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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债权论不良金融债权转让合同效力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2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392 浏览:11429
论文导读:
摘要: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因为涉及到保护国有资产,控制金融风险以及平衡和保障国有企业职工债权和金融债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因素,所以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是商事审判中的热点问题;又因此类案件成因复杂、政策性强,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所以又是商事审判的难点。本文旨在探讨不良金融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并提出相关分析与建议,力争对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不良债权 债权转让 合同效力

一、不良金融债权概述

本文所探讨的不良金融债权转让合同,是指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时与受让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鉴于不良金融债权转让的标的是不良金融债权,转让对价一般为低价打折的方式转让,受让人主张债权时,债务人往往以该债权转让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为由抗辩转让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于其适用范围做了如下规定:“国有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以及国有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通过组建或参股等方式成立的资产处置联合体。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不良债权转让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和商业性不良债权的转让。政策性不良债权是指1999年至2000年上述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国家统一安排下通过再贷款或者财政担保的商业票据形式支付收购成本从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商业性不良债权是指2004年至2005年上述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下从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譹?訛
《纪要》的内容和精神仅适用于在《纪要》发布之后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涉及最初转让方为国有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形成的相关案件。鉴于实践中对于政策性不良债权转让少有争议,本文旨在研究商业性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债权转让都作了相关规定。与一般的债权转让行为相比,不良金融债权转让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即该债权转让行为发生的原动力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因素,对其操作程序也有一定的政策性要求,这就决定了在转让不良金融债权时必须谨慎处置。
《纪要》对于债权转让生效条件的法律适用和自行约定的效力等相关问题针对《合同法》第52条中规定的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解释,即在审理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重点审查不良债权的可转让性、受让人的适格性以及转让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其一,不良债权的可转让性,即被转让的债权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转让的债权;其二,受让人的适格性,即受让人是否属于国家政策规定不准介入购买的组织或个人;其三,转让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即转让过程中评估、公告、批准、登记、备案、拍卖等环节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
《纪要》具体规定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转让合源于:大专毕业论文范文www.7ctime.com
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二)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涉及国防、军工等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以及其他依法禁止转让或限制转让情形的;(三) 与受让人恶意串通转让不良债权的;(四)转让不良债权公告违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处置不良资产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五)实际转让的资产包与转让前公告的资产包内容严重不符,且不符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六)根据有关规定应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但未经评估的;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与债务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债务人、以及三方之间恶意串通,低估、漏估不良债权的;(七)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处置,但未公开招标、拍卖的;论文导读:不主张优先购买权,实为程序之诉,不予以支持的法律精神是相符合的。2、国有企业债务人的优先购买权《纪要》赋予了国企债务人的优先购买权,但要求国企债务人需提供相应担保。笔者认为赋予国有企业债务人优先购买权,对国有企源于:论文格式排版www.7ctime.com业债务人较为公平,有利于稳定企业职工情绪,保障社会稳定。
或者公开招标中的投标人少于三家(不含三家)的;或者以拍卖方式转让不良债权时,未公开选择有资质的拍卖机构的;或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的;(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报批或者备案、登记手续而未,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能的;(九)受让人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的;(十)受让人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十一)存在其他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转让情形的。”
不良债权转让行为的特殊性在于,该民事行为除应遵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外,还不能违反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章以及《纪要》的规定,这些条款都是可能影响债权转让效力的强制性规定。

二、现行法律不足之处

对于不良金融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是按照《纪要》的精神,结合《合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重点审查不良债权的可转让性、受让人的适格性以及转让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纪要》规定了不良债权转让的十一种无效情形,其中(一)(二)是对可转让性的相关限制规定,司法实践中鲜见相关案例,资产公司对于其明确的规定能够准确把握;(九) (十)是对受让人的适格性的审查规定,司法实践中,自《纪要》实施后,违反此类情形的亦不多见,除了资产公司严格把控的原因,还有现实的因素,相关利害关系人刻意规避了身份壁垒,可变相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受让目的,而实践中对于此类情形的界定也存在相当大的困难;(三)(四)(五)(六)(七)(八)(十一)是对转让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但鉴于《纪要》以原则精神为主旨,必然导致法律适用的明确性有所欠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纪要》的理解存在一定分歧,有必要通过制定更为细化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不良债权的政策性与商业性剥离以及相关的转让行为是在特定时期、特定背景下出现的特殊金融债权处置行为,不良金融债权转让及相关纠纷案件的审理,事关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关职工利益保障和社会稳定,事关国有资产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此类案件的审理,并非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以政策性为主、法律性为辅的社会经济问题。?譺?訛基于此,《纪要》未涉及而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尚需依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和《纪要》的精神原则,进一步研究和完善解决的方式。

