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业贿赂商业贿赂犯罪立法深思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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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方式的选择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采取单行刑法方式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第二种采取附属刑法的立法方式,第三种观点则是在《刑法》中设立单独的商业贿赂犯罪条款,第四种观点刑法修正案对现行罪名进行修改和补充。以四种观点进行浅析比较来看,各有利弊,笔者基于第四种观点,认为对于商业贿赂犯罪的立
摘要:商业贿赂犯罪并不是一个刑法作用上的概念,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对贿赂犯罪进行类似美国刑法“公务员贿赂罪”和“商业贿赂罪”的区分,所以导致目前我国学界和实务部门对商业贿赂犯罪范围的认识并不统一。商业贿赂犯罪中最主要的犯罪行为就是商业行贿罪和商业受贿犯罪。相比国外的规定,目前我国面对商业贿赂犯罪最主要的不足有:《联合国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将行贿罪和受贿罪都统一规定在“贿赂本国公职人员”条文中。对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公约并未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和“为他人谋利益”作为行贿和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公约》未将“数额较大”作为商业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我国刑法对贿赂犯罪无一例外的规定了“数额较大”作为构成要件,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贿赂的范围过窄,还有行贿行为方式上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实际给予”而《公约》规定的行贿方式为“许诺给予”、“提议给予”、“实际给予”。目前学术界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方式的选择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采取单行刑法方式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第二种采取附属刑法的立法方式,第三种观点则是在《刑法》中设立单独的商业贿赂犯罪条款,第四种观点刑法修正案对现行罪名进行修改和补充。以四种观点进行浅析比较来看,各有利弊,笔者基于第四种观点,认为对于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改善,应当采取刑法修正案为主,单行刑法为补充的立法方式,但是首先在程序上应该给予人大委员会修改刑法的正当性。关键词:商业贿赂论文商业贿赂犯罪论文构成要件论文立法改善论文
本论文由www.7ctime.com,需要论文可以联系人员哦。摘要3-4
ABSTRACT4-8
引言8-9
3.2.1 应当取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和“为他人谋利益”作为行贿和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22-23
3.
参考文献34-36
后记36-37
摘要:商业贿赂犯罪并不是一个刑法作用上的概念,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对贿赂犯罪进行类似美国刑法“公务员贿赂罪”和“商业贿赂罪”的区分,所以导致目前我国学界和实务部门对商业贿赂犯罪范围的认识并不统一。商业贿赂犯罪中最主要的犯罪行为就是商业行贿罪和商业受贿犯罪。相比国外的规定,目前我国面对商业贿赂犯罪最主要的不足有:《联合国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将行贿罪和受贿罪都统一规定在“贿赂本国公职人员”条文中。对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公约并未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和“为他人谋利益”作为行贿和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公约》未将“数额较大”作为商业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我国刑法对贿赂犯罪无一例外的规定了“数额较大”作为构成要件,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贿赂的范围过窄,还有行贿行为方式上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实际给予”而《公约》规定的行贿方式为“许诺给予”、“提议给予”、“实际给予”。目前学术界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方式的选择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采取单行刑法方式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第二种采取附属刑法的立法方式,第三种观点则是在《刑法》中设立单独的商业贿赂犯罪条款,第四种观点刑法修正案对现行罪名进行修改和补充。以四种观点进行浅析比较来看,各有利弊,笔者基于第四种观点,认为对于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改善,应当采取刑法修正案为主,单行刑法为补充的立法方式,但是首先在程序上应该给予人大委员会修改刑法的正当性。关键词:商业贿赂论文商业贿赂犯罪论文构成要件论文立法改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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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4-8
引言8-9
1. 商业贿赂犯罪概述9-12
1.1 商业贿赂犯罪的界定9-10
1.2 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近况10-12
2 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缺失12-172.1 罪名系统不健全12-13
2.1.1 系统编排的不合理12
2.1.2 罪名设置的缺失12-13
2.2 构成要件的不足13-142.1 商业贿赂犯罪主观罪过方面有着的不足13
2.2 我国刑法将“数额较大”作为商业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13
2.3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贿赂的范围过窄13-14
2.4 行贿行为规定过窄1论文导读:
42.3 商业贿赂犯罪刑罚设置不合理14-17
2.3.1 刑罚幅度不平等,很难实现对同类主体公平对待14-15
2.3.2 商业贿赂犯罪中的死刑设置在我国与外国展开刑事司法协助谈判设置了障碍15
2.3.3 罚金地位之缺失15
2.3.4 资格刑内容的不完整15-16
2.3.5 我国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单位犯罪规定的刑罚过轻16-17
3. 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改善及立法方式的选择17-333.1 罪名系统的改善17-22
3.1.1 商业贿赂犯罪系统的改善17-18
3.1.2 商业贿赂犯罪罪名的改善18-22
3.2 构成要件的改善22-263.2.1 应当取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和“为他人谋利益”作为行贿和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22-23
3.
2.2 应当取消“数额较大”作为商业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23-25
3.2.3 扩大“贿赂”的范围25-26
3.2.4 扩大行贿方式的范围26
3.3 刑罚设置改善26-283.1 缩小商业贿赂犯罪国有主体和非国有主体之间的刑罚幅度的差距26-27
3.2 废除商业贿赂犯罪中的死刑27
3.3 应当将罚金刑和财产性适用于一般商业贿赂犯罪27-28
3.4 改善资格刑28
3.5 商业贿赂犯罪单位犯罪刑罚的改善28
3.4 其他方面的改善28-31
3.4.1 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28-29
3.4.2 商业贿赂的管辖权应统一划分29-31
3.5 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方式的选择31-33
结语33-34参考文献34-36
后记3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