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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作者《剪灯新话》作者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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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499),其《寓圃杂记》卷第五“剪灯新话”条曰:“《剪灯新话》,固非可传之书,亦非瞿宗吉所作。廉夫杨先生,阻雪于钱塘西湖之富氏,不两宵而成。富乃文忠之后也。后宗吉偶得其稿,窜入三篇,遂终窃其名。此周伯器之言,得之审者。”都穆(1459—1525),其《听雨纪谈》云:“予尝闻嘉兴周先生鼎云:‘《新话》非宗吉着。元末有富某者
摘要:明代第一部文言短篇传奇小说集《剪灯新话》的作者从明代至今一直存有争议,主要观点有四种:一、卢景晖说;二、集体编辑成书说;三、杨维桢说;

四、瞿佑说。事实上,惟有瞿佑说成立。目前学术界的一般看法——瞿佑说理应被接受。

关键词:《剪灯新话》卢景晖说集体编辑成书说杨维桢说瞿佑说
《剪灯新话》是明代第一部文言传奇小说集,也是明代传奇小说的代表作。四卷,附录一篇,共计二十一篇。
但在文学史上,《剪灯新话》的作者从明代至今一直存有争议。主要观点有以下四种:一、卢景晖说;

二、集体编辑成书说;三、杨维桢说;四、瞿佑说。其中瞿佑说是目前学术界的一般看法。

一、卢景晖说

此说来自明代欣欣子《梅词话·序》:“吾尝观前代骚人,如卢景晖之《剪灯新话》。”卢景晖,生平事迹不详,亦未见将《剪灯新话》著录于卢景晖名下者。此序只是暴露了欣欣子文史知识的欠缺。
此说明清时期未见有响应者,惟今人赵景深先生云:“《梅词话·序》谓《剪灯新话》为卢景晖编。”不知何据。欣欣子之言,或为一时误记,或张冠李戴,亦未可知。退一步说,此为孤证,终究难以成立。

二、集体编辑成书说

戴不凡与谭正璧持这种观点。
戴不凡在《小说见闻录》中言其藏有一册明刻小说残本,书根有墨写“剪灯”二字,共收传奇文三十六篇,书名已佚,原书分为元、亨、利、贞四集。此残本为其中的利集,所收第一至第七篇,均见《剪灯新话》及《余话》,且各篇题作者情况如下:
芙蓉屏记:庐陵李桢
秋千会记:庐陵李祯
联芳楼记:原题“阕名”
聚景园记:山阳瞿佑
牡丹灯记:元·陈愔
金凤钗记:元·柳贯
绿衣人传:元·吾衍
由此,戴先生认为:“若此刻‘《剪灯》’所录无讹,则可证《剪灯》并非一人之作,实系编辑成书者也。”
谭正璧在《古本稀见小说汇考》中说:“董康《书舶庸谈》卷八下,记有日本藏明刻本《剪灯丛话》十二卷,收录一百三十七篇文言小说,无编者姓名,其卷三前七篇,题目及作者姓名或阕名,与戴不凡藏本完全相同,彼此可以相印证。”
针对戴不凡、谭正璧的观点,陈益源认为戴、谭二人的证据出自《剪灯丛话》,而《剪灯丛话》选录《剪灯新话》的篇数、篇目,和《绿窗女史》一致,也与《古今图书集成·闺媛典》相当。但十二卷本《剪灯丛话》与《绿窗女史》极端不可信赖,乱题作者牵强附会的例证比比皆是,为害匪浅[3]。陈氏论据确凿,辨之甚详。
因此,以《剪灯丛话》为据的集体编辑成书的观点,难以令人信服。

