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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学法学学科进展运用型人才社会需求与独立学院学士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1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922 浏览:24491
论文导读:
【摘要】以服务面向为视角,可以将人才分为学术型、工程型、技术型、技能型四类,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应以培养工程型法律人才为主线展开。本文通过分析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现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保生存、调结构、树品牌、讲实效、促合作”的独立学院法学学科发展方向。
【关键词】应用型人才;独立学院;法学学科;发展
近年来,高源于:硕士毕业论文www.7ctime.com
校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形势堪忧,而独立学院(及民办高校,下同)法学毕业生就业状况则更逊一筹,这固然与高校扩招密切相关,但就独立学院毕业生就业不景气而言,与独立学院法学教育不能很好地匹配社会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也不无关联。完全将这种状态归因于法律人才供大于求,有失片面。中国正处于市场经济深入完善、法治不断健全的过程中,此时断言法律服务市场人才已经饱和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社会需要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那些既有法学理论素养,又有法律实践技能的法律人才决非就业市场上的弃儿。他们不仅能满足社会需求,还可能创造出社会对法律人才的新需求,因此,即使只为提升毕业生就业率的缘故,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也应着眼于培养面向社会需求的适用法律人才,并由此确定学科发展方向。

一、我国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社会需求分析

从不同的视角出发,可以对人才进行多重分类。在我国,一种通常的分类是以社会服务面向为视角,将人才分为:学术性人才、工程型人才、技术型人才与技能型人才四种。后三种又可归于应用型人才之中,与学术型人才相对应。学术型人才面向学术研究、教学与理论创新;工程型人才将理论适用到实践中去,解决实际问题;技能型人才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因而具有对特定活动的熟练操作能力和技巧;技术性人才是从技能型人才中分化出来的,与技能型人才的纯粹操作能力相比,更强调其在科技领域、高科技领域具有相当的智能知识和能力。较难区别的是工程型人才与技术型人才,如果确有必要区别,那么,前者侧重于规划、组织与解决较大问题的能力,后者侧重于智能性操作。
对于高等学校的分类,意见比较一致且对政府决策和高校影响比较突出的是在借鉴卡内基分类的基础上提出的研究型、研究教学型、教学研究型、教学型的‘四分法’理论”。这种高校的分类方法之所以被广为接受,主要在于它能较好地揭示各高校在培养人才上的不同社会职能,但因这种分类中暗含的等级特征,及现实中引致的盲目攀比而受到诟病。高校的分类法则确有改进的必要。即使那些研究型的大学也不会完全着眼于培养研究型人才,它们培养的毕业生中的一部分甚至大部分并不为着日后去从事科研或教学,它们的法学院培养的法律人才有很多是从事法律实务的。可以肯定的是,现阶段我国的独立学院——它们定位或被定位为教学型或至多为教学研究型大学——在法律人才培养方面,高度统一的目标是为社会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这些独立学院也很期望跨入到研究型大学的行业,提升办学档次,以便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然而,现有的办学条件包括国家对独立学院较为固化的政策,不能支撑它们的追求,所以,独立学院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是极为现实的选择,这种选择虽包含无奈,但也不失为正确,因为社会更多需要的是应用型法律人才而不是学术研究型法律人才,如果法学院都去追求培养学术型人才,最终必将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及人才供需间的严重脱节。
社会更多需求的是应用型法律人才,独立学院其实也是朝着这个方向去塑造自己的学子的。但是,为何法学毕业生的就业率不理想,独立学院法学毕业生就业率更低呢?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其中有两个原因可能更具决定性。第一,独立学院法律人才的培养与社会的结构性需求不相吻合。各培养单位对法律人才的社会需求现状并非没有认识,而是在有相当认识的情况下,缘于具体操作上的差误,导致了供需对接上的错位。第二,独立学院并未培养出众多的能拉动中端法律服务市场的适用人才。即使大中城市目前对法律人才需求呈疲软状态,也不能被看作法律服务市场已经饱和,真正的问题是,学校培养出来的人才普遍缺乏运用法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连勉力维继都谈不上,更不用说创造出法律服务的社会需求、撬活中端法律服务市场了。按照人才分类“四分法”观点进行分析,具有在中端法律服务市场就业潜力者应是工程型法律人才。法律工匠般的技能型人才无法承担创造性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重任,点对点似的技术型法律人才虽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不乏解决单个问题的能力,但终因缺乏综合性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训练,不具有上手快、适应性强、可举一反

