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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探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面对主要理由探析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2676 浏览:97492
论文导读: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强烈冲击,依靠口授身传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精湛的传统技艺濒临灭绝;大量极为珍贵的实物与资料遭到严重破坏;滥用滥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经常发生。同时,由于没有完全厘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运行机理,对非遗传承和保护的主体、客体、载体、路径等方面含混不清、认识模
【摘要】本文梳理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内在运行机理,深入剖析了在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工作面临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以期引发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理论与实务等问题更深入的思考。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和保护 运行机理 问题分析
1008—0139(2012)03—0100—6
引言
在漫长的人类历史长河中,中华民族创造了丰富多彩、弥足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活态文化,不仅蕴涵着华夏民族厚重的文化底蕴,更承载了民族文化渊源的基因,它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构成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财富。
近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卓有成效地全面展开,并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由此前单项的选择性的项目保护,逐步走向全国整体性、系统性的全面保护阶段。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文化生态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强烈冲击,依靠口授身传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精湛的传统技艺濒临灭绝;大量极为珍贵的实物与资料遭到严重破坏;滥用滥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经常发生。同时,由于没有完全厘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运行机理,对非遗传承和保护的主体、客体、载体、路径等方面含混不清、认识模糊,因而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工作面临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机理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主体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实务工作中,有两个主体,即传承主体和保护主体。非遗的传承主体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即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直接参与制作、表演等文化活动,并愿意将自己的高超技艺或技能传授给指定人群的自然人或相关群体。传承人掌握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知识和精湛技艺,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宝库。在传统社会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传统文化遗产的传承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人类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呈多元化,如各级政府、学术界、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商界人士以及一般民众。其中各级政府是非遗保护最重要的主体,没有政府的主导,非遗的保护工作必将寸步难行,同时学术界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有关专家学者的参与对非遗的保护也起到积极作用,他们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理论和政策研究,为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科学保证。此外,新闻界、社会团体、商界及民众也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他们的参与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广泛舆论和资金支持,这也符合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应该遵循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原则。总之,多元化的保护主体能综合运用其行政、经济、媒体、专业技术等资源,在政策、融资、舆论、法律以及学术等各个层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支撑。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客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客体也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即非遗传承的对象和非遗保护的对象,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对象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即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是指非遗的传承对象和非遗传承人,二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同等重要,有效地保护非遗传承人实际上也是在保护非遗的传承对象,在实务中往往由于忽视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而最终导致非遗传承对象的灭绝,给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巨大损失。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载体

非物质文化与物质文化最大区别在于传承的载体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以人为载体,具体来说是各民族或族群,它属于该民族或该族群全体^们,是满足广大人们大众需要的文化,具有很强的大众性。非遗是传承人对精神文化的延续和传递,依靠传承人的口传心授来进行传承,载体与对象是分离的,传承过程是人与人的精神交流,即口述、身体示范、观念及心理积淀等形式进行的。因此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保护传承人就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他们被称为“人类活财富”、“人类活珍宝”。非物质文化是以“活的形态”出现,与人本身是密不可分,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它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各国或各民族的生活方式、智慧与情感的活的载体,是活态的文化财富。_旦这种活的摘自:本科毕业论文模板www.7ctime.com
载体消失,非物质文化便失去了传承渠道,其传承链便发生断裂,依附于人身上的这种非物质文化就随之消失。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路径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路径是民众参与、身传口授。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它的存续必须依靠传承民众的广泛参与,具有很强的大众性。从具体传承路径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各族人民以口授或行为等方式,以声音、形象和技艺等为表现手段,创作并世代传承为人民群众所享受的文化,是至今还流传在民间的“活”文化。如父子、师徒口耳相传、参悟体验,通过人与人之间尤其是前辈对后辈的行为影响来实现。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路径多种多样,其中既有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所实施的固态保护,也有通过保护民间艺人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的活态保护,具体措施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和振兴。同时,健全的法律体系是非遗保护根本性的制度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课堂,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非遗教育是保护非遗的一种有效途径;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化道路是保护非遗的重要手段。当然,非遗的保护应当充分考虑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市场开发上寻求非遗传统与市场需求的最佳契合点,开发出适合目前市场的产品,探索出一条成功的非遗市场化路径,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有机结合起来。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目的在于存续“活态传承”,不管采用什么保护方式,只要有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论文导读:弘扬民族民间文化;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
态传承就是合理的,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差异在于它的“活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涉及其主体、客体、载体以及路径等要素,同时非遗的传承和保护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传承是灵魂,保护是根本,在传承中寻保护,在保护中求发展,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作用下演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健康发展之路。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存在许多盲区甚至误区,没有厘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内在的运行机理,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面临着诸多问题,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实务工作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面临的突出问题

由于历史的变迁、社会的发展以及现代文化的渗透,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生态环境正在发生急剧变化,资源流失严重,传承后继乏人,保护工作日益严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环境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生态环境日趋恶化

