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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规制高校师德建设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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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作不便。比如虽然规定了违反师德规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对处罚程序、处罚主体的规定都不明确,以至于在实践中往往出现无从解决的结果。例如前几年的引发广泛关注的“范跑跑”事件,最后教育部门在对于有关教师进行处罚的时候基本上束手无12下一页
[摘 要]师德建设是新形势下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本文从分析当前师德失范的现状入手,提出了对师德建设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在剖析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之有效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师德建设;制度规范;法律规制
[]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6 — 0156 — 02
师德是教师最核心的基本素质,是教师职业的灵魂。教育部2011年公布实施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出,高等学校教师应当育,人为本,立德树人切实遵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的道德规范。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加强师德建设,不断地提高师德水平,需要我们采取更多的有效措施。

一、师德的内涵

“ 学高为师,德高为范”。什么是师德?查百度词条如是说:师德是教师的职业道德,它是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以及道德观念、情操和品质。从这方面来看,首先师德是职业道德中的一种,也就是社会大众对教师职业所期盼、所规定的行为规范。但是,由于教师职业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性,社会大众对教师道德品质和行为准则的要求要高于其他一般职业,因此师德规范也必然高于其他一般的职业道德规范,所以师德也就成为了社会公德的标杆。纵观我国,近37万所小学,10万所中学,2000余所大学,每年约有2000万孩子被送入各级学校,有300万高校毕业生踏入社会。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的养成,必然受到教师的理想信念、道德情操的直接影响。因此,师德建设任重而道远。

二、对师德建设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教师在我国历来都是受人尊敬的职业,新中国成立以来,广大教师群体,默默耕耘、无私奉献,自觉遵守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也涌现出了一大批优秀教师和模范人物。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近年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开展,在社会环境影响下,部分教师责任心不强,教书育人意识淡薄,缺乏爱心;有的学风浮躁,治学不严谨,急功近利;有的要求松懈,言行不规范,枉为人师;个别教师甚至出现了师德失范、学术不端的现象,教师的职业声望受到了严重的侵害。仅仅在刚刚过去的2011年一年,各种媒体报道的教师职业道德失范问题屡见不鲜,例如冒领科研经费、学术行为不端、生活作风败坏等师德乱象不时见诸报端,严重影响了教师的职业声誉,也引起了社会对师德建设源于:毕业设计论文范文www.7ctime.com
的深入讨论。从深层次看,师德乱象丛生是教师队伍的道德失范的现实表现。因此,加强师德建设力度、提升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已经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共识。在这种背景下教育部制定实施《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可以说恰逢其时。其中关于“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和为人师表”的六条规定,对加强师德建设力度、提升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都具有积极的引领意义。
然而,由于道德规范实施的非国家强制性,单纯的师德规范对教育道德失范现象往往无法实现有效规制,这就需要从外部加强监督制约和进行考核奖惩,从制度约束层面为提升教师道德提供保障。无疑,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建立完善的师德规范实施的法律规制体系是一个行之有效的选择。
对师德建设加以法律规制,其优点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对非强制性的教师道德规范加以法律规制,使其具备强制效力,这样可以促使每个教师都能更加自觉地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不去违背它,从而有效的提升师德水平。其次,通过法律规制,能使抽象的师德规范更具可操作性,在教师违反师德规范需要加以惩戒时,有更加明确的处罚依据,可以依法、合规。最后,法律规范具有客观性,通过法律规制可以更多地排除主观、人为因素的影响,使违反师德规范行为的惩处结果更具示范效果,也更加令人信服。

