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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论法学教学三个维度和课堂模式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6130 浏览:70304
论文导读:
摘 要:我国法学教育呈现出不少与司法考试相抵牾的欠衔接之处,二者在“教什么”和“考什么”、“怎么教”和“怎么考”方面的匹配程度亟需衔接。法学本科教学主要是通识教育,应关注价值、规范和事实三个维度;其中,规范学习是根本,案例学习和理论学习是规范学习的深化。法学本科教学课堂模式只有突出其模式自身的“比较优势”才能自证其合理性;以教师触发学生兴趣,使课堂教学成为一个真正有效的过程并获得良好的教与学的效果。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学;司法考试;课堂模式
16720539(2014)02010504

一、司法考试给法学本科教学带来的影响

我国从2002年3月举办首届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下称“司考”)以来,司考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千军万马挤独木桥式的一大“国考”。报名人数、通过人数不断创高,尤其是不少法科学生几乎从入校第一天起,就把通过司考当作本科四年学习的主要目标。不可否认,我国司考从根本上继承了律师资格考试制度的风格和内容,是一种应试型的考试模式。而新中国法学教育历史远比司考要早,已经形成其自身的固有传统与习惯模式。从制度设计看,司考在一定作用上是忽视其与法学教育的衔接关系的,潜在地欲以其考试模式和内容来引导法学教育的方向。在十多年的司考实践发展的影响下,我国法学教育呈现出不少与司考抵牾不能衔接之处。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困境与理由[1]:一是法学教育“教什么”与司考“考什么”不协调;二是法学教育“怎么教”与司考“怎么考”不协调;三是司考报名门槛过低过宽导致法学教育成果——法科人才的竞争优势弱化;四是司考通过率影响法学教育接受者的法科毕业生就业率;五是法科生接受法学教育与从事法律职业之间存在脱节。甚至有人认为,法学教育几乎蜕变成为司考辅导班了。
本文认为,透过以上这些理由和方面,暴露出法学教育和司考二者各自的“短板”;二者在各自“教什么”与“考什么”、“怎么教”与“怎么考”方面的匹配程度,在报名门槛、通过率、法律职业进入方面的对接程度,为我们完善二者之间的衔接性提供了深思契机。囿于研究主旨,本文着重从与司考衔接角度探讨法学教育“教什么”和“怎么教”两个议题。

二、法学本科教学的三个维度——价值→规范→事实

(一)“三维”通识教育

“教什么”是教育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理由。有学者指出,学生从大学所获得的,不是零碎知识的供给,不是职业技术的贩售,而是心灵的刺激与拓展、见识的广博与洞明;如此,学生就会发展和珍视的价值、科学的类化、审美的态度,以及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所以存在的作用[2]。从法学教育体系看,法学本科、硕士、博士教育应当相互协调、衔接、配合,尤其是中国法学教育体系中职业教育存在严重失衡现象。但是,处于高等教育两端的本科和博士教育都不太可能将职业教育作为其首要的目标。法学本科教学应该以通识教育为主、职业教育为辅的原则实施[3]。相反,法学博士教育以培养高端学术性人才的精英教育为旨趣,职业教育的使命则落在法科硕士研究生(包括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教育上。
本来,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目标和功能等就存在一些分歧,司考十余年的影响更是使其有些迷失,使法学教育有点步上应试教育轨道的苗头。法学教育应体现、适应司考要求,根据司考来调整教学内容和策略并无不对;但片面以通过司考为追求则背离法学教育的应有宗旨。法学本科教学的“通识性”要求至少涵括法学专业全部16门核心课程范围;对各课程内容,均应从“价值——规范——事实”三个维度紧密结合入手,将对规范内容的学习同时向“上升”到价值层面的点拨和“下降”到事实层面的分析两个方向拓深。

(二)规范学习是根本

法学本科教学的授课对象是初学法律的本科生,其身份是“初学者”(beginner)而不是研究生阶段的“研究者”(researcher),这是因材施教规律所要求把握的首要之点。学生面对着通过司法考试的现实任务,面对着成为一名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法律人的使命。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规范对司法人员具有刚性的约束力,故远比理论更为重要,光有理论是解决不了纠纷理由的。司法考试真题的突出特点便是有“的”放矢,这个“的”便也是对规范的考察。因此,法学本科教学应当以培养学生了解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规范体系为核心,在突出对规范的深度掌握上做好文章。
教学中要求学生对法律条文记忆准确、对相关的司法解释理解深刻。“为了给学生一杯水,教师先要有一桶水”,教师最好能将所授课程的部门法法典记熟在心,随时可以调用某个规范条文;并对规范的相关司法解释内容也系统地“知其然和所以然”,不习惯于批评法律而应妥善解释法律!以法学本科阶段《刑法学》课程的教学为例:授课教师应尽量对452个刑法条文进行整体记忆,对迄今已有的452个罪名的条文序号形成一一对应的条件反射式引用讲述;对一百多个刑事司法解释力求娴熟,在授课过程中做到能自如引用和运用。其结果是,学生也必定形成奉法条和司法解释为圭皋的风气,对别人的主张或观点总要问一句“有何规范依据”,对自己的主张或观点则总会引用“规范”作为支撑。此风气的形成对养成法科学生“法律至上”规范意识颇有好处。

(三)案例学习和理论学习是规范学习的深化

法学学习中的规范学习固然是根本,但“根”可浅可深,如何使法学学习能“根”深而“树”茂呢?笔者经过教学探索后可发现,打好规范学习的基础后,还应“跳起来摘桃子”以夯实相应的理论学习,“亲口尝尝梨子的滋味”以契合合适的案例学习。光有规范而没有(价值)理论则可能沦为单纯的法律工匠,光有规范而没有案例支撑则可能停留在“赵括”式纸上谈兵的层面。
要做好对规范从价值层面点拨,需要教师提升自己的理论学识水平,这也是当好优秀教师的先决条件。无论是学术史的梳理,还是学术流派的百家争鸣,或者是学术前沿动态的新近进展,都离不开教师自身的充电学习和与时俱进。教师重视科研,争取做到最好水平,对相应的专业教学是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的。在把握学术动态方面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做法是,坚持结合个人所研究领域或所任教学科、课程的核心期刊论文来进行年度学术综述,必将颇有益处。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zxskjxlw/lw25560.html上一论文:探讨运用兴趣引导初中生对科学进行深入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