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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谈项目管理建筑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157 浏览:15002
论文导读:
摘要:探讨了目前鼓励推广的工程项目管理与目前正在实施的工程监理的区别与联系,主要包括这几方面问题的一些思考:管理服务范围对比,工程管理中立场问题,投资主体性质及其对工程项目管理需求、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并存体制。
关键词: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服务范围;立场问题
工程监理制度已经走过了17个年头,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现在因各种原因,它的作用、地位和发展方向都到了需要思考的时候。建市[2003]30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另外,随着政府投资工程管理的重要改革模式“代建制”的发展需要,既是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的重大历史发展机遇,同时也都将面临较大的困难。如何大力发展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有何联系与区别?工程监理将何去何从?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去深思、去探讨。
1关于管理服务范围对比的思考
原国计委和建设部在1996年颁布实施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里明确指出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业主)的委托,依法对工程建设实施进行全过程(前期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标阶段、施工阶段、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全方位(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的监督管理。
但实际情况并不如我们对工程建设监理的当初设想,因包括业主、监理企业自身及政府管理部门的政策导向的多种原因,现实的工程监理工作主要集中于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根据对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十六省市172 156个监理工程调查,监理企业近三年从事施工阶段监理以外的其他业务情况为:进行前期咨询2 393个,占1.39%,从事勘察设计招标1 462个,占0.85%,从源于:论文的格式要求www.7ctime.com
事勘察监理831个,占0.48%,从事设计监理4 358个,占2.53%,从事施工招标12 549个,占7.29%,从事设备监造1 105个,占0.64%。调查统计表明,监理企业介入前期工作无论从深度和广度都十分有限,主要监理服务工作是在施工阶段。
由于将监理工作定位在施工阶段,使建设监理工作形成单一化,一些单位和部门把监理工作理解为业主的施工员、质监站的眼、手、腿,只是起到旁站、监工的作用。而业主又有碍于国家规定,不得不委托监理,视监理可有可无。因而监理的工作内容和外延被任意挤压和添加。投资由业主控制,而进度则听由施工单位控制,最终只有质量责任落在监理身上。
而建设部建市[2004]20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协助业主方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由上面的分析可知,我们目前鼓励推广的工程项目管理应该是包括工程监理在内,从决策阶段到实施阶段的全过程合同、费用、进度、质量、安全、信息等的管理和控制(见表1)。
2关于工程管理中立场问题的思考
1999年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指出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这也就进一步明确了监理单位应该是建筑市场中一个独立的第三方,监理人员应该以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去处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问题,不得依附和偏袒任何一方。这是前几年大量产生的豆腐渣工程、偷工减料及引起的工程质量隐患以及防止工程腐败的社会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对工程监理的定位的政府导向,希望工程监理作为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第三方能对上述问题有一个制约作用。同时为了实现工程监督管理“小政府,大社会”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体制。十几年来,工程监理也基本上起论文导读:业主的很大制约,监理人员多数情况下是按照业主的意愿和要求去开展工作的。而对于工程项目管理,在《指导意见》中对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必要性是为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是为了利用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为业主谋求最大的工程项目增值。可见工程项目管理是完全代表业主进行工程项
到了监督、防止工程项目质量问题和规范建设工程秩序的一定作用。
但是在实际工程监理工作中,业主作为受业主委托的一方,是从业主方取得监理费用的现实,注定了工程监理在工程施工过程的“独立第三方”地位,一直独立不起来,受到业主的很大制约,监理人员多数情况下是按照业主的意愿和要求去开展工作的。
而对于工程项目管理,在《指导意见》中对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必要性是为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是为了利用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为业主谋求最大的工程项目增值。可见工程项目管理是完全代表业主进行工程项目管理,代表业主的利益,是站在业主的立场上,以业主需求为关注焦点,关心工程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和投资效益上来(见表1)。
从上面两个方面的思考,目前广泛实行的工程监理和我们大力鼓励发展的工程项目管理可以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也基本上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工程监理不属于工程项目管理,它是我国特殊建筑工程市场环境的一个特殊的制度,可以认为是国家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社会延伸;另一种观点认为,工程监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部分,一块内容,从属于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完全可以包括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应该是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一个重要的、基本的服务内容。
表1 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比较分析


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这是因为工程监理是政府在一定历史时期推行的一种制度,在逐渐完善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法律法规及制度(如工程担保制度、责任制等等)和投资(业主)体制的基础上,工程监理的这种质量监控的责任将越来越弱化。
随着项目管理的稳步发展,另一方面,各咨询机构,尤其是最具有转化优势和管理条件的建设监理企业应率先醒悟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更新观念,转变服务理念摆脱过去监理工作定式(站在项目监理角度上思考这种工作方式是正确的,也是必须的),灵活运用统筹协调工作方法,把自己从法律界定的第三方转到项目业主的立场上来,把长期以来以注重工程质量监控为主的工作方式,只按规范、注重程序的监理工作方式(忽视工程特点,不问业主需求,各类工程一样对待,按标准合同和规范规定的内容、范围、职责和方式提供近乎机械式的监理服务)转变到项目管理与业主需求信息对称、供求统一的工作模式上来,把过去充当“监工”的角色转变到“项目管家”的地位上来,符合政策要求,满足业主需求,推动项目管理健康发展和各企业共同进步。
3关于投资主体性质及其对工程项目管理需求的思考
显然,不同的业主对工程项目管理的需求是不一样的,而业主最大的不同应该就是其投资主体(业主)的性质、资金来源及最终使用者的不同了。一个工程项目除作为承包商的参与者之外,与工程项目息息相关的有投资者、业主(甲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甲方身份管理工程项目建设的)、购买者和使用者。
分析目前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存在两个方面的错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