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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法律问题外资并购中无形资产评估若干法律理由科技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5766 浏览:112159
论文导读:产评估草案随着跨国并购投资在投资比例中增长,很多法律问题也随之产生,其中交易定价尤其是无形资产评估就是外资并购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因此如何完善外资并购中无形资产的评估是我国经济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很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无形资产评估的法律框架现行法律中涉及无形资产评估的规定主要散见于《

摘要:随着外资并购活动在我国的兴起,对无形资产的漏评和低估逐渐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无形资产评估的规定仍主要依赖于中国评估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准则》,缺乏严格意义上明确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的出台对于补足该领域的法律空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外资并购无形资产评估资产评估草案
随着跨国并购投资在投资比例中增长,很多法律问题也随之产生,其中交易定价尤其是无形资产评估就是外资并购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因此如何完善外资并购中无形资产的评估是我国经济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很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无形资产评估的法律框架

现行法律中涉及无形资产评估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并购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上述几部法规都是由国务院职能部门颁布,法律效力层次都不高。同时这些法规都知识原则性地提出外资并购中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要求,并未涉及无形资产评估的具体问题。实践中,资产评估机构的操作则主要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以下简称《资产评估准则》)。
值得关注的是,2012年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虽然该草摘自:本科生毕业论文www.7ctime.com
案目前尚未生效,但草案建立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基本框架,厘清了长久以来混乱的资产评估市场秩序,评估机构资质和法律责任等问题。
首先该草案建立了管理机构的协调机制。目前我国评估市场已形成了包括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和保险评估在内的六大类评估专业,分别由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和保监会分别管理。草案效仿反垄断审查机制,提出“国务院建立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负责协调和指导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构想。
其次,草案理顺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管体制。草案设计了行业自律组织管理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监督行业自律组织的二元监管框架,并明确划分了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的各自职责范围。
最后,草案将制定具体评估准则主体的上移。现行《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中除基本准则和基本职业道德准则属于财政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外,其余具体评估准则均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发布,法律地位模糊。而该草案则明确规定,各专业类别的评估执业准则和有关标准由各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实施,由此使得具体评估准则作为部门规章的法律地位得以明确。

二、无形资产评估的监管

(一)对交易方的监管

虽然并购交易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交易的确定应主要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属于民商法的管辖范畴,但基于外资并购可能带来的资产流失考虑,《并购规定》等法律法规也对这种商事行为施加纵向监管。

1、法定评估义务

《并购规定》强调资产评估是外资并购过程中的必要程序。本文以为,外资并购中交易双方的这种法定评估义务实则上体现了监管部门借助社会机构实施监管的用意。资产评估事务所等独立第三方通过实施评估,一定程度上能够监督国有资产人在国有资产交易中的权力寻租;也能防止交易方通过贱卖资产从而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

2、法定报告义务

《并购规定》则在《并购暂行规定》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在并购后企业并更或设立登记时应当报送资产评估报告,如涉及国有资产的,还包括国资备案或核准文件。由此弥补了原暂行规定没有明确要报送资产评估报告的立法技术疏漏,使得法定评估规定得以落到实处。

3、交易限制

资产评估很大程度上受评估机构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以及并购双方之间交易心态和谈判能力的影响。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则更主要的根据历史数据对现状和进行评判,并依赖于买卖双方对企业未来的不同预期。因此,《并购规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仅将评估结果只可作为双方协商的参考。
同时,《并购规定》又设置了“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的限制。但由于《并购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明显低于”这一关键性概念都未给出明确定义,监管机关实践中极少适用本条,资产评估的意义被大大削弱。因此,本文以为,有必要对“明显低于”概念给出一个明确的下限,提高该条款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4、审计监督

外资并购中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不得为同一个机构,评估机构进行评定估价,审计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审计监督。如果审计机构发现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评估存在漏评或评估价值明显过低的情况下,应当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审计意见和重新评估建议,以防止资产的流失。

(二)对评估机构的监管

无形资产评估,对评估人员的专业技术素养以及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要求都很高,然而目前我国资产评估机构多由挂靠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的评估机构脱钩或改制而来,容易受到行政干扰,独立性和中立性较差,与真正独立的机构的要求存在很大距离,资产评估机构的责任、风险、质量和信誉意识缺乏,违规操作现象也较严重。
《资产评估法草案》的出台一定程度上澄清了资产评估行业的性质、评估机构的资质要求、法律地位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初步构建起一个以资产评估人员为管理对象,以行业自律性管理为主,以社会监督和法律制约为保障的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可以预见,该法案的最终出台将对完善我国资产评估管理体制具有提纲挈领的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李·哈克.美国评估准则体系与国际评估准则[J].中国资产评估,2008;10
于艳芳,申鹏.浅析资产评估法律责任形成的因素[J].商场现代化,20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