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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谈规划论城市土地规划中政府规划权与公众参与权平衡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210 浏览:20777
论文导读:政府规划权的规制17-252.1城市土地规划中的政府规划权17-182.2“管制方式”在我国的具体体现18-202.2.1规划主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182.2.2政府在城市土地规划历程中行政能力低下18-192.2.3城市土地规划权威性不足19-202.2.4缺乏改善的监督机制与程序性保障措施202.3“平衡方式”下政府如何有效合理控权20-242.3.1
摘要:土地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如何使之在不同用途之间得到合理的配置,使其最大限度的满足人们的不同需求,是我国政府与城市土地利用者所应共同关心的不足。“厦门PX事件”使我国城市土地规划制度中政府规划权与公众参与权的失衡而引发的矛盾彻底激发。由此建立“平衡方式”使二者在一定范围内实现平衡已是当务之急。针对我国政府规划权过分膨胀,公众参与权被严重压缩的现实情况,有效实现二者的平衡应双管齐下。一方面通过依法监管与制度革新对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有效规制。另一方面通过建立与改善我国的公众参与制度与机制、加强对公众参与制得的保障与救济以及通过立法途径对公众参与的方式与途径进行详细的规定,使之不断进展壮大以制衡政府规划权以实现二者的平衡。但在平衡中还应注意到制衡是一个相互的作用,既要防止规划天平过分倾斜也还防止对一方的矫枉过正。使二者在一定范围内达到平衡,实现良性互动共同推动我国的城市土地规划制度的进展。经济全球化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法制的社会化。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改善历程中,城市土地规划的实施管理更需要由行政向法制转变。有鉴于此,针对城市土地规划如何依照现有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地使政府规划力与公众参与权达到平衡这一主线,展开与其相关的基础论述不足探讨,以期对今后的城市土地规划实践能有所裨益。关键词:城市土地规划论文政府规划权论文公众参与权论文平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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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5-9
绪言9-12
0.1 选题依据9
0.2 探讨作用9-10
0.3 探讨近况10-11
0.4 本论文主要探讨不足11-12
第一章 以“厦门PX事件”看城市土地规划的“平衡方式”12-17

1.1 厦门“PX项目”引发的深思12-13

1.2 我国城市土地规划“平衡方式”的建立13-15

1.2.1 传统“管制方式”的局限性和积极作用13-14

1.2.2 西方“控权方式”的局限性和借鉴作用14-15

1.2.3 “平衡方式”在我国建立的现实背景15

1.3 “平衡方式”政府与公众的15-17

第二章 “平衡方式”之政府规划权的规制17-25

2.1 城市土地规划中的政府规划权17-18

2.2 “管制方式”在我国的具体体现18-20

2.1 规划主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18

2.2 政府在城市土地规划历程中行政能力低下18-19

2.3 城市土地规划权威性不足19-20

2.4 缺乏改善的监督机制与程序性保障措施20

2.3 “平衡方式”下政府如何有效合理控权20-24

2.3.1 科学配置规划权力20-21

2.3.2 加强城市土地市场管理21-22

2.3.3 加大城市土地规划实施历程中监察力度22-24

2.4 政府规划权对公众参与权的限制24-25

第三章“平衡方式”之公众参与权的有效加强25-32

3.1 我国城市土地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制度25-27

3.

1.1 公众参与权的概念25-26

3.

1.2 我国城市土地规划公众参与制度的进展26-27

3.2 “平衡方式”下如何增强公众参与的有效性27-29
3.

2.1 提升城市土地规划中公民参与制度的法律地位27

3.

2.2 提升公众参与在城市土地规划中的主体地位27-28

3.

2.3 明确界定公众参与权的主体范围28

3.

2.4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保障公众知情权28-29

3.

2.5 建立与改善公众参与程序29

3.3 城市土地规划公众参与制度的救济29-30

3.4 公众参与权在规划各阶段对政府规划权的制约30-32

结语32-33
参考文献33-36
致谢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