三、杨维桢说

此说认为《剪灯新话》系瞿佑窃取杨维桢原稿,加入部分己作而成。明代周鼎持这种观点。明代郎瑛亦认为《剪灯新话》为杨维桢所著,惟附录《秋香亭记》例外。此说缺少真凭实据,不足为信。
首先,周鼎之说法值得怀疑。
周鼎之说法见于明·王锜《寓圃杂记》和明·都穆《听雨纪谈》。
王锜(1433—1499),其《寓圃杂记》卷第五“剪灯新话”条曰:“《剪灯新话》,固非可传之书,亦非瞿宗吉所作。廉夫杨先生,阻雪于钱塘西湖之富氏,不两宵而成。富乃文忠之后也。后宗吉偶得其稿,窜入三篇,遂终窃其名。此周伯器之言,得之审者。”
都穆(1459—1525),其《听雨纪谈》云:“予尝闻嘉兴周先生鼎云:‘《新话》非宗吉着。元末有富某者,宋相郑公之后,家杭州吴山上。杨廉夫在杭,尝至其家。富生以事他出,值大雪,廉夫留旬日,戏为作此,将以贻主人也。宗吉少时为富氏养婿。常侍廉夫,得其稿,后遂掩为己有。唯《秋香亭记》一篇,乃其自笔。’今观《新话》之文,不类廉夫。周先生之言,岂别有本耶?”
比较上述材料即可发现,同是周鼎之言,王锜、都穆转引时却有出入:一则曰“不两宵而成”,一则曰“旬日,戏为作此”;一则曰“窜入三篇”,一则曰“唯《秋香亭记》一篇,乃其自笔”。这表明转引者的态度本身需要审视,周鼎的说法也值得怀疑。
明·高儒《百川书志》卷八云:“皇明都穆成化丁未(1487)九月,淫雨恰旬,与客清言竟日,漫尔笔之,得事五十则为此(指《听雨纪谈》,笔者注)。”很显然,都穆的引述虽是因“清言”而漫笔的结果,但他本人却持“今观《新话》之文,不类廉夫”之论;而王锜未加评论,则不免带有 “多摭拾琐屑,无关考据”(《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评语)的特征。
再看周鼎本人,据《寓圃杂记》卷第五“周伯器”条载:“嘉禾周先生鼎,字伯器,……稍暇,则谈国初忠义有所不载者,亹亹忘倦,尤喜谈兵。盖正统间,曾作金尚书濂平福建,与有谋绩,故喜为人言。……先生平昔作文不起草,顷刻千言,屡出奇怪,颇以文自负。”以此观之,周鼎作文“屡出奇怪”且喜好谈论。他将《剪灯新话》归于杨维源于:毕业设计论文总结www.7ctime.com
桢的看法未见有什么真凭实据。虽事出有因,但倒像是误会或臆断。
其次,郎瑛的说法自相矛盾。
郎瑛《七修类稿》卷二十三“诗文托名”条云:“《剪灯新话》乃杨廉夫所著,惟后《秋香亭记》乃瞿宗吉撰也。观其词气不类,可知矣。”这不免与郎瑛本人在询问瞿佑子孙的情况下,把《剪灯新话》郑重列为瞿佑著述[4]的立场相矛盾。而且仅仅“观其词气不类”,便断定《剪灯新话》非瞿宗吉(即瞿佑)所著,颇为武断,难以令人信服。对此胡应麟评曰:“杨廉夫以文名元末,今其遗集皆倔强怪奇,笔端宁当有此?都缘此老耽嗜声色,故好事遂举归之。郎曲儒不辩诗文面目,无怪其然。”[5]胡应麟的评论应合乎情理。
再次,从《剪灯新话》文本来看,杨维桢说有违常理。

一、《剪灯新话》穿插了为数不少的律诗与词。

根据笔者统计,《剪灯新话》有9篇作品穿插律诗,计17首;有5篇作品穿插词,计7首。这与杨维桢(廉夫)“诗至律,诗家之一厄也”(《东维子集·蕉囱律选序》卷七)的文学主张是不兼容的。杨维桢崇尚古体诗,极少创作格律诗词,而瞿佑则酷爱填词,仅所作词集就有《余清曲谱》、《乐府遗音》等,可以说《剪灯新话》穿插诗词这样的特点,在杨维桢文学创作中是难以想象的。第

