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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规避微博时代“媒介审判”产生与规避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0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1976 浏览:96806
论文导读:
【摘要】近年来,很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受到了以微博舆论为代表的网络民间舆论的影响,使独立、理性、公正的司法审判受到了极大的挑战。本文试从网络媒介及网络社会角度探寻“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以及规避方法,为有关部门提供参考。
【关键词】媒介审判民间舆论微博
“媒介审判”实际上是媒介职能的一种“越位”。魏永征教授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在法庭判决前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期及胜诉、败诉等结论”。近年来,我国存在很多案件,法院尚未开庭审理,媒体便使用“杀人犯”、“犯”、“贪污犯”等定性词汇,以带有情感色彩以及非白即黑的“二元对立”语言,刻板描述案件或当事人,由此引发的民意风暴给审理案件的法官、陪审员施加了种种有形和无形的压力,使独立、理性的司法审判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在网络时代,微博作为自媒体,因其强大的即时信息发布功能和互动等优势,能够在突发事件和热点事件中发挥强大的信息传播和舆论功能,甚至影响司法公正,如何平衡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网络时代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相关案情回顾

微博自诞生之日起便带来了太多的话题,它提高了群众对于新闻事件的参与度,同时掀起了草根民众的情绪。最具代表性的事件是“药家鑫案”,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微博审判”现象值得反思。在此案审理期间,量刑问题是网民关注的焦点,流传于网络的药家鑫是“官二代”、“富二代”、“有背景”等说法,挑动不少人“仇官”、“仇富”的心理①。微博上的很多网民义愤填膺,纷纷“路见不平一声吼”,极力呼吁判处药家鑫死刑,称“药家鑫不死,天理难容”、“药家鑫不死,法律必死”。在这些舆论的推动下,微博上出现了先于司法审判的“媒介审判”。认证微博中各类专家、学者、律师往往也发挥着意见领袖的作用,他们对于微博舆论的导向作用不可低估。
类似的案件还有2009年的“胡斌案”、“案”。在我国,司法权是一项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要求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能服从法律,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法院宣判之前,微博进行的这种言语审判,有悖于司法独立原则,是对司法独立的干扰。

二、“媒介审判”的产生原因

1、媒介现实的二元建构

媒介现实是对社会现实的“镜子”式反映,但是不等同于社会现实。美国著名政论家李普曼在其所著的《公众舆论》一书中提出,我们所说的信息环境,并不是现实环境的镜子式的再现,而是传播媒介通过对象征性事件或信息进行选择和加工、重新加以结构化以后向人们提示的环境。拉扎斯菲尔德和默顿在《大众传播的社会作用》一书中把媒介的作用归纳为两种:一是“为善”的服务,二是“为恶”的服务。“为善”的服务即指媒体尽可能的接近事实真相,并通过舆论监督和环境监测巩固社会规范,促进社会的公平发展;“为恶”的服务即指媒体出于某种需要有意遮蔽事实真相,扰乱公众视听。然而在注意力经济时代,出于商业利益的需要,后一种服务在部分媒体上屡见不鲜,误导公众判断,对事件及当事人产生不良影响。
在有关热点事件报道的文本中不难发现,一些媒体在“命题”方面的习惯性做法是,将复杂的社会问题简化为二元对立的叙事结构,如好与坏、强与弱、贫与富、民与官,突出事件的矛盾框架,迎合并激发公众经验范围内的不满与愤恨,以实现传播效益的最大化②。这种报道方式在一些网络媒体中屡见不鲜。由于网络信息海量,一些网站的新闻报道为了吸引眼球,提高点击率,刻意强化“二元对立”的报道,企图挑拨网民的敏感神经,制造话题,引围观、造声势。微博的出现,使许多普通网民有机会变成“新闻记者”,他们发布新闻事件的动态,并且发表评论,参与到媒体对社会现实的构建中来,然而,很多网民不具备新闻采写的专业素质,违背了新闻客观性,其报道中带有强烈的感彩和主观态度,很多时候,事件的真相还不明了,证据还不充分,却已经汇聚了大量的公众情绪,造成了强大的舆论攻势。
网络媒介对于现实的二元构建简化了公众对于案件的判断,给公众戴上了有色眼镜,使他们不能客观理性地看待社会现实,看待案件,非黑即白的简单选择对于需要考虑综合情况的案件审判过程来说,是严重不合理的,不仅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判决而且会加深社会阶层源于:论文大纲www.7ctime.com
对立,最终导致社会矛盾激化。

