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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争端国际投资争端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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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国际投资的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投资争议,是指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中的争议,具体说就是外国私人投资者(个人或公司)同东道国政府(或其机构)或企业、个人因外国私人直接投资问题而发生的争议。由于国际投资在当今世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提高,而投资争议又难于消除,妥善解决投资争议对于维护和推动世界经济的发展便有了
摘 要:随着国际社会间投资活动的日益增多,随之而产生的争端也与日俱增。妥善处理这些争端是维护国际投资市场的重要保证。“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专门解决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议,解决的方法包括仲裁和调解。在WTO争端解决机制里,普通仲裁程序并非一种辅助性工具,而是与专家组程序并举的、可作为专家组程序替代选择的一种争端解决手段。
关键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ICSID;WTO争端解决机制
1002-2589(2013)01-0113-02

一、国际投资的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投资争议,是指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中的争议,具体说就是外国私人投资者(个人或公司)同东道国政府(或其机构)或企业、个人因外国私人直接投资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由于国际投资在当今世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提高,而投资争议又难于消除,妥善解决投资争议对于维护和推动世界经济的发展便有了更加重要的意义。为此,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确定解决投资争议的方法。
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方法有以下几种:(1)协商或谈判解决。(2)东道国当地救济。(3)外国法院诉讼。(4)外资保护。(5)国际仲裁。本文着重讨论的是第五种方法,即国际仲裁方法。
仲裁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断并做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有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之分,国际仲裁又分为国家间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所谓国际商事仲裁,是指专解决国际商事交易中争议的仲裁,包括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
国际投资争议仲裁一般是属于国际商事仲裁范围之内的。实际上,自二战以来,国际商事仲裁解决投资争议的方法逐步得到推广,在解决投资争议诸方法中已占据重要地位。国际商事仲裁既可以用来解决私人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也可以用来解决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议。
但是由于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投资争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些国家在世界银行的倡导下于1965年缔结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又称1965年《华盛顿公约》),并据此设立了“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专门解决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议,解决的方法包括仲裁和调解。ICSID的仲裁程序和裁决的执行自成体系,故本文以它为例进行阐述。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深,国际贸易争端日益增多,为了和平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其手段可以分为两类:一类称为“势力导向型”,即发生争端的各方以谈判的方式解决争端,谈判结果通常与各方政治和经济势力的强弱有关;另一类称为“规则导向型”,即各方以事先制定的规则作为依据,由独立的第三方对争端进行裁决。二战结束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模式逐步由“势力导向型”向“规则导向型”过渡,其中GATT1947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乃至最终形成的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演变历程见证了这样的发展趋势。“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定》(DSU)使得GATT1947从一个“势力导向型”为主的贸易体系向“规则导向型”为主的机制转变。贸易争端的迅速解决对于世贸组织的有效运作是至关重要的,因此DSU详细规定了解决争端所应遵循的程序,包括磋商程序、专家组程序、上诉机构复审程序、DSB(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对建议与裁决执行的监督、贸易报复以及仲裁。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仲裁究竟扮演了一个什么角色,学界有着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仲裁并非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必不可少、主要的手段,而是一种可替代性手段,仅仅是一种辅助性工具,是主要手段的补充。持相反观点的认为,通过解读《WTO争端解决规则及程序的谅解》(DSU)第25条,①普通仲裁程序与专家组程序在WTO争端解决中是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根据DSU的规定,普通仲裁程序可以作为专家组程序替代选择的一种争端解决工具,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低专家组程序一等的地位,而是可以平行的。这种制度的安排,可以使争端解决不拘泥于一种手段,两种方法相互借鉴,分析利弊,选择更有利的解决方案[3]。笔者在此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即承认仲裁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重要性。

三、两者进行比较

ICSID和WTO在解决争端上各有自己的特点,作为在各自领域内已成气候的争端解决方法,二者互相借论文导读:的相近条款解释不相同甚至会有冲突。WTO中的上诉机制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尽管ICSID有其自身的废除裁决机制,但分析后不难发现,该机制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纠正仲裁裁决的错误,这是一个重要缺陷。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废除仲裁裁决的理由仅有以下几点:仲裁庭人员组成不当、仲裁庭明显越权、仲裁庭组成人员受
鉴,各取所长,各避其短,势必会达到更好的效果。

(一)WTO应借鉴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法中的仲裁制度

如上文所述,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专家组程序是主要方法,仲裁在实践中应用得非常少,下面一组数据可以证实。截至2009年7月,WTO争端解决机构已受理贸易争端395起,在这395起申诉案件中,和解的66个,进入专家组程序的300多个,其中涉及仲裁的案件46起,适用WTO仲裁机制核心条款的仅有1起。与适用专家组程序相比,仲裁程序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适用可谓少之又少。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据分析如下:上文已提到,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在GATT的基础上发展的,从GATT到WTO,专家组程序的实践远远超过仲裁程序,尽管WTO建立了完整的仲裁制度,但它毕竟是一项新程序,由于在以往的GATT时期仲裁在解决贸易争端中的缺失,WTO的规定也只能是概括而摘自:写论文www.7ctime.com
不全面,抽象而不具体的,适用起来不如专家组程序更容易。
但是,众所周知,仲裁具有其他争议解决方法所不可比拟的优点,更为重要的是,WTO现在的专家组程序解决争端,将会很大程度上削弱WTO的合法性,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解释WTO各涵盖协定的过程中创造性地确立了一系列新的规则,而这些“造法”的行为将改变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这对于以惯例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来说或许习以为常,但对于向来以成文法为主的大陆法系的国家来说,弊大于利。因此,应重视仲裁在解决WTO争端中的作用。WTO可以学习ICSID在成员国之间达成一个公约,建立一个常设的机构来付诸实施。上文提到,当今国家间解决争端的趋势是“规则导向型”,并不是某个或某几个经济或政治大国主导,达成统一的公约符合发展趋势,也有利于争端的解决。当然,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仲裁,仲裁主体是国家的情况下,WTO仲裁在各个方面与ICSID都会有所差异,包括适用的法律、裁决的执行等,而且要更大程序上体现当事双方平等自愿。

(二)ICSID应向WTO借鉴上诉机制

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的案件迅速增加,在这些案件的处理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诸如:仲裁员对国际投资条约的条款解释过于随意而不符合缔结国缔约时的初衷、仲裁程序的不透明、仲裁员受某些市场法则的影响而忽视保护东道国的公共利益和国家主权只片面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仲裁裁决对投资条约中的相近条款解释不相同甚至会有冲突。WTO中的上诉机制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尽管ICSID有其自身的废除裁决机制,但分析后不难发现,该机制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纠正仲裁裁决的错误,这是一个重要缺陷。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废除仲裁裁决的理由仅有以下几点:仲裁庭人员组成不当、仲裁庭明显越权、仲裁庭组成人员受贿、仲裁程序严重违背基本程序、仲裁裁决没有解释清楚做出该项裁决的依据。从以上五点可以看出,ICSID裁决废除机制审查的范围仅限于程序性事项,对于实体问题,比如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适用问题都无法有效解决。而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上诉机制就可以纠正专家组的条约解释错误。尽管ICSID和大多数商事仲裁机构都允许对严重违背程序或不公平的裁决进行纠正,可以借助的途径可以是机构内部也可以是国内法院,这表明,仲裁裁决的正确和公平是各方追求的结果。因此,借鉴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上诉程序可以有效地缓解这一问题。
参考文献:
贺小勇.WTO法专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李耀芳.WTO争端解决机制[M].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3.
[3]陈剑.WTO仲裁制度研究[D].杭州:浙江工商大学,2010.
(责任编辑: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