二、《剪灯新话》体现出来的创作观念与杨维桢对小说的看法不同。

杨维桢虽为杨瑀《山居新话》、陶宗仪《说郛》作过序,但其对于小说“要诸圣经”、“要诸道”(杨维桢《说郛序》)的观点在《剪灯新话》中鲜有体现。

三、《剪灯新话》所交代的事实与杨维桢本人实际不符。

《剪灯新话》卷一《华亭逢故人记》中清楚写着“洪武四年”,卷二《天台访隐录》分明写着“改元洪武之七载也”、“今则大明肇统,洪武万年之七年也”,[6]卒于洪武三年的杨维桢怎能写得出来?
《剪灯新话》卷一《联芳楼记》曾把杨维桢写进小说中,这篇作品记载薛兰英、薛惠英这对姐妹诗人仿效“会稽杨铁崖(即杨维桢)制《西湖竹枝曲》”而创作《苏台竹枝曲》十章,并因此受到杨氏的赞赏:“铁崖见其稿,手写二诗于后……,由是名播远迩,咸以为班姬、蔡女复出,易安、淑真而下不论也”。若是杨氏本人所作,焉能如此自夸源于:论文格式范文www.7ctime.com

《剪灯新话》附录《秋香亭记》,连周鼎、郎瑛也未轻易否定瞿佑的著作权。文中本有瞿佑的现身说法,它是带有鲜明的自传体性质的小说,这已成诸多学者的共识。该篇最后一段云:“仍记其(笔者注,其指的是商生与采采事)始末,以附于古今传奇(笔者注,古今传奇指的是《剪灯新话》前四卷二十篇)之后。”若杨维桢著《剪灯新话》,瞿佑如论文导读:接受。(本文是2011年菏泽学院教学改革研究课题“大学语文教学困境与改革探析”的部分成果。)注释:张国风:《一切皆有可能》,古典文学知识,2009年,第2期。戴不凡:《小说见闻录》,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41页。陈益源:《从到》,沈阳:辽宁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114-118页。郎瑛:《七修类稿》
此处理岂不令人费解?
最后,从瞿佑、杨维桢的关系来看,杨维桢说具有传闻性。
元末东南文坛领袖杨维桢与瞿家是世交,来往密切。他非常赞赏瞿佑的才华,瞿佑《归田诗话·香奁八题》云:杨廉夫“或过杭,必访予叔祖,宴饮传桂堂,留恋累日。尝以香奁八题见示,予以其体,作八诗以呈。……廉夫加称赏,谓叔祖云:‘此君家千里驹也。’因以‘鞋’‘杯’命题。予制《沁园春》以呈。大喜,即命侍妓歌以行酒。词云……欢饮而罢,袖其稿以去。”而瞿佑对杨维桢很是崇拜,受杨维桢的影响很大,“杨氏有集《丽则遗音》,宗吉则有《乐府遗音》;晚年维桢自号风月福人,瞿氏则自署乐全叟,非偶然也。”[7]这种特殊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为传闻提供了想象的空间。不过,以杨维桢的文坛地位与文学观念,他无意创作《剪灯新话》;以瞿佑之才学名声以及其同杨维桢之关系,他也断然不会行剽窃之事。
总的来看,杨维桢说同样缺乏强有力的证据,难以成立。
综上所述,杨维桢说、卢景晖说、集体编辑成书说均证据不足,《剪灯新话》的作者瞿佑说成立。目前学术界的一般看法——瞿佑说理应被接受。
(本文是2011年菏泽学院教学改革研究课题“大学语文教学困境与改革探析”的部分成果。)
注释:
张国风:《一切皆有可能》,古典文学知识,2009年,第2期。
戴不凡:《小说见闻录》,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41页。
[3]陈益源:《从到》,沈阳:辽宁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114-118页。
[4][明]郎瑛:《七修类稿》,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第360页。
[5][明]胡应麟:《少室山房笔丛》,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第436页。
[6][清]张廷玉等撰:《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7309页。
[7]徐朔方:《小说考信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467页。
(时培根山东省菏泽学院初等教育系27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