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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航次国际石油买卖FOB合同交货期限与油轮航次租船合同受载期区别和联系站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1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7388 浏览:114511
论文导读:
摘 要:在国际石油买卖FOB合同下,当涉及到海运时,买方需要受到买卖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的约束。两者关于装货期限的法律概念不同,一个为交货期限,另外一个为受载期。两个概念的法律意义和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但是指向的内容又有着紧密的联系,在实践中容易引起混淆,需要加以区分。买方为了避免卖方的原因引起的滞期费损失,可以在贸易合同采用补偿性质或者独立性质的条款来规避滞期费责任。
关键词:国际石油买卖 FOB合同 交货期限 受载期 油轮航次租船合同

一、区分交货期限和受载期的重要性分析

国际石油买卖大部分通过租船合同来完成海上运输,现货市场上的原油一般也采用FOB方式进行运输。在FOB贸易合同下,当贸易合同涉及海运时,买方作为派船方需要与船东签订航次租船合同。此时,买方就会受到两个合同的约束,即买卖合同和租船合同。无论是买卖合同或是航次租船合同,都会有装货期限的约定。在买卖合同中,合同对装货期限的约定用的是"交货期限"(Delivery Period)的概念;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则是采用"受载期"(Laycan)的概念。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其法律后果也不同。但是它们都指向同一个内容。在英美法下,如果对这两个法律概念加以混淆误用,有可能会混淆不同的法律关系,导致相关的权利救济得不到保障。另外,既然两者指向的内容统

一、那么必然产生衔接的问题。

在一则FOB条件下的油品买卖合同中,买方指定了两天的受载期。买方油轮于5月28日到港(受载期5月29-30日),由于卖方设备故障,直至6月3日仍无货可供。买方通知卖方终止合同。卖方起诉买方终止合同非法,要求损害赔偿;买方反诉要求卖方承担滞期费以及不能交货造成的其他损失。英格兰高等法院判决卖方胜诉,认为合同第7条没有约定交货期限(Delivery Period),仅仅提供了受载期(Laycan)。买卖双方的关系此时变成了船东与承租人的法律关系,即当卖方不能按规定期限交货时,买方只能向卖方索赔"滞期费"。此时,如果买方提出终止合同,则属于"单方不当终止合同",买方应当对此承担责任,对买方的补偿只限于滞期费,买方无权得到滞期费以外的其他损害赔偿。买方上诉,英国上诉法院维持原判。在该案例中,正是由于买方错误地将"受载期"(Laycan)的概念误以为与"交货期限"(Delivery Period))等同,才导致其不能援用合同法下卖方违反"交货期限"的救济方式,因此买方不再享有合同法下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其损失赔偿也只限于"可控的"滞期费的损失。可见,分清交货期限与装载期限的概念和违约责任是十分重要的。在买卖合同中借用租船合同的术语也是十分危险的。

二、交货期限和受载期的区别和联系

通常,交货期限比受载期要长。交货期限与受载期会在某一段时间内发生重合。它们之间不是相互割裂的两个时间段,有着紧密的关联性。但两者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却是不同的。
交货期限,是指出卖人在交货地点完成货物交付的日期。明确交货期限,一方面有利于FOB卖方进行备货;另一方也有利于买方预先知道货物的装运日期,做好支付货款和安排运输的准备。在英美法下,如果买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交货期限,卖方交货的责任就是在买方预先通知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作出付运/装上船舶①。可见,交货期限是调整买卖合同下买卖双方法律关系的重要条款。根据英国合同法,FOB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义务是将货物装上买方船舶。交货期限是合同的要件(Essence of Contract),卖方必须在交货期限结束前将货物装上船,否则构成条件性违约(Breach of Condition),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当卖方逾期交货时,卖方应当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买方逾期提货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受载期,指船舶预期到达港口并做好装货准备的日期。受载期是租船合同下的概念,根据航运惯例,如果船舶不能在受载期内赶到装港装货的话,即视为船东违约,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索赔损失。可见,受载期是两个时间点之间的一个时间段。起点是船东所期待的租家最早的装货日期,终点是船舶最晚的到达日期。租船合同中的受载期的意义在于,一方面令承租人知道应在何时将货备妥准备装运,如果延误将向船东支付滞期费;二是令船东知道,如果船舶晚于预计的到港时间到达,则承租人有权取解除论文导读:很有可能冒合同下违约责任的风险,而这个风险往往是未知的。所以,宁愿选择受载期比交货期限早的船舶,承担滞期费义务,毕竟,这个风险和费用是可控的。另外,FOB买方为了避免支付由于卖方的原因产生的滞期费(如延迟交付货物),可以在贸易合同规定将滞期费责任转嫁给卖方的条款:第一种方式是采用补偿性质的条文。即在买卖合
该租船合同。在航次租船合同下,受载期调整的是承租人与船东的法律关系。

