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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视角下法学革新与建设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0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915 浏览:17234
论文导读:
摘要: 司法考试的确立,是对各高校法学办学质量的一个认证,同时也为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作出了某种昭示。大学法学教育本身尚存在的缺陷和司法考试的影响成为大学法学教育改革的契机。改革应从以下方面展开:确立职业教育的法学战略目标;优化课程设置;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加强实践教学建设;建立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关键词: 司法考试改革建设
我国司法考试的确立,是对各高校法学办学质量的一个认证,同时也为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作出了某种昭示。法学教育应以此为契机,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努力进行改革和重塑,确立相对科学和稳定的教育模式,以适应时展的要求。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还处于粗放增长时期,缺乏清晰的职业导向,与法律职业长期处于分离状态。有学者将法学教育的弊端概括为一浅、二死、三无、四旧、五差。“一浅”是指教学内容的肤浅,仅教授法律规则,却忽略法律规则背后的人文、社会、理念、精神;“二死”是指教学方式死板,教师照本宣科,学生死记硬背,缺乏生动活泼的共鸣气氛,“三无”是指法学教育中缺乏有效的实践、实习和理论联系实际的环节;“四旧”是指知识体系、教育模式、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方法陈旧;“五差”是指从事法学教育的人员在学历层次、专业素养、道德水准、实践经验等整体综合素质参差不齐,难尽如人意。
司法考试旨在选拔基础扎实、具有一定理论功底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较强的法律职业人才。这和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基本一致的。司法考试给大学法学教育带来巨大影响:要求法学教育克服其理论脱离实践的缺点;要求教学内容的完善和教学方法的改进;要求法学考试制度的调整等。大学法学教育本身尚存在的缺陷和司法考试的影响成为大学法学教育改革的契机。具体而言,改革应从以下方面展开。

1.确立职业教育的法学战略目标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法治国家因法律体系和法律职业结构不同,司法考试制度和法学教育模式也不尽相同。但无论何种司考模式和法学教育制度,两者最终皆为法律职业指向。在司法考试的背景下,法学教育一方面要继续加强法学专业的通识教育,另一方面要以司法考试为导向,从法律职业的角度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人格及法律能力。
总体而言,法律人才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核心要素,法学教育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以培养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念,深厚而广博的专业素养和人文素养,较强的法律实践能力和创摘自:毕业论文文献格式www.7ctime.com
新能力,高素质法律人才为目标。首先,要求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培养法科学生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仰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及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其次,具有现代法治精神和独立思想精神。要转变培养“法律工匠”的教育观念,教育学生把自身价值的实现建立在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服务的基础之上,具有悲天悯人的情怀。复次,符合法律职业和高尚道德情操。转变仅仅强调技能训练的教育模式,强化包括职业、敬业精神在内的素质教育,使学生充分具备高尚道德、以天下为己任的精神、理性的思维方式及博雅素养。再次,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即,掌握全面系统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职业技能,形成复合型的知识结构,养成法律思维方式;具有丰富的跨学科,跨领域知识背景,尤其是要有丰富的人文知识和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具有较强的知识应用能力、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具有较高的法律实务水平;具有良好的文化素养,精通外语、计算机等交流与获取信息的工具,能够与世界各种不同文化背景的人进行交流、共事、合作与竞争。最后,具有国际视野和交流合作意识。在全球化浪潮的影响下,培养学生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适应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

2.优化课程设置

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在目前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确立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加强司法考试学科的建设。原则上将课程分为理论课与实务课两部分。前者侧重于理论讲授,关注学生对法律基本理论的理解与掌握,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后者侧重于实务操作,关注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实际能力,是对前者具体运用和巩固。强调两大教学模块的内部互动,在理论教学中要贯穿实践能力训练和培养,而在实务教学中要加强理论知识的运用和深化。这种互动可以通过案例教学、课程实践活动及指导等方式进行。尽量协调安排与司法考试相关的课程,从应对司法考试的角度讲,可以将与司法考试内容相关的课程,尽量安排在司法考试之前,以照顾学生参与司法考试的实际需求,并且这种安排不会影响法学本科教学的整体安排。
改革课程考核方式,因为传统的考核方式过于单一,无法全面考察学生的学习水平。可以借鉴司法考试的形式,通过案例分析、案例论述、法条理解与司法写作等方式重点考核学生的综合法律能力。将法律文书、证据法学、庭审认识等课程安排本科阶段的前段时间;增设司法职业理论与实务、法律职业基本办案技能课;加强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的教学管理。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可以在各专业课程分设实验学时的做法进行强化,在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商法、金融法、劳动法、保险法、公司法等课程中分设一定的实验课时,以加强各专业课程的实践。为促进法律人才培养的国际化,考虑开设多门法学双语课程。改革一批法学课程教学模式,对实体法与程序法合一的课程采取双轨制,即实体法部分由我校法学教师进行讲授,程序法部分采取由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讲授,或者直接将课堂“搬至”法学实践教学基地,让学生采取参加真实庭审等多种生动活泼的方式进行程序法的学习。专业实习分日常实习和毕业实习两类。实习主要集中在法院、检察院、局、律师事务所、大中型企业等单位。实习的方式采取集中实习、分散实习等多种形式进行。

