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查重: 大雅 万方 维普 turnitin paperpass

浅析安乐死安乐死合法化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5211 浏览:117163
论文导读:,上述的事例不断都有发生。有关这方面的争议也越来越激烈。是不是要经受残恶的病魔百般痛苦地折磨后,人才有选择并接受死神的降临的权利?医务人员的天职是救死扶伤,但是面临病人的遭受病魔折磨的极度痛苦,是该让病人的生命得到苟且的延续,还是该让病人脱离苦海,结束苦难呢?因此,在对我国安乐死合法化所涉及的系列重大问题进行
摘 要:众所周知,安乐死已经成为一个炙热且争议性较强的话题。关于赋予安乐死合法化在社会各界展开了热烈的争论,使其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长期深受困扰。各界人士付出了艰辛的努力,然而,没有获得相应的成果。目前,国外已有不少国家赋予了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安乐死未能有合法的地位而导致实施的混乱不堪和滥用不已,从而使得司法进一步执行较难。法律本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让安乐死合法化,实现生命和社会价值的统一。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 立法构想

一、安乐死的概述

(一)两个事例引发的思考

1.22岁男孩全身瘫痪,盼安乐死合法化

河南辉县一个22岁的男孩因意外造成高位截瘫,整天躺着无法移动。精神和身体的痛苦让他倍感煎熬,病魔给本就不富裕的家带来了致命的摧残和苦难。他想要选择死亡,但是这样的权利也没有,唯有急盼安乐死合法化。①

2.中国激光之父——王选

“中文激光照排之父”王选在生前遗嘱中坚决要求安乐死,他不愿意浪费国家的医疗资源。他强烈呼吁中国应该开展安乐死合法化试点。②
不管是在西方国家还是中国,上述的事例不断都有发生。有关这方面的争议也越来越激烈。是不是要经受残恶的病魔百般痛苦地折磨后,人才有选择并接受死神的降临的权利?医务人员的天职是救死扶伤,但是面临病人的遭受病魔折磨的极度痛苦,是该让病人的生命得到苟且的延续,还是该让病人脱离苦海,结束苦难呢?因此,在对我国安乐死合法化所涉及的系列重大问题进行探究之前,首先应该对安乐死的概述进行细致的考察分析。

(二)安乐死的概念

安乐死内涵和特征的认定相当繁多,有人指出,安乐死是指身患绝症治愈无望,处于难以忍受的极度痛苦之中,应其濒临死亡的病人本人要求,采取措施,使其死亡或加速死亡的发生。③这种观点相对比较全面,但是没有限制实施的主体,欠妥当。如果主体没有得到有限的限制,会造成权利的滥用,或许也会有人利用其来犯罪或是达到某种不当的目的。有人认为,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④此观点从根本上丧失了安乐死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因为安乐死的施行必须是在病人或者家属真诚的请求得基础上,缺少这一基本前提,会造成患者家属与医生之间不少的医疗纠纷。有人也提出,安乐死是指医生或者取得法定医师资格的人,应病人或其家属真诚的、自愿的要求,为减少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难以承受的肉体上的痛苦,依照法定程序来采取适当的措施,提前结束患者生命的行为。⑤这一种观点全面、真实地反应了安乐死的内涵。但是在何时实施安乐死这一时间上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说明,实施主体应加入有资格的心理医生。因而该观点也非完美,同样需要完善。
通过对以上几种观点的分析,我认为,安乐死的概念是:安乐死,是指身患不治之症,且濒临死亡,患者无法忍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为了其减轻死亡前的痛苦,基于患者本人或家人自愿真诚地申请,经专门的法定机关严格审批,由取得法定资格的临床医生和心理医生在15日后采用特定方法共同实施,源于:论文格式范文网www.7ctime.com
使患者提前结束生命的行为。

二、安乐死的发展状况

(一)安乐死国外发展状况

欧美国家于20世纪30年代就已经开始倡导赋予安乐死合法化,并展开了系列的运动。1906年的美国俄亥俄州的安乐案成为了标志性的事件。二战后,特别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安乐死又成为人们热衷的话题,立法的呼吁也再度出现,这正式拉开了理论探讨和实践摸索的序幕。2001后4月10日,荷兰议会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的议案。这项新法律明确指出:医生只有在确定病人没有任何生存的希望并且希望无痛苦结束生命的情况下对病人实施安乐死的行为。进一步也对成年病人河年满16周岁的的重病少年以及12至16岁的患者作出了具体的规定。⑥荷兰成为了最早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二)我国安乐死发展状况

我国安乐死研究起步晚,司法实践单一。1987年陕西汉中安乐死案例受到了极大的关注。案件发生后,通过讨论得知我国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占绝大多数。1988年7月,第一次全国性的安乐死学术讨论会在上海被举行,标志着安乐死问题全国性跨学科研究拉开了帷幕,进入了实质性阶段。然而,安乐死一直未能论文导读:三、从刑法学角度论证安乐死合法化在刑法学界,实施安乐死是否构成犯罪,成为论证的重点。实施是否具有可行性,首先要确定安乐死行为不构成犯罪,与刑法的原则和价值目标不相违背。(一)解析犯罪的本质特征,安乐死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以及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
以法律的形式确定。1994年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多次联名提出议案,要求对安乐死合法化进行立法。安乐死合法化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有利于解除病人精神和肉体的痛苦;可以减轻家庭的负担,有利于社会医疗卫生资源的有效分配。令人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安乐死在我国的法律上仍是个空白区,既没有给与否认,也没有承认⑦。

三、从刑法学角度论证安乐死合法化

在刑法学界,实施安乐死是否构成犯罪,成为论证的重点。实施是否具有可行性,首先要确定安乐死行为不构成犯罪,与刑法的原则和价值目标不相违背。

(一)解析犯罪的本质特征,安乐死不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以及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先决条件,然而安乐死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它让社会的医疗卫生资源得到优化分配,是促进社会和谐的一种体现。
实施安乐死造成的唯一结果是患者的死亡。为了尊重患者的权利,维护其尊严,死亡的要求是患者真诚的要求,没有违背其意愿,而且也为患者解除了病痛的折磨,对患者本身并没有造成危害。预防和打击犯罪是刑罚的目的,安乐死的实施,如对实施条件和适用对象严格限制,制约实施主体,在严格的监督下,实施安乐死的权利不会遭滥用,在法律上进一步加以严格的监管,犯罪的几率是十分小的。患者的意志自由,真诚请求实施安乐死,医务人员为了帮助患者甩掉痛苦,实施安乐死行为不具有主观恶性。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安乐死行为不具有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解析违法性阻却事由和期待可能性理论,安乐死不构成犯罪源于:论文集www.7ctim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