三、触类旁通的基质,还是缺乏中端市场的就业竞争力。

二、独立学院法学学科的发展方向

1.拓展生存空间保活力。缩小办学规模,无异于挤压生存空间。各独立学院需维持法科学生一定的招生规模,使一套专职教学队伍基本的教学量能得到满足,否则,法学专职教师会逐渐流失,最终丧失学科发展的基本条件。此外,在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低谷时期,教师既需要有紧迫感,又需要有责任心,应把自己从事的工作当做一项事业来做。
2.围绕社会需求调结构。所谓法律人才需求过剩,只是一种假象,是结构性的过剩。有三种结构性过剩比较突出,一是运用法学知识处理法律问题的工程型法律人才较为缺乏。这些法科学子中的翘楚者,即使是去大都市谋求一份职业,也并非难事,倒是那些通过机械记忆法条进行学习者,即使通过司法考试,就业时也往往难遂其愿,偏偏他们又占据多数。二是在大城市扎堆寻求就业机会,不愿到西部或乡镇去。三是课程结构失调,一些课程学后用不上,与法律有关的非诉业务知识课程又不常开设。对第一类失调的调整,可在咬定培养工程型法律人才的目标下,在有限的教学时间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好教学改革、司法考试、法学理论教育、法学实践教育几者之间的关系或矛盾,在与司法考试具有紧密联系的课程上,考虑司法考试点多面广的特点,以讲授知识点为主,以讨论、提问等方法为辅,以提高单位时间摄取知识的效率,并尽量避免学生为通过司法考试而单纯机械记忆法条的现象。同时,强烈倡导在法学主要核心课程学习完毕后,专门开设一门案例分析课,最好是将民商论文导读:
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各诉讼法等不同部门法的相互交织的真实或虚拟的案例串通起来,融会贯通,在课上充分贯彻学生主导,教师指导的教学改革思想,充分锤炼学生分析处理案例的能力及口头表达能力,兼收复习、巩固所学知识之效。也可以将各部门法单独开设案例课,因它对教师知识的广度要求较低而易于实行。这种做法的好处在于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不会迁就理论上的部门法划分,单个部门法的案例训练,没能给工程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以真正的帮助。对第二类失调的调整,很简单,就是招生法科学生时向西部倾斜,中东部的生源一般可能因为西部更艰苦而不愿到西部去工作,但有理由相信,西部的生源如果没有更好的就业预期,他们是不耻回到自己故乡工作的,其中还会有甘愿回去的。对第三类失调的调整,可以采用课程替换的方法,合并或压缩一些课程,强化或新开一些课程。3.立足长远发展树品牌。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开展的时间不长,还没有积累品牌效应。现实是:在研究生录取上,在就业市场上独立学院的法科毕业生遭受到了歧视。这当然与独立学院毕业生在招生就业上整体受到歧视有关联。歧视不可怕,可怕的是怀有甘愿受歧视的宿命论。须知,新生事物在它诞生之时,往往是弱小的,会受到排斥和冷落,但当它像一颗新芽在顽石的夹缝中奋力顶出,面向阳光茁壮生长时,谁也不能小视它的生命力。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可以开独立学院之先,培植其品牌成长,化品牌劣势为品牌优势。第一,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第二,既观照目前,又立足长远。固然,在教学中一味专注理论授受,全然不顾对学生实践技能培育的式做法实不可取,但不重视甚或忽视给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法学理论的栽培、法治精神的滋润也难免有短视之嫌。学生所习得的一定的法律思维、法学理论和法治精神,正是法科毕业生职业生涯的起点,并让他后劲十足、终身受用,为此,毕业生也才有取得成就的原始资本,也才能为母校带来良好的声誉。第三,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品牌要依赖各独立的教学单位来树立。这明显存在两面性,一面是共利,树立品牌对各方有利;一面是竞争,各教学单位相互竞争不可避免。两者统一于有序的竞争。即无序竞争,则两败俱伤,良性竞争,则彼此得到完善,在各自赢得社会声誉的同时,也使整体赢得社会声誉。

4.勇于革新传统源于:论文致谢范文www.7ctime.com

求实效。法科的学生,四年的学习时间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国外的法学教育多是分为理论学习与技能训练两个阶段,时间在六年左右。为了节约成本,我们在四年的时间里,要完成这两个阶段的任务,太难了。但现实中的毕业论文写作与毕业实习两个项目,却形式远远大于内容,慷慨地挥霍掉了可观的时间。如果,通过大力治理,仍不能使它们回归本原,那么不如大胆地对它们进行革新。对于毕业论文写作,写作的资料搜寻、谋篇布局、格式安排等可放在法律文书写作中讲授,毕业论文可以由几篇书面案例分析代替,学生可选取在案例分析课上写作的三篇质量较高的案例分析,经过修改润色后集结成毕业论文,论文答辩代之以案例分析答辩。对于毕业实习——真正能为学生提供极短期职业训练的一个机会——宜组织集中实习,不宜分散实习,以便于学校对学生进行监控和指导。可惜的是要求实习的学生多,能接受学生实习的单位少,能够将学生接纳进去实习已属不易了,如何能去苛刻地要求实习单位真心地去指导学生呢?于是,学生花几个月的时间仅学会了法律文书的整理、归档、装订技术就不足为怪了。如果是这样,还不如由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或者聘请有经验的律师来校对学生集中进行职业训练更好一些。
5.建立密切联系促合作。建设好独立学院法学协作机制这一组织,争取提升该组织的规格,以它为合作和交流平台,商讨共同发展对策,适时开展学术交流,做出几件富有意义的事。当前,该组织可以争取创办一份正式的法学学术期刊,为独立学院法学教师学术成果的发表提供便利。可以组织各成员单位的学生开展辩论赛,组织教师进行教学比武,通过媒体宣传报道扩大影响。还可以广泛收集多媒体教案,着手建立试题库,为一线教师提供服务。
参 考 文 献
何美欢.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霍宪丹著.法学教育:从社会人到法律人的中国实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3]严雪怡.再论人才分类与教育分类[J].职业技术教育(教科版).2003(1)
[4]杨兴林.“四分法”理论的重新审视与我国高校分类的再思考[J].高教探索.2007(7)
项目基金:本文系刘红主持的湖北省人文社科一般项目“湖北省独立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以法学学科为例”(2008y41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