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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述失真会计信息失真治理法律深思学年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0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177 浏览:14466
论文导读:主要表现,但却是两个性质根本不同的概念。所谓会计信息差错是指会计人员在遵循会计规范、提供会计信息的过程中,由于主观判断失误,经验不足和事项本身的不确定性,造成会计信息与经济活动事实之间的出入。会计信息虚假是指在会计活动中,当事人出于种种目的或虚构盈利,或隐瞒亏损,或避免股东多分红利的要求,或逃避纳税等等,事前
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会计信息质量越来越为社会各界所关注,通过立法,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确保会计信息质量,显得日益重要。本文在深入分析现行立法缺陷的基础上,提出在新形势下对会计信息相关法律制度加以完善的具体措施,从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the quality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is more and more concerned by the society. So it is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to control the distortion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and ensur源于:毕业设计论文模板www.7ctime.com
e the quality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through legislation.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defective foundation of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this paper proposed specific measures to perfect the accounting information legal system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so as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关键词: 会计信息;失真;法律体制
Key words: accounting information;distortion;legal system
1006-4311(2012)32-0176-02
0引言
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会计资料所承载的经济信息越来越丰富,并普遍受到人们的重视。尤其是全球化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和好坏显得尤为重要。
会计信息作为一种信息产品,其价值在于它是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能够提高经济决策水平。会计信息失真,直接导致会计价值的消亡,不真实的会计信息,除了危害经济与管理之外别无它用。为此,需要反思会计信息失真,寻求治理对策。“会计信息失真”的发生不是偶然的。从观念上说,缺乏诚信意识,唯利是图,是一个直接思想根源。然而,没有一定的条件,“会计信息失真”是难以形成的。除了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原因外,法律体制不完善、不健全是一个不可低估的原因。
从法律体制的角度来思考“会计信息失真”,是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尤为重要的方面。近年来,人们从市场体系、治理结构、社会文化、政府监管等各个角度考察和分析会计信息失真,但从法律体制上来思考“会计信息失真”还做得不够。法律体制往往是在对法律漏洞的修补中逐渐走向健全的。一种法律体制,不可能一建立就十全十美。它要在运转中、实践中和动荡中来不断认识自身中的欠缺、弊端和不足,然后来健全和完善它。如果没有这样一个渐进过程,法律体制最后便会与现实需要脱节。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思考会计信息失真,既有利于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也有利于法律自身的完善。
应当说,一个完善的、健全的法律体制,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维持公序良俗。会计信息失真,本质是不诚信,缺乏道德的,违背了公序良俗,是应当被法律所阻止的。但是,当前的法律体制缺乏这种能力。这是值得我们仔细思考的。其他原因暂不讨论,本文从法律制度角度来对会计信息失真做一思考。
1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原因
1.1 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界定不明确会计信息差错和会计信息虚假是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表现,但却是两个性质根本不同的概念。所谓会计信息差错是指会计人员在遵循会计规范、提供会计信息的过程中,由于主观判断失误,经验不足和事项本身的不确定性,造成会计信息与经济活动事实之间的出入。会计信息虚假是指在会计活动中,当事人出于种种目的或虚构盈利,或隐瞒亏损,或避免股东多分红利的要求,或逃避纳税等等,事前经过周密安排而故意造成的信息虚假。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当事人主观动机的不同。比较而言,法律应该更侧重于约束会计信息虚假。但由于技术上的难题,法律很难准确区分会计信息差错和会计信息虚假。一旦因会计信息问题引起法律冲突,在认定某项会计信息是否虚假而在法律上又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往往只能以最简单、最直接的方法来判定会计信息是否虚假,即以事实作为标准。因而,也就无法正确区分是会计信息差错还是会计信息虚假。会计信息差错与会计信息虚假的社会危害及惩治力度并不应当相同,现行法律未区分两者的差异,导致两者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混同,直接影响了法律的公信力。
1.2 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责任主体界定混乱我国《会计法》第4条、第21条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但在《会计法》第六章的法律责任规定中,仅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公司法》和《证券法》在自然人承担会计行政责任问题上,也表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学者对此提出疑问“《证券法》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包含《会计法》中的‘单位负责人’,如果包含,《会计法》中专门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就没有实际意义;如果不包括,则与《会计法》立法宗旨背道而驰”,这暴露出我国会计行政责任认定上的混乱与尴尬。
1.3 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责任构成不合理目前,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责任构成,以行政责任为主,刑事责任作为补充,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对民事责任很少涉及或基本忽略。比如,1999年新修订的《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会计行政责任,并有少量刑事责任的规定,但未提及会计民事责任。在诉讼实务中,虽然《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确立了代表人诉讼制度,但是原告资论文导读:
