得到了政府、有关部门、市场主体各方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取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二、中国特色工程担保制度试行中出现的问题

(1)工程担保机构不够健全。工程担保制度的推行,必须拥有相当数量并符合一定资格条件的担保人,形成具有一定竞争力的担保人市场。目前,由于保监会暂时禁止保险公司开展工程担保业务,专业担保公司还处于发育阶段,银行作为单一的承保主体几乎包揽了整个担保人市场。市场竞争不足影响到担保服务水平,如担论文导读:
保手续时间过长,担保手续费偏高,保单形式单一,缺乏灵活性,不能适应市场和工程建设的要求。(2)对工程担保机构缺乏必要的监管。建市[2004]137号《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文件提出允许“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但对担保公司在信用等级、担保能力、专业化水平、风险管理措施等方面没有提出明确要求,且缺乏对工程担保机构进行监管的配套制度。目前,只要公司名称上有“担保”两字,便可以从事工程担保。一些担保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担保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没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力量和风险管理制度,往往采取不规范运作,引起了市场不正当竞争、投机取巧、规避责任、规避监管等不良现象,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工程担保的作用和声誉。(3)工程担保形式单一,担保比例过重。建市[2004]137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担保类型共有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承包商付款担保4种,基本涵盖了对工程建设中各个环节各方当事人责任的保证。由于担保市场不成熟、推进工作侧重点不同等原因,这些类型的担保业务尚未全部开展起来,有的即使开展起来,也不够规范。工程担保的意义在于担保人以其自身的实力和信誉为被保证人作担保,保证被保证人履行义务,被保证人的代价只是购买担保的费用。而目前在保证的方式下,业主或承包商的财务负担会大大加重。(4)反担保形式单一,信用担保机制远未建立。目前,一些地方的政府投资工程有财政资金作后盾,能够以较低比例的保证金,甚至不提交保证金也能取得银行出具的支付保函。但是对于其他业主和建筑业企业,作为主要担保人的银行一般不接受保证金以外的其他反担保形式,而且保证金的比例偏高,给投保人带来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反而降低了投保人的支付能力和履约能力。而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受银行贷款额度所限,在向担保公司申请支付担保时,担保公司反担保物抵押时手续繁杂,抵押物落实较为困难。工程担保应该是建立在信用制度基础上的制度,但目前社会上缺乏独立的征信机构,不能对所有投保人的信用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评估并提供给担保人,真正的信用担保机制还远未建立。(5)业主和建筑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平等带来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业主主观上漠视工程担保的作用,不愿承担工程款支付保证的责任,在工程招标中,对承包商的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设置苛刻条件;二是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是由受益人即建筑业企业代业主向银行提供反担保,实际上是业主强迫建筑业企业为其承担违约的风险,使其失去了应有的作用;三是对于应该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项目,业主依靠自己的强势地位,迫使建筑企业在中标后,代替业主承担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费用,从而将业主应支付的工程担保费用转嫁给建筑业企业;四是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即使业主方能够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其工程进度款的拨付都会发生延迟,从而极大的影响了承包方的利益。在市场结构不够健康、监管力度不够的情况下,业主施加给建筑业企业的或明或暗的不平等条款,实际上加重了企业财务负担,削弱了工程担保的积极意义。(6)工程担保合同的法律属性严重匮乏。加强立法,制定相关的法规,是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取得成功的根本保障。我国的《担保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仅在民事法律关系层面上,规定了担保行为的法律特征和法律关系,目前除了《招标投标法》对投标担保有一些相关规定外,还没有关于工程担保专门的法律规定。(7)赔付现象少,影响市场主体对工程担保的认可程度。工程担保试点城市的调研中可以了解到:开展工程担保的城市中,至今没有发现过一笔赔付。这种现象我认为是不正常的,造成市场上担保人只收费而不承担任何风险,甚至导致一些不具备实力的企业和个人盲目注册成立担保公司来抢占市场。(8)担保费用来源不明确,担保额设定不够合理。现行工程造价中,没有明确工程担保费用,客观上造成了既无投保资金来源,又无投保压力,极大地制约了工程担保制度的推行,特别是对于一些需要进行审计的项目。而目前一些担保公司收费不规范,收费最高的达到担保额的10%,也严重影响了业主和施工企业工程担保的积极性。论文导读:上一页1
摘自:毕业论文前言www.7ctim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