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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矫正完善社区矫正机制推动社会管理革新前言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0084 浏览:36612
论文导读:
[摘 要]目前我国一些城市地区包括广州市荔湾区正在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如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总结,汲取试点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反思试点工作中所面临的问题和挫折。文章从实施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入手,综合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上就如何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提出一些设想。
[关键词]社区矫正;非刑;行刑社会化
社区矫正也被称为社区处遇,是相对于传统的刑而言的一种新型的刑罚处罚机制。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是那些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轻的罪犯,说明其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较小。按照两高两部的《通知》要求,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或由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且正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一、施行社区矫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是犯罪人更好的改造和回归社会的需要

首先,社区矫正可以祛除在监狱中执行刑罚的弊端,有利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符合刑罚教育功能。其次,社区矫正可以使刑罚对罪犯进行“因材施教”,体现对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结合。再次,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的发展,有利于罪犯的再回归社会。

(二)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是解决监狱拥挤,节省国家资源的需要

我国监狱人满为患,并且以较快的速度增长,而过度的增长使监狱爆满,监狱的物质、文化等方面的要求都得不到满足,罪犯的心理受到不利影响,从而影响罪犯的改造质量。而社区矫正可以大大减少监狱人口,缓解监狱压力,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另外监狱人口的减少使财政的压力也得到了缓解,从而节省国家资源,这是符合刑罚经济思想的。

(三)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是完善我国刑罚执行体系,落实非刑的需要

从刑法典的内容来看,我国非刑的种类比较齐全,机构合理,但基本上都是以机关作为主要的执行机关,实际中由于机关将打击犯罪作为工作重点且警力有限,对非刑的执行很多时候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结合此次专项监外罪犯专项检查情况来看,监外罪犯脱漏管情况严重;同时机关在执行非刑时基本上没有什么帮教措施,监外罪犯再犯罪的比率较高。可见现行的非监刑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与刑法确立非刑的目的相违背。而社区矫正是由公、检、法、司、社区工作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等共同执行,这就能使非刑落到实处。
(四)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是建设更好的教育和挽救未成年罪犯的方法及有效预防未成年犯罪的需要
实施社区矫正制度更有利于对未成年罪犯的矫正,在教育和挽救未成年罪犯的方法上增加了社会实践这一课或直接在社会上服刑,把单纯的说教拓展为多种方式综合运用,使他们增强了自我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社区矫正是吸收社会各种力量来参与预防未成年犯罪的活动,形成政法机关、社会机构、家庭、受害人多位一体,齐抓共管的合力,强化特殊预防功能。

二、实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非刑适用普遍偏少

就目前来说,在我国由于受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总认为罪犯就应该在高墙和电网的限制下得到惩罚,于是对罪犯苛处刑罚时仍以刑为主体,非刑的适用率低。

(二)社区矫正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

在我国社区矫正采用的是先试点后立法的方式,使得社区矫正制度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在没有相关法律支持的情况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践行社区矫正工作就会畏首畏尾,面对当事人的提问有的时候很难做出回答,容易造成尴尬局面。

(三)社区矫正在某些地区出现“赶鸭子上架”的局面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兴的刑罚执行制度,其推广应采取以点到面的方式,但是有些基层社区建设根本不够施行社区矫正的条件,但是为了“面子”、“赶时髦”也盲目效仿或施行。它们的条件不许可,各方面建设不到位,制度不完善,使社区矫正根本不能落到实处,而导致罪犯刑满释放后感觉不到刑罚惩罚性进而重新犯罪,使公众对社区矫正失去信心。

三、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为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应着手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制定行刑法典,统一行刑权限,明确社区矫正的主体

从国外的情况看,刑事裁判的执行大都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和负责,一般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从长远看,制订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并将行刑权集中由司法行政部门行使,应是我国行刑法制发展的方向,这对于全面、系统地规范行刑权的运作,提升行刑机关的法律地位,加强狱内改造同狱外改造的衔接配合,推动行刑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行刑权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统一,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行使是较为合适的,这有利于解决目前行刑权主体过于分散及行刑权的非均衡性等问题,从而实现刑事司法权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完善社区矫正操作