随着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尤其是新源于:硕士论文www.7ctime.com
农村建设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有了前所未有的变化,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失去了原有的生存土壤,许多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受到了严重冲击。同时,随着人们生活环境、生活方式和生活理念的变化,旧的民风民俗已经很少被年轻人所接受和欣赏,城市化使城乡差别逐步减小,城市的经济关系和生活理念持续地向农村渗透,传统文明所遗传的文化符号、信息资源逐渐被扭曲,发生变异,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土壤遭到了破坏。众所周知,民族独特的生产生活方式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土壤,由此可见,现代文明的冲击无疑加速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失。
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外来文化的渗透也使我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化生存环境受到了空前的影响。西方发达国家凭借经济技术优势,无偿掠夺经济不发达或发展中国家悠久传统文化,使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失严重,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受到了严峻挑战。比如,楼兰古城最完整的资料保存于大英博物馆;敦煌文书最完整的资料在日本;最早发现的湖南滩头年画现身于德国和日本的家。如此种种,无不让人痛心疾首。
此外,自然环境的破坏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如羌族许多传统村寨在中受到毁灭性破坏,部分村寨已移民安置,羌族文化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可持续发展的条件。

(二)传承链条正在中断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尤其是不少传承人年事已高,技艺后继乏人,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灭绝的危险。六十年间我国戏曲的传统剧种减少了三分之一;舞蹈类遗产二十多年来消失的数量超过当时统计总量的三成;两千多个剧种现存活于舞台的仅有几十个;八十多种少数民族和地方语言中约有十多种正处于濒危衰退状态。又如“藏历”,它是一种在本土沿用千年的“天文历算”,是在本土星象学的基础上结合唐代的星象学,融合印度、尼泊尔、波斯的历算法而形成的一种独特的历法,在大多数农牧民的生活中成了不可缺少的东西,但据有关资料记载,目前只有八人会推算这种历法,而且大都年事已高,藏历算法濒临失传。
目前,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确实令人堪忧,大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链条正在中断,面临断代的困境。正如冯骥才所说“民间文化的传承人每分钟都在逝去,民间文化每一分钟都在消亡”,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迫在眉睫。如使羌族文化传承人严重受损,造成了文化断代和损失。同时,由于传承人已年老体弱,地震造成传承人身心俱损,记忆力衰退,从而直接影响文化的传承水平,并影响了羌族文化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三)传承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传承,非遗的有效传承只能有赖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有些地区在这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上来看,我国传承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传承主体也缺乏应有的制度保障,致使某些非遗传承断代,濒临灭绝。因此,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建立相应的传承机制,进一步保护本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养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人,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会因为传承人的逝去而消逝,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得以延续。为了建立并完善传承机制,我们可以依托资源,高质量建设传承载体,以政府为主导,借助一定的民间力量,建设一批集展示、演出、培训、研究和交流于一体的非遗中心,既可以丰富文化旅游资源,又可以弘扬民族民间文化;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活动。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主要矛盾

(一)政府认识错位

目前,某些地方政府对非遗保护重视程度还不够,认识错位,政策高调、行动低调,在资金、税收等方面的鼓励和扶持力度不足,难以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与发展所需的经济支撑,对非遗传承和保护人力和财力投入不足,普查、抢救、保护经费严重缺乏。某些地方连基本的普查工作经费尚且不足,更谈不上抢救和保护。我们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非遗集聚地区往往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地方财政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必要的支持。因此,没有足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难以对濒危、珍贵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优先抢救保护。同时,有些地方政府对非遗保护认识上还存在错位现象,主要表现为:

1.重经济效应,轻文化效应

近年来,各级地方政府对非遗的申报工作非常重视,重视的背后不乏经济利益的驱动,非遗的物质化趋势日趋明显。因为申报非遗,既可以提升当地形象,又可以创造绿色GDP,对地方政府有着极大的吸引力,甚至还出现了人为创造非遗的闹剧。冯骥才认为申报非遗,如果和政绩或商业利益结合在一起,一定是过热论文导读:,而非保护和传承。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不进行市场开发,很多项目存在如何传承下去的问题,因为如果不能为传承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可能不会吸引年轻人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但如果市场开发的程度过高,又会违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初衷。

(二)尚未形成科学有效的保护机制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虽已初步建立了非遗的

的,而且热得不正常,文化遗产的第一保护人应该是政府,企业申报容易让非遗项目商品化,这样就会服从商业规律,而不是文化规律。诚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而言,如果没有现代商业元素的渗入,我们很难想象某种文化遗产能够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传播与发展。但是,商业元素过度地渗入,往往会让目的迷失在手段之中。开发者只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中的经济价值,对于文化价值缺乏应有的重视,结果导致形式与内涵分离,文化遗产中蕴藏的风俗、信仰反而在保护大潮中快速消失。正如非遗司副司长马盛德指出,一些地方单纯追求经济价值,大搞民俗活动,大搞文化旅游,可惜其间的文化内涵往往被忽略。我们尤其要注意:不要按照功利目的、政绩目的或者经济目的,任意简单地改变非遗项目,丧失对文化的尊重。

