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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新闻媒体侵犯隐私权隐私财产属性理由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1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4363 浏览:157892
论文导读:
摘 要:本文从信息论和传播学角度,对个人隐私的属性进行分析,提出隐私财产属性的理论基础,尝试完善隐私在商品社会的法律规制,并在该理论基础上对媒体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进行分析。
关键词:隐私 财产属性 媒体侵权
【】A
为了追求信息传播的速度、数量,新闻媒体的报道方式与报道内容越来越频繁地涉及到公民的隐私事项。随着公众权利意识的增强,新闻媒体侵犯隐私权的理由会日见突出。在隐私权财产化的趋势下,新闻媒体侵犯隐私权所面对的法律风险也越来越大。

一、隐私权财产化的发展趋势

作为人格权的重要部分,隐私权被单独提出立法保护相对较晚。189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塞缪尔·沃伦与路易斯·布兰代斯共同在当年第四期的《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论文《论隐私权》。该文的面世标志着隐私权理论的诞生。文章指出,在任何情况下,每一个人都有被赋予决定自己所有的事情不被公之于众的权利,都有不受他人干涉打扰的权利,并认为用来保护私人著述及其他智力和情感产物的理念,就是隐私权的价值。①
隐私权从诞生起就一直被当作典型的人格权对待。由于隐私权不属于财产权的范畴,通常无法用金钱方式确定其价值,因此其赔偿方式主要是精神上的,也包括一定数量(难以量化)的精神赔偿金。
在当代社会,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们对财产外延理解的加深,人们也逐渐开始承认人格利益的财产属性。德国学者福克斯认为,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23(1)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未经他人同意就擅自传播他人的姓名、声音、肖像或者其他个人标志并且使他人一般人格权当中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组成部分遭受损害,行为人应当赔偿他人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害。②在美国,司法判例在20世纪50年始承认公开权理论,认为自然人尤其是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等公众人物对其无形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不再是隐私利益而是公开利益,不再是精神性的权利而是一种财产性的权利。③弱化人格权和财产权的边缘,综合两种属性对公民权利加以保护,已经成为世界法律发展的趋势。

二、隐私财产属性的价值基础

隐私,是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不愿被他人知悉和干扰的私人事项。换句话讲,即是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④本文认为,隐私(包括名人的和普通人的)对于其他人来讲,具有不可抗的吸引力,这也是隐私本身的价值所在。这种满足别人窥私欲的需求,事实上是一种能够满足其他人天性的信息价值。
隐私由其人格性质决定了必须是特定人所有的。一旦公开,隐私的内容则不再成为隐私,而其形态则变成了一般作用上的信息。因此,公开隐私的权利应当为隐私人所有,且不得转让。所谓隐私的交易,实际上是得到隐私人认可,隐私转变为普通信息,再进行交易的过程,实质上是一种信息财产的交易,是隐私人行使公开权的过程。
隐私公开的过程中既具有不可逆性,又具有获利的一次性。同样的隐私公开过一次后就失去了继续以此隐私营利的权利。因此,如果隐私权人的某种隐私受到了侵害,侵权者行使了隐私权人的隐私公开或使用的权利并以此营利,对隐私权人的财产利益将是一个莫大的间接损害。
所以隐私是一种私人占有的,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需要的并能够转化成普通信息商品进行一次易的特殊信息。而正是这三种特性为其可交易性奠定了基础,成为其财产价值的理论来源。