三、当前有关师德的法律规定及其缺陷

目前,涉及高校师德方面的有关法律规定散见于少数教育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政策等,其中主要包括《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高等教育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与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材料。(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的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虽然目前法律法规对于师德问题有相关条文加以规定,但是分析之后我们会发现当前的法律规制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相关条文过于抽象,操作不便。比如虽然规定了违反师德规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对处罚程序、处罚主体的规定都不明确,以至于在实践中往往出现无从解决的结果。例如前几年的引发广泛关注的“范跑跑”事件,最后教育部门在对于有关教师进行处罚的时候基本上束手无论文导读:
策,最后只能通过一些特殊的手段进行处理,这样一来既造成了处理结果存在一定法律瑕疵,也引发了当事人包括社会舆论对处理结果公信力的争议。其次,相关条文过于笼统,指向不明。条文大量使用了“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等词语来指代违反师德规范的行为,但是到底哪些行为属于这种范畴,法律法规既未指明,也没有相关规范性文件加以具体界定和解释,这样一来在认定教师违反师德规范时不可避免的陷入了一个主观性、人为性的环境,也导致其结果不令人信服。
最后,相关条文过于宽纵,条件过缓。例如根据《教师法》的规定,如果故意犯罪并承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责任的,不能取得或者应丧失教师资格。应该指出的是,根据一般的社会认识,无论任何形式和程度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然的违背了社会最低道德规范,而作为教师其本身具备的师德就应高于一般道德标准。这一条显然与师德的内涵和本质要求背道而驰,过于宽纵。任何的故意犯罪行为都必须对其进行惩戒,直至取消教师资格,而不仅仅是只针对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严重犯罪行为。

四、完善师德建设法律规制的对策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应加强和完善师德规范的法律规制的制度和体系,应该有针对性地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立法研究,完善法律规定。可以从立法程序简单的教育规章入手,在现有教育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出台有关教师违反师德惩戒的具体规范性文件,例如制定出台《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惩戒办法》,系统的规定法律责任、处罚主体、处罚依据、处罚程序,以增强有关条文制度的可行性、可操作性,使其在实际工作中有效发挥其功能。并在广泛调研和征求社会意见基础上,对目前相对宽泛的师德标准进行修改,在现行制度的基础上,对于师德严重失范的现象,加大惩戒的力度,建立一个更加严格的师德失范惩戒机制,引入暂停教师职务、吊销教师资格、永久禁止取得教师资格的处罚种类和方式,提高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成本和代价。
2、适度细化或扩充师德规范的内容,明确标准。教育部近年虽然先后颁布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但都是相对集中的在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和为人师表六个方面综合表述,抽象性、理想化描述较多,可操作性较弱。而考察有关发达国家的师德规范表述,往往更为具体、朴实,可行性、可操作性更强,便于具体实施。比如日本教师联合大会早在1952年通过的《纲领》、美国全国教育协会组织代表大会于1975年通过的《教育专业规范》、2004年德国文化教育部颁发的《德国教师教育新标准》、新西兰教师委员会于2004年颁发的《新西兰注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对于教师职业生涯中所涉及的有关职业道德问题都作了具体详尽的规定。在当前师德现状面临严峻挑战的情况下,我们也应更加详细地制定配套标准,对教师的教学、科研、生活、社会交往等方面都相对详细地制定行为规范和标准,使教师在遵守师德规范时真正有章可循,以更好的提升整体师德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总之,加强师德规制力度、提升高校师德水平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加强建设。《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颁布施行,为高校教师道德规范养成树立了标杆,也需要更加有效可行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规制和保障,以实现高校师德建设的法律化、制度化,这样才能真正有效的提升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切实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开创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新局面。
〔参 考 文 献〕
〔1〕 支戈壁.新时期加强高校教师师德建设途径略探〔J〕. 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 2008,(源于:党校毕业论文www.7ctime.com
01) .
〔2〕 朱友岗.以创新思维加强新时期高校师德建设〔J〕. 黑龙江高教研究. 2006,(03) .
〔3〕 梁庆周.当前我国高校师德问题研究〔D〕. 广西民族大学 2007.
〔4〕 赵世环.对高校师德建设中若干问题的思考〔J〕. 黑龙江史志. 2010,(07) .
〔5〕 刘新生.当代大学师德建设的价值取向〔J〕. 中国高等教育. 2011,(23) .
〔6〕 牛风蕊.高校师德建设机制探究〔J〕.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 2011,(01).
〔7〕 李翔. 高校师德建设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J〕. 中国成人教育. 2012,(12).
〔8〕 潘林珍. 高校师德建设的路径选择:制度及制度构建〔J〕. 江苏高教. 2011,(05).
〔责任编辑:侯庆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