三、 立法建议及对策

(一)、关于优先购买权问题

1、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的优先购买权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些主体是国有资产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同等获得不良债权后,即便高额受偿也能产生挽回国有资产的良好结局,不会让人产生一夜暴富的质疑,有利于维持社会秩序稳定。更重要的是,这些主体在获得不良债权后,能够从保护地方经济,扶持国有企业的角度与债务人企业进行协调和沟通,给予债务人企业重生的机会和希望,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作为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资产打包处置给政府这类主体,很多处置过程中常遇到的麻烦和障碍都会迎刃而解。?譻?訛
另应明确的是,为避免实践中理解出现分歧,应明确规定,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任一主体主张优先购买,视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其它主体不得再重复行使,以防范优先购买权人利用程序实施滥诉的法律行为。这与《纪要》对于实践中优先购买权人提起确认债权转让无效的诉讼,而又不主张优先购买权,实为程序之诉,不予以支持的法律精神是相符合的。

2、国有企业债务人的优先购买权

《纪要》赋予了国企债务人的优先购买权,但要求国企债务人需提供相应担保。笔者认为赋予国有企业债务人优先购买权,对国有企源于:论文格式排版www.7ctime.com
业债务人较为公平,有利于稳定企业职工情绪,保障社会稳定。对于要求国企债务人提供担保,主要论文导读:
为了防范国企债务人利用程序诉讼提出不良金融债权转让无效之诉,但又不主张优先购买,导致出现受让人诉讼成本增加,债权清收延迟的情形。因此要求国企债务人在主张不良金融债权转让无效时需提供相应担保有其现实的意义。

(二)关于转让程序的完善

1、明确资产公司转让不良债权时,对优先购买权人应履行实质告知义务,即优先购买权人对于不良债权转让必须是知道的状态,而不能仅为应当知道的状态。笔者建议应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
2、规范《招投标法》、《拍卖法》等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并制定有关细化的司法解释,明确归于《纪要》界定的无效情形。只有这样才能规范资产公司严格按照程序操作转让行为,防止暗箱操作,也有利于资产公司债权转让行为的稳定及受让人利益的保障。

(三)禁止协议转让

现行规定要求资产公司主要采用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转让不良金融债权,但未明确排除协议转让的方式。笔者认为协议转让容易发生道德风险,随着金融法规和交易市场的逐步完善,应出台规定禁止协议转让的方式处置不良金融债权,以防范暗箱操作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出现。
(四)其他
我国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立法的法律原则,从最初的“公开、竞争、择优”三原则,再到补充“公平、公正”原则,最后是增加“效率优先”原则和“严控风险”原则,并将“竞争、择优”两原则合并为一个原则。这种不断增补、修正源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实践的需求和人们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法律原则认识的深化。?譼?訛但现行政策指引仍存在过于宽泛,立法层面也尚需完善,各级政府、法院和金融监管机构及资产公司之间亦缺少沟通渠道。鉴于金融不良资产转让纠纷在以后的一段时期内仍会继续存在,资产公司在转让金融不良债权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尽量完善转让过程中的评估、拍卖等重要程序。
笔者认为,应该借鉴境外成功经验,积极建立统一规范的不良金融资产交易市场,创建一个金融不良资产交易公开、公正的平台。有学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尽快建立国家债权交易所,这对打破金融债权转让的地方割据和行业垄断、扩大市场投资主体队伍、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譽?訛由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介入,也一定程度上防范了资产公司和受让人联合串通不规范转让的情形发生。但鉴于建立国家债权交易所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当前可以考虑处置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中心即是很好的参照模式,或可直接借助于其操作平台,此即需要有相关立法或政策作为指引。同时,各级政府、法院和金融监管机构及资产公司通过交易平台加强了沟通,方便操作,利于监督,及时掌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及诉讼的相关信息,能够更加有效的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增强社会稳定,减少相关争议与诉讼。
注释:
?譹?訛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19)第十二条:关于纪要的适用范围 .
?譺?訛高民尚.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应用.2009,(9).29
?譻?訛晏景、任容庆.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司法应对[J].人民司法·应用.2009,(5).41.
?譼?訛李良雄.论我国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的法律原则[J].福建江夏学院学报.2012,(3).76.
?譽?訛游冰峰.警惕不良金融债权打包转让的黑洞[J].人民司法.·应用.2009,(1).12.
参考文献:
高民尚.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若干政策和法律问题——解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J].民商事审判指导,2009,(1).
晏景、任容庆.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司法应对[J].人民司法·应用,2009(5).
[3]李良雄.论我国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的法律原则[J].福建江夏学院学报,2012,(3).
[4]游冰峰.警惕不良金融债权打包转让的黑洞[J].人民司法·应用,2009,(1).
[5]高民尚.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应用,2009,(9).
作者简介:姜再学(1975年10月25日出生),男,汉族,籍贯黑龙江省双城市,法律硕士,律师,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研究民商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