格要求过高,人数难以确定,诉讼利益归属不公平,股东利益很难得到法律保护。尤其赔偿数额没有相关规定难以确定,使得投资者和股东的损失得不到相应补偿。[4]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高额的民事赔偿金额,会加大会计信息失真的违法成本,是阻止会计信息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1.4 会计信息失真的违法成本低除了民事法律责任缺失,客观上导致会计信息违法成本很低。同国外相比,我国会计信息违法的刑事责任也偏低。《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对虚假会计信息披露的处罚最高可判处5年有期徒刑,罚金最高20万元。[5]相比美国《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规定涉嫌财务报告的犯罪行为最高可处20年,涉嫌欺诈的犯罪行为最高可处25年。我国法律对虚假会计信息披露的刑事惩处不力,打击力度不够,法律规定与虚假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不相匹配。此外,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行政责任,相关约束也偏软。《会计法》第六章规定了三种形式的行政责任: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罚款;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③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资格证书。前两种行政处罚的警戒作用非常有限。按照现行《会计法》的规定,对责任单位最高罚款不超过10万元,对个人最高罚款不超过5万元,同会计信息违法所得相比,罚款金额偏少;部分国有企业,相关罚款由国家买单,责任单位和个人几乎没有实际利益损失。所在单位对责任者的行政处分,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对非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约束力。
1.5 会计信息失真存在多头执法比如,对同一事项的认定,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如对责任人员罚款的规定:《刑法》为2~20万元、《公司法》为1~10万元、《证券法》为3~30万元,而《会计法》为0.3~5万元,相关法律之间的不一致势必造成多头执法。此外,《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这个规定说明了我国对会计领域实行多头监督制度。多头执法,如果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必然导致各执法部门都有权管事,出了问题都不愿担责。权责不对等,从而导致执法权力的滥用。
诚然,即使从法律层面考察,“会计信息失真”形成的条件也不限于上述几端,但上述几端为其中的基本。社会公序良俗的形成,一方面依赖于人们道德文化水平的提升,另一方面依赖于外在的社会环境约束。社会环境对人们的约束,主要包括道德规范和法律制度。就道德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关系而言,两者目的相同,功能上相辅相成,这方面不需赘言。值得研究的是两者的差异。具体到会计信息失真治理,道德与法律发挥不同的作用。总体而言,道德规范是软约束,法律制度是硬约束。会计信息失真,包含利益驱动机制。面临高额的利益诱惑,道德约束通常软弱无力,此时,法律作为约束人们行为的硬约束,显得不可替代。从这个意义上说,当个人自觉及道德规范起不到作用时,法律是阻止会计信息失真的最后一道防线。
2会计信息失真治理的法律思考
2.1 完善《会计法》《会计法》是调整会计行为的基本法,其主旨是指导会计工作,防止会计秩序混乱,遏制会计信息失真。《会计法》的完善,应从三个方面着手。首先,应明确界定虚假会计信息含义、内容、划分标准,明确规定区分故意和过失的判断标准。其次,应明确会计信息失真的责任主体,加强会计人员自身的监督责任。最后,改革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责任构成,将民事赔偿责任写入法律。我国法律规范过于依赖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对民事诉讼手段重视不够,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主要体现了惩罚,而民事责任主要体现了补偿,更重要的是,民事责任可形成一种利益机制以鼓励广大投资者参与监控,既转移了政府的监管成本又提高了投资者自觉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不同的法律责任体现了不同的法律意图,对会计信息失真行为也会产生不同的威慑效果,民事责任的空缺使会计信息失真责任主体的违法成本大大降低,不利于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这种局面必须改变。
2.2 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强化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和问责机制《注册会计师法》是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基本法,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是最佳的外部监督措施,完善该法能有效防范会计信息失真。完善的核心,是阻止注册会计师参与会计信息失真的串通舞弊。为此,要确定注册会计师不当行为的处罚范围和法律责任。现行《源于:毕业论文理工www.7ctime.com
注册会计师法》在行政处罚和刑事惩处方面的规定不但范围较小,力度也不够,在惩治会计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明显力不从心。该法的明显不足,是法律责任以行政责任为主,仅在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两种情形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民事赔偿责任只在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有必要增加与《刑法》和《民法》相衔接的内容,理清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形成完整的追究机制,提高注册会计师风险意识和执业质量。
2.3 加强法律间的相互衔接,避免多头执法多头执法,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政府体制、机制上的原因。首先,针对立法导致的多头执法,应加强法律间的相互衔接。通过法律的修订,保持《会计法》、《刑法》、《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多项法律的法律责任适用科学统一,避免不同法律就同一事项出现不同处罚标准。其次,针对政府体制、机制上的原因导致的多头执法,主要解决途径有:①精简数量,从根本上减少执法主体规模;②明确各执法主体的职能重点,减少摩擦;③以公共服务的视角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共服务网络,从源头上对多头执法问题产生遏制。
参考文献:
黄瑞.完善治理会计信息失真法律制度的思考[J].财会月刊(理论),2005,(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
[3]贡晓军.会计执法问题的多维视角透析[J].商场现代化(上旬刊),2006,(8).
[4]李驰.行政管理过程中多头执法的解决路径探析[J].法制与社会,20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