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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公民媒体舆论监督中公民隐私权保护理由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4343 浏览:108438
论文导读:媒体具有舆论监督功能,但由于监督方式及度的把握不当等,致使社会上出现了不少新闻事件当事人因为新闻报道而使生活受到影响的现象。针对这种现象,本文探讨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尝试着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关键词】新闻舆论监督隐私保护新闻职业道德随着中国新闻事业的发展,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已经逐渐显现。近年
【摘 要】新闻媒体具有舆论监督功能,但由于监督方式及度的把握不当等,致使社会上出现了不少新闻事件当事人因为新闻报道而使生活受到影响的现象。针对这种现象,本文探讨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尝试着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关键词】新闻舆论监督 隐私保护 新闻职业道德
随着中国新闻事业的发展,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已经逐渐显现。近年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促进了中国社会建设的不断完善。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社会问题不断出现,社会热点频现,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在经历了多个事件舆情从形成、发酵、、理性回归、淡化、平息的过程后,也逐渐暴露出了舆论监督过程的缺陷,需要媒体人深入思考,以促进中国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机制的完善,使舆论监督更好的为社会的进步服务。

一、舆论监督具有重要的社会作用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一个基本社会功能,及时准确的监督可以起到扶正避邪、弘扬正气、凝聚人心的作用。舆论监督的有效开展有利于维护社会团结稳定,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是促进建设、政治文明的有力保障。新闻舆论监督是公众了解、参与和监督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重要渠道,是防止和纠正司法腐败,推进执法公正、文明执法,实现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舆论监督具有监督社会的能力,但同时也有可能在监督的过程中伤害到当事人的权利。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意在通过媒体对社会上热点事件的报道,形成对违法乱纪行为的社会舆论压力,迫使其停止违法行为。同时激发社会大众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同情进而给予帮助,并且引发人们对于自身行为的深入思考。然而在实际的舆论监督及舆情发展过程中,如何做到既向社会公开透明的公布信息,又充分的保护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应当成为媒体人思考和改进的主要方向。笔者以深圳联防队员案为例,做以下几点思考分析。

1、事件再现

在对深圳联防队员案的报道中,部分媒体不顾当事人隐私,细节,引发社会质疑。2011年11月6日,受害人的丈夫杨武第一次把电话打给当地媒体,控诉妻子被联防队员了,自己当时躲在一边。施暴者的家属一遍遍上门谩骂、恐吓。当地的一家媒体记者接到电话后,决定去看看。当这个记者听完杨武的哭诉,忍不住感叹:“你太懦弱了!”这句话,连同过程中的一些细节,一起写进了新闻报道。

2、社会影响

该案经过网络发酵和微博转载,迅速成为当时的社会热门话题。而知名人士和知名媒体转载的微博,转载和评论数量均过万,仅仅一天时间,围观者对杨武“懦弱”、“懦夫”的评价呈几何式地疯狂增长。此后越来越多的媒体赶到现场即杨武的家中,文字、图片以及视频被集中传上网络,再加上微博转发,杨武、他的妻子甚至他们年幼的女儿,都一下子出现在公众面前。一家媒体针对杨武的自责,头版头条竟刊出“‘我是世界上最窝囊的丈夫’,是的,你还好意思说”这样的标题。