三、装货期限的匹配

由上述交货期限和受载期的概念可以知道,FOB买方在航次租船合同下,有安排货物准备装船的义务,但买方却不能控制卖方的备货进度,虽然他有租船权,可是在订立租约时确定受载期就会产生一定的难度,毕竟在贸易合同中只规定了一段时间的交货期限,这段时间可能有长有短,如何在这段时间内确定一个合适的受载期让船到达装港顺利装货而不至于脱节呢?下面对交付期限与受载期限不能很好衔接的各种情况的法律风险做出一一分析。

1.受载期早于交货期限

如果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受载期早于买卖合同的装货期限,除非卖方同意提前装货,买方将承担船舶提前到达所发生的滞期费;

2. 受载期晚于交货期限

如果航次租船合同的受载期晚于买卖合同的交货期限,则后果可能更加严重。因为卖方有权终止合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标的物在港口的仓储费用或者过驳费用的索赔等。在一则FOB的案例中,买方指定的船舶由于恶劣天气等客观原因误期,卖方在接到港口将减产的严重警告后,卖方只好另行租船并最后将货物过驳给买方。卖方为此供支付租船、过驳等额外费用约100万美元,随后提起仲裁,要求买方赔偿全部损失。仲裁庭随后发现,买方的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受载期居然比合同的交货期限晚一天。
由上可以看出,在以FOB贸易条件下,受载期早于或者晚于交付期限对于买方来说,都存在着风险。相比受载期早于交付期限承担滞期费的风险而言,如果找比交付期限晚的受载期的船舶时,则很有可能冒合同下违约责任的风险,而这个风险往往是未知的。所以,宁愿选择受载期比交货期限早的船舶,承担滞期费义务,毕竟,这个风险和费用是可控的。
另外,FOB买方为了避免支付由于卖方的原因产生的滞期费(如延迟交付货物),可以在贸易合同规定将滞期费责任转嫁给卖方的条款:
第一种方式是采用补偿性质的条文。即在买卖合同中"合并"将来租船合同会约定的装卸时间/滞期费,常见的英文措辞是"Demurrage as per charter-party or freight agreement"(滞期费按照租船合同或者运费协议中的规定)。这种方式较为稳妥,FOB买方既不想在滞期费上赚钱,但也不会赔钱。买方(往往是采购商)只要认为能够在合同差价中获取利润即可。但该种方式的缺点是:如果后来买方的租船方式是期租或者航次期租,因为不存在滞期费的支付与滞期费率的约定,法院的判法(或者仲裁员的裁决)可能会有所不同。
第二种方式是采用独立性质的补偿条文。即买卖合同与租船合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合同。其规定的滞期费责任在两个合同中完全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买方是擅长航运,如在买卖合同中赋予卖方较重的滞期费责任,而在租船合同中又能够大力争取最有利的装卸时间计算和滞期费条文,利用滞期费除外条款避开滞期费责任,则能够取得滞期费的差价,赚取利润。当然,这种方式也有一定的风险性。比如租船市场上涨滞期费大大增加等。当然,买方也可以通过购买衍生品如"波罗的海国际航运期货交易"(BIFFEX)作为保障,或是较长期期租一艘船舶等。
注释:
①Glencore v. Transworld Oil Ltd(2010)EWHC 141
参考文献:
邵士君.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对接[J].水运管理.2010(10)
邵士君.国际石油买卖FOB合同与航次租约的衔接问题.国际石油经济.2011(9)
[3]杨大明.国际货物买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作者简介:廖剑青,性别:男,年龄:24,籍贯:广东汕源于:标准论文格式范例www.7ctime.com
头,学校:上海海事大学,专业:国际法学,海商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