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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轮邮轮停靠若干法律理由论略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351 浏览:21680
论文导读:
摘 要:使三亚邮轮经济步入快速、健康发展的轨道,必须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制。文章以法律视角为切入点对邮轮停靠三亚港口所涉一系列法律问题进行了简单考量包括旅客运输、通关手续、旅客侵权、港口规划等内容,并提出了相关简易对策。
关键词:邮轮经济;邮轮运输;通关手续;旅客侵权;港口规划
1002-2589(2013)01-0124-02

一、三亚邮轮经济概述

据国际旅游组织预测,到2020年我国将成为最大旅游目的地国,同时也将成为国际旅游的第四大客源地国家。国际旅游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青睐,乘坐邮轮跨国旅游也已成为一种时尚。
目前三亚唯一的邮轮港位于三亚湾畔的凤凰岛。其10万吨级码头已于2004年建成,2006年11月投入运营。而2010年底再建4个码头分别为5万吨级、15万吨级、20万吨级以及25万吨级,2011年11月4日,三亚凤凰岛际邮轮母港正式运营。
得天独厚的气候资源和地理优势,使三亚邮轮港声名鹊起。其获得的不仅仅是名声,邮轮经济正给三亚带来前所未有的活力。在这些发展背后,还有哪些值得我们所忧虑和担心的呢?我们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为了维护市场交易正常有序进行必须用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对于旅游经济也不例外。尤其现在对有关邮轮停靠的法律问题更是鲜有所涉。在此情景下,为进一步促进国际旅游岛建设,加快三亚邮轮经济发展,有必要对邮轮停靠所涉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二、邮轮停靠与海上旅客运输法律问题

(一)海上旅客运输一般法律问题

对一般的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国际海事组织于1974年在雅典召开会议并制定了《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在雅典公约生效后一段时间,于1987年在第58届会议上对其进行了修改,修改主要内容为大幅度提高旅客伤亡赔偿限额。雅典公约在调整国际海上旅客运输过程中起着核心作用,并对各国国内法有着深远的影响。其规范和统一了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制度,使各国国内法呈现趋同化的趋势。而我国1993年海商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调整海上旅客运输方面有了统一的法典,其第五章有专门对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的规定。
在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公约及雅典公约及其一系列议定书、各国国内法对海上旅客运输的规制,都是从运输合同的角度加以界定的。①旅客与承运人之间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其权利和义务由运输合同进行调整。现代航空运输的快捷、舒适,使得国际海上旅客运输的地位正渐渐削弱。

(二)邮轮运输中特殊法律问题

国际海上邮轮运输与上面所述海上旅客运输恰恰相反。乘坐豪华邮轮进行环摘自:本科论文www.7ctime.com
球旅游正越来越受到多数人的追捧。邮轮运输使一般的国际旅客运输发生了质的变化,虽然其承载的都是旅客,但邮轮运输不仅仅停留在旅客运输方面,更多的是为旅客提供观光、休闲、餐饮、娱乐等高端服务。在邮轮上发生的侵权关系及邮轮停靠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就变得更为复杂。传统的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公约及各国国内法虽作了很大修改,但也无法适应邮轮运输的发展。或者说调整国际邮轮运输的法律已呈现很大的真空性或滞后性。在邮轮运营过程中其所遇到的法律关系会更加复杂。在当前调整国际邮轮运输法律滞后的背景下,我们应加快制定有关邮轮运输的法律。

三、邮轮停靠与出入关手续及口岸管理条例

从海关了解到,仅2009年三亚共接待132个航次国际豪华邮轮,接待游客逾30万人次,在邮轮停靠航次和出入旅客量方面超越上海、天津等地跃居内地第一。尽管国际邮轮挂靠三亚凤凰港,已形成一定规模,但有些方面还做得不尽如人意,曾有国际邮轮停靠三亚由于出入关手续过于复杂没达成一致协议而导致游客没能下船的报道。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条例于1997年制定,2002年修正,在第三章口岸查验工作中对旅客出入境有比较抽象的规定。如第15条:口岸查验工作实行联合办公,由口岸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口岸查验单位,对出入境货物及交通运输工具联合查验手续。
最近海南日报报道了三亚邮轮实现快速通关,12秒检验即放行的事例。三亚边检通过建立运用“网上报验系统”研发信息化快速通关平台。将所有邮轮上的游客合成一个“邮轮团”,实现免签团游客入境边防检查手续“无指定通道候检”和“无顺序快速验放”,简化了查验名单手续,实现了通关效率的最大化。②对于这种快速通关模式论文导读:一般不会特别长。而对在短期内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救济更是难上加难。在国际邮轮运输过程中,乘客与邮轮公司之间仍订有国际旅客行李运输合同。邮轮公司作为承运人对旅客承担一定的责任。我们这里所讨论的关键问题是,旅客下船后进入停靠港城市旅游时发生人身和财产损失后作为承运人的邮轮公司需不需要承当赔偿责任,或还是享
,是否可以条例形式固定下来,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四、旅客进入城市旅游相关法律问题

(一)旅客下船旅游的几个法律问题

旅客在完成通关手续后,一般会进入城市进行旅游。在旅游过程中免不了会有购物、餐饮、娱乐休闲等活动。在这些活动中都有可能发生侵犯旅客权利的行为。对发生侵犯旅客权利行为的情形,如何进行救济,以及在救济过程中归责原则的确定、责任主体划分等这些复杂的问题,国内法律缺乏相应的规定。另外,在邮轮的停靠港口,旅客下船后逗留时间一般不会特别长。而对在短期内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救济更是难上加难。
在国际邮轮运输过程中,乘客与邮轮公司之间仍订有国际旅客行李运输合同。邮轮公司作为承运人对旅客承担一定的责任。我们这里所讨论的关键问题是,旅客下船后进入停靠港城市旅游时发生人身和财产损失后作为承运人的邮轮公司需不需要承当赔偿责任,或还是享有责任豁免权。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应遵循“仓到仓条款”。而对于海上旅客运输的责任期间我国海商法也有相关规定,其第111条规定承运人对海上旅客运输的责任期间是指旅客在始发港登上船舶时起至旅客在目的港时止的一段时间。那么,旅客在中途停靠港口下船游玩的这段时间是否属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呢?笔者认为游客在中途停靠港口下船后重新登上船舶的这段时间应不属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游客一旦脱离船舶后发生损害,这时若要承运人承担责任存在不妥之处。从法理上说,游客一旦脱离船舶承运人即失去承担责任的基础。摘自:毕业论文www.7ctim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