3、新闻报道中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

马克思曾对报刊关于私人问题的报道作了如下原则性的阐述:报刊有责任揭示一般的情况,但是我们认为它不应该揭发个别的人。指出个别的人,只有在不这样做就不能防止社会的某种祸害,或者事情在整个政治活动中已经公开,因而“揭发”一词在德文中已经完全失去其原意的时候,才是必要的。
陈力丹认为,马克思虽然没有使用“隐私权”这个概念,但相当完整地说明了隐私权的内容和原则界限:第一,报刊不应当揭发与社会、政治无关的一般个人的私事,例如揭示他的姓名、地址和活动等等;第二,如果这种个人的私事涉及或者妨碍了社会生活,或这个人出于政治活动中,那么他个人的活动就不属于不应该揭发的私事,而成为新闻报道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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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分析,杨武案应该被认定为社会、政治无关的一般个人的私事。虽然杨武将事件透漏给媒体,但是初衷却是希望通过社会力量来谴责罪恶行为。媒体对于这起事件的报道,应该以舆论谴责为主要目的。但是实际上新闻媒体的报道,却使他们一家人的隐私被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舆论偏离了其主线。
在传媒业中,有一些应该共同遵守的职业规范。例如,美国职业记者协会的《职业规范》提到:“当采访受到悲伤事件影响的人们或使用其图片时,记者要有同情心,谨慎使用图片。要认识到采访和报道可能对采访对象或公众引起伤害和论文导读:其他人如何安慰,对于事件的回忆、叙述都必然是对受害者的再一次伤害。媒体需要通过事件当事人的叙述才能还原事情真相,向社会传达信息。不管是出于对职业道德的遵守还是出于人道主义的关怀,新闻媒体都应该把对事件当事人的伤害降到最低。比如在杨武事件当中,媒体不应公布受害人的家庭住址,不应该大肆地对杨武的照片进行宣扬,
不安,自以为是的追逐新闻是不可取的。①那么媒体报道方向出现偏差的原因是什么?
进入网络时代,网络媒体以其传播信息迅速快捷,接近普通民众,信息量巨大等特点,在成为受众重要信息源的同时,也成为了社会围观的平台。每一个网络受众都是一个围观者,大多数网民在看待某一社会事件时,都会结合自己的社会身份,生活经历并且掺杂很多个人情绪。即使受众尽量站在客观角度说话,然而微博和网络的强大传播能力,使得千万级数量的评论铺天盖地的涌向事件的当事人,不管这些评论是支持或是反对,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当事人的生活产生了影响,给他们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这已经上升为一场全社会的集体偷窥行为。新闻媒体的放大作用,使得被访者生活隐私被肆意宣扬,被访者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基本权利得不到妥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加强被访者隐私权的保护已经成为新闻媒体刻不容缓的重要责任。那么如何保护被报道者的隐私权呢?
首先,要加强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强化从业人员职业信仰,不仅仅为了迎合大众而将一切新闻都娱乐化。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告诉我们,对于性犯罪案件当中的受害人应当给予隐私保护。然而,在这起事件中,一些媒体记者除了象征性的使用化名外,不但公布了受害者的住址,还不经同意就跑到受害者家中,提出各种让当事人难堪的问题。记者的镜头不仅对准了情绪悲伤的妻子,而且他们年幼的子女也未加任何保护的出现在镜头中。如此缺乏人文关怀的行为,实际上对受害者造成了“二次伤害”。
其次,媒体报道应集中在谴责罪恶行为,弘扬社会正义方面,对事件做客观全面的分析。在这起事件中杨武和他的妻子都是社会弱势群体,理应得到社会大众的同情。导致他放任妻子受侮而不敢反抗的原因,不仅仅是其个人性格方面的原因,更有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原因。把报道的矛头指向这样一个弱势群体的人,不仅不利于社会舆论对于黑恶势力的谴责,更会使无数像杨武这样无助的人对媒体望而生畏。以后即便再碰到不公的事情,也不会选择依靠媒体来解决问题。
第三,媒体应该注意报道的细节把握,把对受害人的伤害降到最低。处于受害中的人,无论其他人如何安慰,对于事件的回忆、叙述都必然是对受害者的再一次伤害。媒体需要通过事件当事人的叙述才能还原事情真相,向社会传达信息。不管是出于对职业道德的遵守还是出于人道主义的关怀,新闻媒体都应该把对事件当事人的伤害降到最低。比如在杨武事件当中,媒体不应公布受害人的家庭住址,不应该大肆地对杨武的照片进行宣扬,更不应该一次次对受害的妇女王某提出各种让其难堪的问题,以及对其进行拍摄。
这体现的是对受害者的尊重,也是媒体必须恪守的准则。媒体应该重新认识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规范,并且把人文关怀放在首位,不能为了吸引读者的眼球,就不顾及当事人的尊严,不保护当事人基本的权利。
第四,媒体应该把握新闻舆论监督的度。向社会传递信息是媒体的责任,在此过程中,媒体不仅要掌握好舆论的方向,同时要把握好报道的度,不能过度的把舆论指向某个方面,而不引导社会大众全面地思考问题。
学者陈力丹指出,新闻传媒从业者在进行新闻活动过程中,要明确一条原则:人的安危,人的情感,人的尊严,比收集新闻更重要。任何时候,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尤其高于记者从事的新闻报道本身。
参考文献
①陈力丹:《精神交往论》[M].北京开明出版社,2002
(作者:均为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1研究生)
责编:姚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