三、新闻媒体侵犯隐私权财产属性的分析

在沃伦和布兰代斯的《论隐私权》中,明确提出了隐私公布的权利在隐私权人自身。“未经本人同意,其他任何人都无权以任何形式出版他的作品。这种权利完全独立于表达思想、情绪或感情的物质载体……只有在作者自己将其作品与公众交流的时候——即出版——才会丧失这种权利。它完全独立于著作权法及其在艺术领域的延伸。著作权法的目的是保护作者、编者或者艺术家从出版中获得的全部收益,而普通法(对隐私权)的保护赋予他对出版这一行为的绝对制约权,使他得以通过自己的判断决定究竟是否出版。”⑤在这一段论述中,沃伦和布兰代斯既区分了隐私权的保护和著作权的保护,也提出了隐私权人本人对自己隐置的绝对权利。因此,如果未得到隐私权人的许可,任何人、组织不得擅自使用或侵扰他人的隐私(包括侵入、披露、造成误认和盗用)。
新闻媒体侵犯隐私权的财产属性,表现在方式上,目前主要是文学作品出版侵权和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侵权。个人文学作品的出版客观上具有营利的可能,其营利方式与其他商品交易类似,因此在传媒侵犯隐私财产属性的事件中非常明显。广播电视节目,一方面是制作方与购买方的交易,这种交易与文学作品出版物类似;另一方面是制播不分离通过节目吸收广告赚取广告费的“二次贩卖”。第二种营利模式中,对隐私财产属性的侵害由于其目的的营利性并不是直接的,因此并不是十分明显。这也是纸媒等媒体侵害隐私权事件中几乎只提及隐私人格权而不是财产权方面的理由之一。
在美国,传媒侵犯隐私权一般认为被公开的资讯必须是属于私人事项,而其公开对“具有合理判断力的人而言,显然会造成极端不愉快”,且所报道之事实系与“新闻价值”无关之事项等三项要件。在日本,则是(1)私生活上的事实或容易被认为是私生活上的事实;(2)被公开之事项,就一般人之感受而言,若处于该当事人之地位,亦有不愿被公开之可能性;(3)一般人所不知之事项;(4)资讯之公开,事实上已造成该私人有不愉快与不安之感觉。⑥在这两个国家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里,没有任何保护隐私财产性的条款,但这两个国家的法律将隐私的财产权进一步物化成了公开权和商品化权加以纯财产性的保障。在美国,公开权是一种有价值的财产权。当行为人未经他人授权而基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目的使用他人的人格时,他人有权以公开权为根据要求行为人进行赔偿。⑦在证明他人的非法行为中,原告只须证明被告出于商业目的而使用了他的姓名、照片等,而新闻媒体侵犯隐私权的隐私财产属性理由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且人们可以看出被告所用的姓名、照片是属于原告的。设立这一类侵权诉讼的初衷是为了保护一般人的“人格权”,使之不会被新闻出版界随意使用。从论文导读:把经济赔偿全部加在精神赔偿金这种难以界定的条目上。这样做一方面避开了法官的自由裁量失衡,另一方面对于那些主观上故意侵害他人隐私营利的人也是一种警示。尽管对于隐私财产属性的法庭认可尚未出现,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对于隐私、自身与他人、社会关系的进一步认识,隐私权财产化的趋势已经不可阻挡。对隐私采
最早期的案例直到现在,这类诉讼一直要求两大要素——可识别性及商业目的。⑧在我国法律实务指南中,对隐私权的内容也有具体界定,其中就包括隐私的利用权。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不仅仅享有隐瞒权,还享有积极的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应当强调的是,隐私利用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也不得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⑨由此可见,法律不仅保护消极的隐私隐瞒权,更对积极的隐私利用权给予了保护。而积极的隐私利用权,就是把隐私的财产属性外化为财产的过程。
在我国也出现过传媒侵犯隐私财产属性的案例,即2004年某省级卫视《寻根的渡船》一案。该电视台的一期《寻根的渡船》节目曾经感动无数观众——私生女要通过媒体寻找失散的父母,而“母亲”却不堪隐私被公开,将该电视台告上了法庭。在该案一审中,原告请求法庭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251.9万元,这一数额是按第1338期某省广播电视报和该电视栏目所收取的所有广告费和赞助费的20倍计算出来的。⑩该案一审判决某省电视台承担10万元精神抚慰金,二审的结果则是改判为赔偿原告50万的精神抚慰金。
本文认为,如果仅从人格权方面考量媒体侵犯受害人隐私的举动已经无法得到一个确定的、有根据的并且公平的赔偿方案。但如果把原告的隐私的财产属性考量在内,该媒体制作节目披露原告的隐私不仅对原告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还侵害了原告公开隐私获取相应利益的权利。换言之,媒体的节目成果已经获利,其中含有原告未经授权的信息,而该信息是节目取得成功的核心因素,与整个节目这个知识产品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再加上原告公开该隐私的权利具有一次性,一旦被侵害再无复原的可能,就此可以向被告提出精神赔偿之外的经济赔偿。
从裁判结果上看,法律如果对原告的这种行为放纵,仅仅判决1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客观上其实是对媒体介入普通大众正常生活的一种鼓励,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一种威胁。在一个商品经济社会高速发达的国度,必须在经济上对侵权者有所惩罚,而承认隐私的财产属性正是为解决此类理由提供了法理依托,避开把经济赔偿全部加在精神赔偿金这种难以界定的条目上。这样做一方面避开了法官的自由裁量失衡,另一方面对于那些主观上故意侵害他人隐私营利的人也是一种警示。
尽管对于隐私财产属性的法庭认可尚未出现,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对于隐私、自身与他人、社会关系的进一步认识,隐私权财产化的趋势已经不可阻挡。对隐私采取人格和财产两方面的保护必将是一种必定的趋势, 新闻媒体对保护公众隐私权也应该越来越重视。
(作者单位: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
(本文编辑:刘园丁)
注 释
①⑤徐爱国等编译 《哈佛法律评论——侵权法学精粹》,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第13页。
②福克斯 《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5页。
③⑦张民安 《公开权侵权责任研究:肖像、隐私权及其他人格特征侵权》,中山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5页,第143页。
④张新宝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⑥松井茂记 《媒体法》,萧淑芬译,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124页。
⑧唐纳德等 《美国大众传播法判例评析上册》(第六版) ,梁宁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0页。
⑨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_JingJie.asp?Db=jin&Gid=855638640
⑩中国新闻侵权案例精选与评析课题组《中国新闻(媒体)侵权案件精选与评析50例》,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72页。
参考文献

1.邱小平 《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彭伯著 张金玺 赵刚译 《大众传媒法》(第十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五十岚清 《人格权法》,铃木贤 葛敏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4.刘迪 《现代西方新闻法制新闻媒体侵犯隐私权的隐私财产属性理由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概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