在制定《社区矫正法》的同时,要制定每种罪犯和判处每种刑罚的罪犯以专门的矫正方案、实施细则。要首先考虑每个社区的特长及可以矫正罪犯的种类,还应考虑罪犯的特长,然后对罪犯和社区具有针对性的“各就各位”,充分利用社区和罪犯各自的长处和优越条件进行矫正,优势互补。在每个罪犯被判处社区矫正刑之前,要对被告人能否适用这一刑罚方法进行调查,调查包括其犯罪原因、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个人情况、家庭情况、工作、生活环境及其主观恶性,悔改心理及受害人意见和社区公众的意见做出一个具体的、全面的报告;结合罪犯的改造情况及其他多种因素对罪犯进行再犯预测。法官在裁判时要主要参照这两份报告,进行社区矫正听证制度,然后具有针对性地判处在摘自:本科毕业论文致谢词www.7ctime.com
某一个特定的社区服刑;然后矫正工作人员根据这个报告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具有针对性的罪犯改造方法,有利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三)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

首先,明确社区矫正属于刑事司法体系,是非刑和暂缓的刑罚执行方式。行刑权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行使是较为合适的,这有利于解决目前行刑权主体过于分散及行刑权的非均衡性等问题,从而实现刑事司法权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矫论文导读:
正工作是一项执法活动,社区矫正工作者首先是执法人员,其次才是社会工作者,其地位与法院的法官、检察院的检察官同等重要。其次,在司法部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社区矫正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相应设立分支机构,由市司法局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实施,公、检、法各部门充分发挥工作职能。机关实施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矫正对象依法及时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脱离监控范围的矫正对象进行抓捕;人民法院依法加大对非刑的适用力度,进一步规范罪犯假释,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和工作程序;人民检察院要充分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监督程序,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中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
再次,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由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社团,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可以考虑从审判、检察、司法行政人员中动员一部分人员充实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后备人才建设来看,可以考虑组织法学、社会工作专业的力量,在我国法学高等职业教育体系中增设社区矫正专业。要加大社区矫正工作者培训力度,分期分批培训社区矫正工作者,对参与帮教的工作人员也要进行必要的培训,使之不断更新知识,熟练正确地运用矫正工作方法和技巧,适应新形势下社区矫正的工作需要。

(四)加大对社区矫正罪犯监管力度

基层司法所应参照高检、高法、、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罪犯的监督管理。执行地司法所所要统筹安排,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掌握本辖区内社区矫正罪犯的基本情况。建立社区矫正罪犯考察档案和统计台账,要求法律文书、帮教组织、帮教措施、责任人、保证书齐全,要有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切实履行对所辖区域内社区矫正罪犯的监督管理考察职责,依靠基层组织、单位保卫部门、治保会等加强对社区矫正罪犯进行经常性的帮教,对不服管理帮教的,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同时,还应尽可能地帮助社区矫正罪犯排忧解难,解除家庭、社会的歧视现象,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创造一个好的改造环境,使其在服刑期间能够遵纪守法、弃恶从善,重新做人;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督促执行机关规范对社区矫正罪犯的监督管理。一是要加强对社区矫正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尤其要着重查办牵涉其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二是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社区矫正罪犯重新犯罪进行打击,及时审查批捕,依法提起公诉。三是加大对社区矫正罪犯执行的监督考察力度,促使执行机关严格执法,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五)落实检察监督保障,增强监督权威

执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完善监督程序,规范监督方式,在完善社区矫正监督的有关立法中,应将一些弹性监督条款改为刚性规范,指定一部统一的、能协调不同执行机关关系的、能有力保证执行公正和高效率的刑事执行法律规范。明确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在检察监督中的法律强制力,从根本上来说权力是一种使源于:论文致谢怎么写www.7ctime.com
人服从的力量,因此权力的背后即具有某种强制力作为保障。
[作者简介]宫建设,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