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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制售制售地沟油刑事责任认定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3963 浏览:59273
论文导读:
所谓的地沟油,是指将下水道中的油腻物、酒楼的剩菜、劣质猪肉、猪内脏、猪皮经过简单加工、提炼出的油或是用于油炸食品的油使用次数超过规定要求后,再被重复使用或往其中添加一些新油后重新使用的油。地沟油会导致消化不良、腹泻、强烈腹痛、甚至导致胃癌、肠癌,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本文就制售地沟油违法行为刑事责任问题进行探讨。

一、现阶段我国关于制售地沟油的刑事责任的既有规定

为确保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做好地沟油整治工作,保障好市场安全和食品安全,保障百姓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发展。
通知规定,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虽无法查明“食用油”是否系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该“食用油”来源于:论文摘要范文www.7ctime.com
源可疑而予以销售的,经鉴定,检出有毒、有害成分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依照刑法第143条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者假冒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0条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该通知还强调对于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节,以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二、现有规定的主要缺陷

通知对制售地沟油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对打击制售地沟油行为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现有法律规定对认售地沟油刑事责任仍然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通知明确规定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 才构成食品安全罪,但是在是否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这个问题上是很难界定清楚的,因为地沟油本身是可以加工为工业燃料的,这是一种资源回收再利用的行为,国家是持赞成的态度的,这就会使一些不法商家为了牟取暴利,打着利用地沟油制造工业燃料的旗号来生产食用油,从而逃脱法律的制裁。
(二)构成食品安全犯罪必须是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和危害的大小来定罪处罚的,而食用地沟油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若不能确定危害的大小,损失的多少,在法律上是很难定罪的。地沟油的一些有害物质造成人体中毒,和含一些致癌物质,引发癌症,这些危害有的并不是一下子就可以被检查出来的,如果只是单纯的定食品安全犯罪,则可能造成轻罪重判。食品安全犯罪时无法涵盖到这一层面的。
(三)通知强调对地沟油的定罪量刑要充分考虑犯罪数额的大小,倘若数额的大小达不到法律的标准,则无法给以定罪,或本是应该加重处罚的饿,因为犯罪数额不符合而不能适用,这可能会造成在定罪量刑上的不公平。而因为地沟油流通环节多,牵连主题广泛,犯罪数额在现实操作就更难认定。
(四)通知明确规定,制售地沟油的行为定罪为食品安全犯罪,而食品安全犯罪要求必须生产的食品是有毒有害的,但是目前国内对于地沟油尚未有统一的认定标准,所以在制售地沟油定食品安全犯罪文件认定存在一定的难度。

三、地沟油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目前制售地沟油的现象十分普遍,危害十分严重,根据具体情况,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有利于打击制售地沟油的现象。
从制售地沟油的行为和危害程度的特殊性,分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处罚的理由: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要求必须达到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地沟油含有大量有害物质,例如砷、铅、黄曲霉素等,黄曲霉素的毒性是十分巨大的,食用超过0.001g就会导致死亡。由于制售地沟油的危害行为的特殊性,将定位为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更能符合立法精神和法理。
(二)由于地沟油的制作过程复杂,流通环节十分多,波及面也相当广泛,流通领域广,从餐馆、酒店、食堂甚至家里,地沟油被广泛使用,严重的危害的是广大人民群众论文导读:
的生命健康,是属于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这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处罚,更加符合犯罪行为的性质。
(三)从地沟油事件到李翔事件,严打地沟油已经是迫在眉睫了,从打击力度上看,地沟油制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处罚,对于那些以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换取暴利的商家更是沉重的打击,更符合国家立法精神和法律实施所要达到的社会效果。
从以上几方面来看,结合制售地沟油的行为和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笔者认为制售地沟油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制售地沟油刑事责任认定的完善

由于现行法律在处理地沟油事件上存在一些漏洞和立法上的不足,结合当下实际情况,笔者就制售地沟油行为刑事责任的认定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对于我国目前尚无的地沟油的认定标准,在参照我国现行的强制性标准《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2716-2005)同时结合地沟油的本身特性从严把握。《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只检验酸价、苯并芘、农药残留等9项指标,特别身对于黄曲霉素的含量要近一步严格规定,每千克玉米油和花生油中黄曲霉素的含量不得超过20ug,除玉米油和花生油外的植物油脂则不得超过10ug,在检验地沟油中将黄曲霉素的标准控制在5ug以内。地沟油至少含有80余种正常油未含有的物质,对于含有此类物质的油类一概不准流入食品市场。
(二)在以食品安全定罪处罚地沟油事件的处理上,取消关于犯罪数额的限定,一旦查证属于地沟油的食品安全犯罪在定罪量刑上一律不考虑数额问题,并在量刑上加重处罚,在构成犯罪上从严处罚,对那些不法商家起到震慑作用。
(三)在制售地沟油发生法规竞合时的刑事责任认定。第一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之法规竞合,当制售地沟油同时符合以上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时,根据《刑法》第149条的特别规定,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种是食品安全犯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发生竞合时,按照法律规定及相关法理,在食品安全领域里,食品安全犯罪是特别法,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一般法,应以食品安全犯罪定罪处罚,否则刑法条文的制定就失去了其本身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了食品安全犯罪最高刑为死刑,但是这仅仅适用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节,以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但是对于那些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被告人,但又达不到食品安全犯罪最高刑要求的,而以食品安全犯罪定罪处罚的话会造成轻罪重判的情况。我们可以在处理食品安全犯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发生竞合的问题上作为法律的一个特殊情况,在二者发生竞合时,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相关规定定罪处罚,既做到罪行相适应,又做到严打地沟油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