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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矿山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倡议中专生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6807 浏览:71392
论文导读:
【摘 要】当前,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二十一世纪,资源以及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问题。多年来,我国矿山开发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产生了众多的地质环境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本文就矿山环境问题及其危害进行了研究,同时提出了具体的保护及建议措施,从而实现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良性循环发展。
【关键词】矿山地质;地质环境;环境保护
我国是地质灾害的多发国家之一,地质灾害种类多、分布广、影响大、造成损失严重。矿山地质灾害是地质灾害的一个分支,是人类开采矿山而直接诱发的人为地质灾害。近几年来,我国开始构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长效机制,不断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投入,开展矿山公园建设,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对矿产资源的刚性需求仍将持续存在,矿产资源开发力度还将不断加大,对矿山地质环境的影响与破坏程度将不断加强,加之,许多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还没有解决,新老问题的叠加使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日趋复杂
1 矿山地质环境类型
目前我国矿山地质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以往的资料分析统计,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但是,随着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力度不断加大,地面塌陷危害、地下水位下降、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自然景观的破坏等类型使我国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

1.1全国矿山地质灾害统计

截止到2010年,全国矿山数量已从2005年的12.67万座减少到2010年的11.25万座,净减少11.2%。2010年全国共发生地质灾害30670起,其中滑坡22329起、崩塌5575起、泥石流1988起、地面塌陷499起、地裂缝238起、地面沉降41起;造成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382起,2246人死亡、669人失踪、53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3.9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发生数量、造成的死亡失踪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均有较大幅度增加。

1.2地面塌陷危害

地面塌陷主要在地下以井巷开采的矿山。在矿山采空区,保留矿柱不足或矿柱受损而失去支撑能力,就会造成地成塌陷。特别是那些矿体埋藏较浅,产状较平缓的矿区,地面塌陷的现象更为常见,据分析统计,造成地面塌陷的主要因素是人为因素。地面塌陷中煤矿采空塌陷的危害最大,造成的损失最重,岩溶塌陷次之,黄土湿陷相对小也比较集中。
采空区塌陷主要出现于70年代以后,尤其是2000年以后,随着采矿业的逐渐发展,尤其是大量私人企业进行采煤采矿活动,使得采空塌陷在各地频频发生。黑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山西省、安徽省等是采空塌陷的严重区,但几乎在全国的采煤、采矿区均有出现,尤其是私人企业采矿业比较发达、而法律制度不健全且执行不力的地区更容易发生。据不完全统计,在全国28个省区内,1173个大中型矿山企业调查,地面塌陷破坏土地面积达8.4万多公顷,煤矿区最为突出。

1.3地下水位下降

地下开采矿山或是露天开采矿山,都需不同程度地排水。排水容易引起大的漏斗,引起地下、地表水系破坏,地表蓄水能力下降,农田干枯,水井干涸。地下水位,下降带来的危害将很难恢复,对于岩溶充水矿床,高强度的矿山排水容易引起岩溶塌陷,给附近居民生产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1.4 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

世界组织对滑坡归纳为四大类:场地条件、地貌作用、自然作用、人为作用。阴性崩塌一般发生在厚层坚硬岩体中。灰岩、砂岩、石英岩等厚层硬脆性岩石所形成的高陡斜坡上。泥石流活动产出的环境可分为二大类:坡面型泥石流、沟谷型泥石流。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地下岩石的应力发生改变,以前的岩石应力均衡被破坏,以及矿石废渣的乱堆乱放,易造成边坡的不稳定,在外力诱发下,极易产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

1.5自然景观的影响和破坏

地质地貌景观是地壳长期演化遗留下来的不可再生的地质遗产,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矿山越靠近城区、风景区、摘自:学术论文网www.7ctime.com
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或与活动、生存环境密切相关的地带,其危害性越大;我国露天开采矿山数量众多,点多面广。与开发规模相关,开发规模越大,对自然景观的影响和破坏越严重;与开采方式密切相关,开采方式好,影响就小,乱采乱挖,影响就大,露天开采比地下采对自然论文导读:
景观的破坏性大。
2 矿山环境保护建议

2.1 加强宣传教育

应当在大力开发矿产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要科学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注重矿山地质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相关地质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使其充分了解到生态环境保护与保护其自身安全健康的重要性;

2.2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

多年来,国土资源部部门十分重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法律法规建立。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矿山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2.2 完善管理模式,强化监督管理。

建立一支合格的行政执法队伍,在日常的管理中,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提高矿山企业准入条件,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按批准的开采设计、治理方案和复垦方案边开采边恢复治理。坚决关停破坏环境、资源利用率低的矿山。
矿山环保和恢复治理的好坏,需要有严格的监测、监督检查等制度的支持,需要有一定的程序和手段作为保障。对措施不落实、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山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对强行生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在矿山企业年检中加强矿山环境的年检内容,对矿山环境破坏严重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并依法加重处罚。

2.3 建立多元化矿山环境保护投入机制

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确保矿山环境能够得到有效恢复和治理。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国家将在示范项目的基础上,加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力度,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

2.4加强部门协调和合作

矿山环境既是环境的一部分,又是资源的一部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既涉及环境管理,又涉及资源管理,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运转,共同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