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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社会资本视野下公平心理与群体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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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社会资本视野下的公平心理与群体合作收稿日期: 20140712;修回日期: 20140905
基金项目: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09E-29)
作者简介: 周怀峰(1973-),男,广西合浦人,博士,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社会学。
引用格式: 周怀峰.社会资本视野下的公平心理与群体合作[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5):576-583.
关键词: 社会资本;公平心理;群体合作
摘要: 追求公平的心理并不必定驱使人们选择自律或利他惩罚行为来维护群体合作。只有具备一定的社会资本条件,不公平才会诱发人们内疚或嫉妒情绪,也只有具备一定的社会资本条件,内疚情绪才可能诱发自律,嫉妒情绪才可能诱发利他惩罚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追求公平的心理才能起到维护群体合作的作用。对于基层社群和工作团队等群体的管理而言,激活人们的公平意识,培育和维护群体社会资本,把人们的内疚和嫉妒心理相应地转化为自律和利他惩罚行为有利于提高群体合作水平。
10012435(2014)05057608
第5期周怀峰: 社会资本视野下的公平心理与群体合作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2卷近年来不少学者从公平角度出发,认为个体合作行为深受公平感知的影响,当人们感到公平时会表现出更积极的合作行为,当人们感到不公平时会采取利他惩罚行为以维护公平的合作[1],如最后通牒等实验就证明了人们愿意承担成本去惩罚过分不公平的制造者以维护合作秩序[2],这为群体生成无需强制秩序的合作提供了有力证据。这些研究表明,追求公平是人们普遍具有的行为倾向,厌恶过分不公平是人的本能[3],也是人类普遍存在的心理状态,更是人性的重要组成部分[4]。
在非利他的第三方惩罚组织和法律制度等强制秩序产生以前,正是人类追求公平和厌恶过分不公平的本能驱使人们自律或采取利他惩罚制止违背公平的违约行为(包括背叛、逆向选择、道德风险、逃避责任和搭便车等非合作行为),人类群体才得以实现无需强制秩序的合作[5]。从这个角度看,公平是群体合作发生与继续的前提和保证,如果所有的成员都没有追求公平的倾向,群体合作必定崩溃[6]。很多学者就以追求公平的心理为演绎起点,从逻辑上推演了依靠成员的自律和利他惩罚就能实现无需强制秩序的合作,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结果差异厌恶模型”就在理论上证明[7],当群体成员都具有由分配不公平感诱发很强的嫉妒心理,而且违约者也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感到强烈内疚,嫉妒心理强度远远大于内疚心理强度时,由嫉妒负效用诱发的利他惩罚和由内疚负效用诱发的自律力量就能够约束成员违约行为,从而生成无需外部强制秩序的秩序。
但是,追求公平的心理真的就会直接驱使人们无条件地采取自律或利他惩罚行为去维持公平的合作秩序吗?大量的事实表明,即使面对不公平的事实,人们也不一定能感知不公平,即使人们感知不公平也不必定产生自律或利他惩罚行为,主要在于人们即使能感知不公平也不一定就能诱发内疚或嫉妒心理,进一步,人们即使产生了内疚或嫉妒心理,这两种心理也不必定相应地转化为自律或利他惩罚的行为。事实上,自律和利他惩罚不是先天的本能,而是后天通过社会学习获得的一种文化适应性行为[3],只有具备一定的社会资本条件,不公平才会诱发人们内疚或嫉妒情绪,正是这两种情绪才驱使人们选择自律或利他惩罚行为,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追求公平和厌恶过分不公平的心理倾向才能起到推动和维护群体合作的作用。
本文试图搭建从追求公平到自律和利他惩罚的桥梁,探讨从追求公平到内疚再到自律以及从追求公平到嫉妒再到利他惩罚行为所需的社会资本条件。希望藉此扩展公平与合作秩序关系的研究,为基层社群和工作团队的管理提供参考。

一、公平心理维护群体合作秩序的作用机制

追求公平的心理并不能直接维护群体合作秩序,只有人们追求公平的心理诱发了内疚或嫉妒情绪,且内疚情绪又诱发自律,嫉妒情绪又诱发利他惩罚的情况下,它才能维护群体合作。

1.不公平感诱发内疚或嫉妒情绪

群体成员有公平地承担群体合作成本和获取合作收益的心理倾向。在群体合作中,成员不仅关注自身付出的合作成本与得到的合作收益之比较,而且还在意与合作伙伴付出的合作成本及其得到的合作收益之比较。若该成员的相对收益低于参照的比较对象,就会产生不公平感,觉得受剥夺;如果高于比较对象,觉得占了别人的便宜,也会产生不公平感,前者会导致嫉妒甚至愤怒,后者会产生内疚[8]。由成员相对收益之比较产生的不公平感诱发的嫉妒或内疚会导致心理紧张或压抑的痛苦,其心理和行为反应就是要恢复因比较而产生的不平衡,这会激发成员采取行为或认知上的转变,以恢复平衡。于是,在行为上,成员会转变自己的结果或投入,或根据比较对象来调整自己的结果或投入,或放弃比较;认知上,成员会重新评估投入结果或者转变比较对象。
然而,在一个有良好社会资本的合作群体中,一旦出现背离公平原则诱发成员的内疚或嫉妒情绪,成员很难在认知上恢复平衡,因为评估结果和比较对象往往是无法转变的,因而一般是在行为上恢复平衡,即为了降低嫉妒的痛苦,合作者可选择降低合作的努力程度,或者放弃比较,或者对违约者惩罚,但降低合作的努力程度或放弃比较也会带来内疚的痛苦,因而会选择惩罚违约者;为了降低内疚的痛苦,违约者或潜在违约者会提高合作的努力程度,采取更多亲社会合作行为。

2.内疚情绪诱发自律

在一个合作规范得到广泛认同的群体中,理性的个体总是竭力避开内疚发生。因为内疚常伴有指向自身的痛苦体验,违约者因违约越感到内疚,自己就感到越痛苦。已有的内疚情绪与亲社会行为的研究表明[9],内疚对合作有推动作用,内疚情绪一旦发生,违约者一般采取补偿行为或自我惩罚等方式来减轻内疚带来的痛苦,其社会价值在于内疚被唤起后经常导致亲社会的合作行为倾向。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zxsxljklw/lw41250.html上一论文:谈高中生低幸福感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