3.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采取灵活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这不仅是司法考试的基本要求,而且是法学教育的必要内容。在教学过程中,不仅要传授学生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而且要从法律职业的角度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人格论文导读:
及法律能力。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充分运用案例教学法、实践教学法、探究式教学法、评价式教学法等灵活有效的教学方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形成互动的良好氛围。模拟审判是法学实验教学的主要活动形式之一。具体实施时根据不同教学对象分层次进行:结合法学专业课的教学内容设计案例,由教师辅导法学专业学生模拟法庭审理;由学生社团自主组织、选择广大学生感兴趣的案例,模拟法庭审理。可以尝试与法院合作,法院在高校模拟法摘自:毕业论文结论范文www.7ctime.com
庭开展实际审判,开展丰富多彩的各类活动,如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活动。法学专业学生还可以依托校团委组建校法律援助中心,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并参与大型法律志愿者活动、组织社会考察,等等。

4.加强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不仅是法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必要形式,而且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衔接的桥梁和纽带。要增加实践教学在教学体系中所占的比重;加强法学实验室及实践基地的建设,确保实践经费的投入;推进实践教学内容和实践教学模式的改革和创新;确立科学的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可以强化法学实践技能课程的教学,加强实践教学。可以采用以下各种方式进行实践教学建设:运用好已搭建的各类“人才培训基地”、“创新实验室”、“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律师课堂”等综合实践教学平台,强化实践教学,提升法律人才的法律实践能力,形成以“校内(案例研讨课程、实务技能课程、法律诊所课程)+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分站式专业实习模式)”为主要内容的多模块整合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进一步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独立设置实践教学环节,如入学教育、法理辨析、模拟法庭、认知实习、毕业论文等。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数的15%,对学生参与学科竞赛等奖励课外附加学分,并为学生出具相应的素质拓展证书。强调以案例教学和专题讨论为主,充分发挥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等平台的作用。加强教学实践环节,组织学生深入公司、企业、法院等地进行实地考察,加深对社会的认识,提高社会责任感与社会实际工作能力,时间安排每学期不少于一个星期。努力开展科研实践,加强学生科研能力训练(读书、论文、调研报告),指导学生积极参加“挑战杯”、“创新基金项目”、“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等科研创新活动,制定用以鼓励学生开展创新活动的科研奖励制度。

5.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法学是一门具有高度实践性的学科,要培养出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必须具备既精通理论又擅长实践的教师。因此,在确保学历水平的前提下,要加强对教师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构建“双师型”教师队伍。可以考虑让从事部门法教学的教师在司法实务部门中工作,也可以在律师事务所参加适当的公益性的律师实务活动,通过自身的实践提高实务操作能力,还可以聘请实务部门的专家授课。
可以定期组织法学教师到国外高水平大学进行研修,开阔教师的国际视野;定期邀请国外高水平大学的航空法和知识产权法教师到我校进行交流和任教,进一步增强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力量;建立与相关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设置互聘岗位,增强师资队伍的综合素质;探索建立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鼓励支持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高校任教,鼓励支持高校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法学师资队伍。
参考文献:
李建伟.本科法学教育、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关系架构及其改革命题.中国司法,2007(9).
邵建东,编著.德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律师职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霍宪丹.建立和完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的关键环节.法学评论,2002(4).
[4]谭世贵.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协调与发展.法治论坛,2008(2).
[5]徐显明,曹义孙.中国法学教育状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