2.重政绩工程,轻内涵建设

“非遗保护热潮掀起的20年,也正是非遗消失最快的20年。”一位文物保护专家痛心地说。在过去20年间,我国民间小戏种从386种减少到目前的200多种。一些地方政府把劲儿都使到申报前,一旦申遗成功,得到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后,对非遗的保护工作则得过且过,完全注重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这种做法是非常令人担忧的,对此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田青感慨颇多:“一些地方的申报工作轰轰烈烈,具体保护工作却难以落到实处。这说明地方政府并不清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所在,也是缺乏文化自觉的一种表现。”
我们应该清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文化工程,在保护过程中应以专家为主线,大力研究文化遗产的内在深层含义,避免功利化。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活动,应联合多方专家,群策群力,以多个领域为切入点共同保护和开发,注重非遗传承和保护的内涵建设。

3.名录评审重代表性,轻濒危性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具有本民族特色的部分艺术形式根本就失去了生存空间而濒临灭绝,目前入选的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无不是即将消亡的各民族文化形式。而我国各级政府所确定的保护名录中所涵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多为各地具有较大影响、有较大知名度的代表性项目,那些虽濒危却知名度相对较低的项目往往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这种倾向是与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初衷相违背的。在很多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亟需保护而资源有限的背景下’名录评审既要重代表性,也要重轻濒危性,唯有如此,才能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续性和多样性。

4.重开发利用,轻合理保护

目前某些地方仍然缺乏科学保护意识,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保护措施不落实,甚至出现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背离了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在有的地区,文化遗产的开发工作比保护工作更快:很多名录都已经出售给企业家,被冠名和大肆宣传,而在开发过程中很多保护工作也都没有落到实处。冯骥才指出,重申报、轻保护,甚至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的现象,如今在全国普遍存在。许多地方申遗成功后,将其视为广告招牌,专注于挖掘非遗的含金量,而非保护和传承。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不进行市场开发,很多项目存在如何传承下去的问题,因为如果不能为传承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可能不会吸引年轻人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但如果市场开发的程度过高,又会违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初衷。

(二)尚未形成科学有效的保护机制

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虽已初步建立了非遗的保护体系,但由于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许多地方还未形成科学有效的保护机制。如有的地方“重申报,轻保护”,对列入名录体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缺乏科学的保护计划和具体的保护措施;有些省区至今尚未安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专项经费,或者专项经费数额不足,难以保证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有的地方未能正确处理保护、利用与发展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流失现象还未得到有效制止,破坏性开发的现象还比较严重,保护机制还不健全,具体表现为:

1.评审机制不完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审机制建设主要从非遗的申报范围、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标准、申报程序、申报需提交的材料、评审方法等方面进行,目前我国已基本确立了—一套评审机制,但在现有的评审过程中,往往表现为重评审轻扶持,如一位艺人曾表示:“一个评委评审一次,至少是1000元,一年下来,得拿多少钱?就看他们天天在那里评审了,项目扶持没见着,钱可没少花。”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机制的现状由此可见一斑。因此,我们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评审标准,对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建立专家队伍,由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办公室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项目进行评审、专业咨询和业务指导,规范评审行为,以进一步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审机制。

2.监督机制缺失

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受不良政绩观的驱使,只重申遗,不重保护,一旦申遗成功,对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则不闻不问,既无科学的保护标准、严格的管理措施,也无维护与推动传承的办法,甚至完全市场化,任其开发,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面目全非,造成新的破坏,就其根本原因,是监督机制的缺失。从对非遗监督流程上来看,监督包括非遗的事前监督,即对申遗的项目、对象进行监督,可以有效避免某些伪非遗进入非遗行列;非遗的事中监督,即对非遗的评审过程进行监督,体现评审的公平、公开、公正和科学的原则;非遗的事后监督,即对已批非遗项目的传承、保护及其开发等运作状况进行监督,可有效避免非遗承而不传、用而不护的现象,杜绝某些地方大打非遗牌,对非遗滥开滥用的事件发生。从对非遗监督主体方面分析,可以通过地方政府监督、非政府组织、一般民众或传承群体监管等方式进行。从非遗监督手段上,政府主管部门建立专家督察小组。组织专家组对各地申报的国家级名录项目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进入名录的遗产长期监管,定期审核,审核结果要进入遗产管理档案,并对其保护工作进行专业指导。

3.退出机制缺乏

有关统计数据表明,从申遗的速度、非遗的总体数量等方面来看,中国目前已成为非遗大国。中国文联副主席、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论文导读:
主席冯骥才曾说,随着第三批中国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近300项近期公布,届时中国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将达到1400项。而目前非遗保护普遍存在“重申遗,轻保护”的误区,根本原因在摘自:本科毕业论文范文www.7ctime.com
于目前我们还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退出机制,使得某些地方—旦申遗成功就大功告成,一劳永逸,有了这种潜意识,何来有效保护和利用呢?因此,很多专家学者大声疾呼:为有效保护民族非遗项目,保持民俗传承的严肃性,建议制订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黄牌警告”和“红牌除名”制度,对非遗保护不力的项目和单位予以警告和摘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上可下的退出机制。

4.队伍保障机制缺乏自考论文www.7ctim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