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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监事会城市商业银行监事会治理学位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726 浏览:17370
论文导读:作城商行给予的一种政治待遇,自觉履职的意识不强。相反,有些监事、特别是监事长把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放在与董事会、高管层对立面,不注意履职的方式方法,过分在意“几把手”,过于强调监督,忽视合作和配合,造成了工作被动和履职环境的恶化。

2.监事会履职资源不够。一是监事会人员构成不合理。城商行普遍股东监事较多,外部监

摘 要:监事会是公司治理“三会一层”中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制度保障,也是降低成本和分权制衡的必然选择。在分析目前城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城商行”)监事会治理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进一步加强监事会治理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城市商业银行;监事会治理;建议
1673—291X(2012)28—0052—02
监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在日常的经营运行活动中,代表股东对股东和高级管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高效、完善的监事会制度是公司治理架构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也是银行内部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城商行逐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尤其是不同程度地强化了董事会的决策职能,但在完善监督机制、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方面,城商行的探索和创新还做得不够,影响了城商行公司治理的整体水平。特别是在当前城商行案防形势严峻,广受社会关注的情况下,加强监事会建设,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显得尤为重要。

一、城商行监事会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城商行按照《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普遍建立起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为基础的“三会一层”公司治理运行架构,但相对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建设,监事会建设是“三会一层”中最容易流于形式、被架空的一环,大部分城商行监事会的有效监督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对监事会作用认识不足。由于历史原因及传统习惯的影响,城商行普遍对董事会、高管层的人员选配及机制建设较为重视,而对承担监督作用的监事会重视程度不够,仅仅把监事会作为完善法人治理的制度摆设,在监事选择、专业委员会设立、议事机制、专职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支持不足。有些监事自身定位不准确,对其职责了解不全面,仅把担任监事当作城商行给予的一种政治待遇,自觉履职的意识不强。相反,有些监事、特别是监事长把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放在与董事会、高管层对立面,不注意履职的方式方法,过分在意“几把手”,过于强调监督,忽视合作和配合,造成了工作被动和履职环境的恶化。
2.监事会履职资源不够。一是监事会人员构成不合理。城商行普遍股东监事较多,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较少,部分行外部监事未达到《股份制商业城商行公司治理指引》规定的最低两名外部监事的要求,职工监事比例也低于《公司法》规定的1/3的要求。二是缺乏独立的办事机构和专职人员。未设置专门的监事会办公室,没有专人从事监事会日常工作,即使设立了专门的办事机构,单多数人员为。个别城商行监事会办公室甚至与董事会办公室、行长办公室“三办合一”,相关人员同时从事董事会、高管层和监事会的工作,严重损害了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三是知情权得不到充分保障。监事除了靠每年召开的几次监事会会议或列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城商行的经营管理情况,未列席过日常行长办公会和经营分析例会等行内会议,也未参加过监管部门召开的各类风险分析会,导致监事对所在行的财务收支、内部管理、风险防控、内部审计、监管要求等日常信息的掌握严重不足。
3.监事会独立性不强。在监事的提名和选择上,部分行不是根据实际需要由监事会进行独立的资格审查和提名,而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董事会甚至管理层的影响。部分行监事会监督职责和监事会办事机构报告路径都与董事会、高管层存在不同程度的交叉。此外,部分城商行董事长、行长在位时间较长,控制力比较强,越位和越权行使职能的行为时有发生,监事长对此往往束手无策。
4.监事会履职途径不多。目前,各行监事会监督职责的履行途径主要靠参加监事会、列席董源于:论文的标准格式www.7ctime.com
事会以及审议城商行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但多数行监事会会议与董事会会议同一天召开,会议内容基本上与董事会会议内容一致。此外,各行监事会很少“全面出动”,主动到支行调研,无法了解一线员工的想法和建议;即使组织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也仅限于听听检查总结报告,根本没有作为实际参与者认真参加检查,深入了解情况,导致履职途径少之又少。

二、加强监事会治理的相关建议

1.提高认识,正确看待监事会的作用。“三会一层”只有职责清晰、各司其职、科学制衡、高效运作,才能有效保证并促进城商行依法运营和稳健发展。任何一方的缺失或弱化,都可能导致治理失效、权力失衡、行为失范,并可能酿成重大风险和损失。监事会作为受股东代表大会委托行使监督权力的机构,不是隶属于或从属于决策机构,而是与决策机构相互平行和独立的监督机构,应通过自身的勤勉尽职向股东大会负责。尤其对于城商行而言,由于存在各行股权结构不尽合理、股东参与意识薄弱、内部人控制较为严重等问题,建立独立、规范的监事会是非常必要的。城商行应从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城商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认识监事会的重要性,树立大局意识、监督意识和服务意识,正确履行监督职能,切实帮助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
2.优化结构,不断增强监事履职能力。城商行应严格按照监管规定选配各类监事,尤其要选配熟悉城商行经营管理,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的人担任监事。规范监事提名制度,选任过程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不应受到内外部任何非正常干预。坚决杜绝荣誉性任职、养老性任职、不善经营管理易位性任职等现象。探索培养职业监事,将外部监事发展成为一种专职的职业,建立外部监事人才库,让优秀的职业监事进入监事会,以强化监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此外,还应通过制度性的安排加强对监事在财务、审计、法律方面的培训,进一步提高监事的履职能力。
3.因行制宜,建立适当的监事会运行机制。城商行应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自身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股东结构和质量、内部管理等情况,合理确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并为其配备必要的履职资源。如资产总额超过300亿元的行,原则上应当建立相对独立的监事会办事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协助监事长日常监督工作及监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文件准备、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的督办落实等论文导读:
事务。资产总额300亿元以下的行,可以适当简化监事会机构设置,但要确保监事会有可供调度的人力资源。监事会应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以及与董事、高管层协作配合的问题。在工作中不应一味强调监督约束而忽视合作,更不应过分追求“几把手”的问题。在原则性问题上坚决守住底线,其他情况下应本着帮助、督促的态度,加强与董事及高管层的沟通交流,多提建设性意见,少指责批评,营造良好的履职氛围。
4.开拓创新,不断突出监事会监督重点。监事会在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责时,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必须不断探索新的方式方法,更加突出对财务和风险的监督。应不断丰富监督形式,加强日常监督,并深入基层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在对财务的监督方面,监事会需要全面、细致地掌握城商行经营中的财务变化,了解自身的情况,分析城商行存在的问题,做到财务监督的准确性和前瞻性。监事会应重视加强与内审、风险管理等部门工作联动,实时掌握城商行风险管理的情况,对内部控制进行监督,跟踪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健全内控机制上的工作和落实情况。
5.增强合力,加强与监管部门和外审机构沟通交流。监事会应加强与监管部门的联动,每季度至少一次与监管部门沟通情况,高度重视并及时收集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各类检查意见,把握监管部门关注的监管重点,客观了解城商行经营管理状况,发现城商行存在的全局性问题,积极督促本行认真整改落实。此外,监事会应与外部审计机构加强沟通,及时了解外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听取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和管理建议书,对外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及时时向股东大会报告,督促管理层整改落实。
参考文献:
武青.提升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监督水平[J].中国金融,2007,(22).
李献平.城商行公司治理中的监事会建设[J].中国金融,2011,(21).
[责任编辑 陈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