2、民间舆论监督的越位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句话在人人都可以发言的网络社会体现得更为淋漓尽致。网络时代,公民多将网络视为维权的新平台和表达意见的公共场所,公民在现实中难以实现的权利在网络中找到了空间。微博的出现降低了信息发布的门槛,缩短了信息发布与传播的路径和时间,实现了信息传播的即时性与高互动性。网民通过微博实现了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抒发感想、发表评论的可能,调动了民众的参与热情。从国家大事到民计民生,从政治改革到文化创新,从医患关系到城市管理,网友可就感兴趣的事件或话题提供事实材料、发表意见,同时在短时间内就能得到他人的反馈。
新闻媒介对审判机关进行舆论监督是监督形式的一种,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公众通过新媒体平台公共事务监督的能力得到极大提升,各种新媒体舆论监督“越位”的现象也越来越多③。在人人都可以拥有媒体的微博时代,人人都发出自己的声音,但是不代表人人都能当“法官”,都能当“评论家”,网络给公民带来了权利的延伸,但不代表每个人都可以因此而越位。“案”在民意传播的过程当中,经过了层层包装和过滤,一些细节被放大,另一些细节被忽略。如:案件初期,网上曾经流传的杀人凶器是一把发卡,后来流传成一把修脚刀,最后变成一把水果刀,在凶器的认定过程当中,网民显得很无奈,他们恨不得把描写到手无寸铁的程度,但公布以后的事实表明,确系持刀杀人④。“案”中民间舆论对弱势群体的习惯性同情,对行政机关处理公共事件的习惯性怀疑,成为一种网民不自知却又沉溺其中的舆论监督的越位,对司法程序的客观公论文导读:
正产生了不良影响。

三、“媒介审判”的规避

1、司法微博行“微博包公”之责

很多案件看似舆论监督司法,实则这种监督并没有以尊重司法程序及基本事实为基础,社会公众甚至很多知识精英、“舆论领袖”都是在缺乏必要法律知识及不了解完整事实的情况下,仅靠朴素的善恶标准和情感认同进行评判,而其中必定夹杂个人情感冲动,冲动是魔鬼,也是阻碍扰乱司法秩序的罪魁祸首⑤。公开才会有信任,在司法领域,人民法院也已意识到以微博为代表的网络媒体在司法公开、民意沟通工作中的价值。司法微博在面对各种不实言论时,应当以最快的速度公开司法部门办案程序、法律依据,以公平正义的姿态扑灭舆论狂躁的怒火,让清晰的法律条文和事实依据遏制流言的病毒式传播。
作为正义之化身的司法微博应该以宽容,仁慈的姿态接受网民的批评建议,获得他们的好感,采取必要的手段做出特色(比如降低身段与网民互动,推动微博和明星法官、律师微博双向发展,多关心群众的生活,发布老百姓日常法律知识指南等),扩大“粉丝”数量,奠定自己在粉丝中的地位,从而提升对案件的传播力、影响力、控制力。司法微博不能仅仅作为一种装饰而存在,它在微世界强大的舆论引导和法制宣传功能应该被各司法部门挖掘。当网络成为这个时代强有力的传声筒以及民意的狂欢场时,司法微博这个“网络包拯”应该为它撑起一片青天。

2、网络媒体重拾新闻专业主义

新媒介环境下网民虽然拥有自己的传播渠道,但是强调公众具备新闻专业主义精神是不可能的。网络工作中负责信息筛选、编辑和发布的人员,以及为网站提供新闻内容的传统媒体从业者,他们对于案件的报道内容、报道方式、观点的侧重以及提供事实材料的完整度,都可能促成舆论的转向。所谓“先入为主”,民众对于一个新闻事件的看法与情绪往往从看到媒体报道的第一条新闻内容就基本确定了,新闻从业人员对于事实提供的整体真实性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左右民众的立场以及民间舆论对于法定审判程序的影响程度。

3、健全网络新闻法规

网络新闻质量的提升不仅需要内容提供者的专业素养的提高,也需要健全的网络新闻法律的维护,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2月23日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这一规定对规制媒体审判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在网络时代由于传播主体的扩散,新闻传播显示出更大的开放性与包容性,网络新闻法律建设应该全面考虑网络媒体的特性,网民受众的需求和心理特征以及法制建设的一般规律,使其具有操作性和可接受性。

4、公众新媒介素养的提高与法律意识培养

对于公众而言,需要正确认识自媒体的使用范围,以及如何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新媒体确实为普通民众提供了维权的新途径,但是夸大网络媒体在维权方面的功效,只会简化自己的思维模式,形成网络思维定势,源于:免费论文网站www.7ctime.com
人云亦云。如何利用新媒介资源完善自我,推动社会进步,是新时期对网民素质的要求,也是规避舆论审判的内在要求。
参考文献
①罗朋,《微力量下的舆论审判——微博舆论对药家鑫案审判影响辨析》,《当代传播》,2011(5)
②程曼丽,《媒介现实与社会现实的关联与互动》,《新闻与写作》,2012(7)
③《新媒体舆论监督越位现象趋多 意见领袖作用关键》,新华网,2012-3-27,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
2012-03/27/c_122885866_2.htm
④《民意和舆论的法律越位》,天山网时评,2009-6-6http://.cn/homepage/content/2009-06
/06/content_4280199.htm
⑤王圣杰、胡芦丹,《司法微博的价值分析与完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2(5)
(作者:中南大学文学院传播学硕士)
责编:姚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