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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被害人完善刑附民调解机制保障被害人民事权益

最后更新时间:2023-12-2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2588 浏览:146827
论文导读:般已在监狱内服刑,已经接受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民事案件常用的拘传、罚款、拘留等措施,甚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执行人而言根本无法适用。在实践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实际上往往处于其家属的掌控之中,对于那些不配合激励的家属法院却找不到法律依据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三是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机制
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如何正确处理好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如何提高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缓解执行难,是摆在各级人民法院面前的重大问题。近期,笔者就2009年以来所在法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以期对提升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率有所裨益。

一、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现状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被害人民事权益的实现,关系到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但由于我国立法缺陷和执行机制不完善,审判实务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率普遍偏低。事实上,除了部分调解结案的案件自动履行外,多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无法执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现状主要表现在:1、执行标的额相对较大,一般为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2、执行兑现率大大低于普通民事案件;3、双方对立情绪较大。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大多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过失致人死亡等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犯罪,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仇摘自:本科生毕业论文范文www.7ctime.com
恨较深,对立情绪比普通民事案件大;4、申请人要求赔偿愿望迫切及期望值较高。产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的成因主要有:
1. 案件本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自身经济状况差,,家庭财产中房屋等大宗生活资料又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财产权不明晰,个别案件,几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被告人被处罚后,其亲属普遍对立情绪较大,即便有赔偿能力也不愿承担赔偿责任,认为被告人已被判处刑罚,再赔付给被害人无任何意义了,有些被告人及其亲属还搞假分家、假离婚来规避执行,有些甚至藏匿或转移、变卖可能会被执行的财产,导致可供执行的财产或遗产状况难以弄清。
2、“重刑轻民、刑优于民”的观念所致。传统的“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旧观念制约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顺利到位。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更重视对犯罪的惩罚问题,而对被害人要求赔偿的保护关注不够。
3.、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措施有限。一是在财产控制上存在滞后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由于很少采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措施,所以一般只能在执行案件立案后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导致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完全有时间在侦查、起诉、审理等阶段内将财产转移。二是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有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执行人一般已在监狱内服刑,已经接受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民事案件常用的拘传、罚款、拘留等措施,甚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执行人而言根本无法适用。在实践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实际上往往处于其家属的掌控之中,对于那些不配合激励的家属法院却找不到法律依据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三是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机制缺乏。附带民事执行与否和刑罚执行没有关联,一般不会影响被执行人的减刑、假释,所以被执行人往往缺乏履行义务的积极性。此外,现行比较奏效的执行方法如集中执行、公告执行、限制高消费等均对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的被执行人产生不了多大作用。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立法缺陷。对附带民事执行程序适用上的理解偏差。目前我国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没有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的规定,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在规定上不具有衔接性,这就导致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与执行相脱节。

二、漳浦法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的基本情况

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对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保证被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具有重要作用。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刑事诉讼法》对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作了补充修改。一是增加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是增加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是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近年来,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根据“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原则,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注重优先调解,调解率稳中有升。2009年至2012年9月,该院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227件,审结227件,其中,调解结案129件,调解率从2009年为39.39%上升到今年的68.5%,有力维护了刑事被害人合法的民事权益,避免刑事被害人遭到“二次伤害”。具体情况详见表一所示。

一、漳浦法院2009-2012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情况表

项目
年度受理审结调解调解率2009年66662639.39%2010年66664872.73%2011年6060315

1.67%2012年

1-9月35352468.57%

三、提升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的对策建议

(一)设立庭前调解程序,确立调解工作的法定性

建议将庭前调解工作设立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刑事审判庭接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后除法律规定不能调解的案件外,所有应调解的案件均应进行庭前调解一次以上,由主审法官负责承办案件的庭前调解,并把调解贯穿于审理过程的始终。

(二)把握不同时机,增强调解工作的针对性

针对案件不同的特点,把握案件调解的切入点和时机,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的各个阶段,增强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庭前阶段强化释法明理,促使当事人对调解工作主动配合。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后,主审法官应及时阅卷,掌握当事人的情况和心态,积极进行法律释明。被害人对赔偿规定有所了解后,对赔偿数额的估算较为合理,尤其是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情况下,赔偿请求过高不着边际的现象大大减少。被告人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为能得到从轻、从宽处罚,真正愿意尽自己最大努力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庭审阶段通过开庭审理让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引导双方的情绪,减少对抗。同时结合公诉机关对犯罪事实的指控、举证和公诉意见,当庭主持调解,化解纠纷。庭后阶段,辩法析理,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以解决纠纷为目标,庭审结束后进一步做耐心、细致的具体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并敦促赔偿款如期到位。对于刑事被告人接受调解并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可以作为悔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酌情从轻处罚。源于:论文要求www.7ctim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