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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教学应聚焦诉讼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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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精神,传播程序法治理念,也需要推进诉讼文化。刑事诉讼本科教学应聚焦诉讼文化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
摘 要: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的刑事诉讼本科教学需要发挥推进诉讼文化的功能。刑事诉讼本科教学亟待对诉讼文化中“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乃至有罪推定的观念进行批判,兼顾司法考试并防止陷入功利化需要推进诉讼文化。刑事诉讼本科教学推进诉讼文化需要系统传播程序正义、突出人权保障,需要选取正反两方面案例材料进行印证,需要增加必修课课时和增设选修课。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刑事诉讼;本科教学;诉讼文化
1002-2589(2014)26-0231-02

一、理由的由来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需要发挥的功能之一便是推进法治文化,“把文化理解为人为的生活方式。当我们的社会所形成的文化是一种法治文化的时候,我们的生活方式就是法治化的社会,我们的国家当然就是法治国家”。[1]295这就为法学各学科教学提出了明确要求,刑事诉讼也要为发挥这一功能而不懈努力,但因学科自身的特殊性,更应该在本科教学中全力以赴,因为“法学的作用在于改善对于正义的管理,法学人才的特征就在于其有永恒的成为信仰的理念”[1]304,与“非正规化的法学教育,受教育者一开始就只是把法律当作未来谋职求生的一种手段,在其起步的法律意识中,法律是被当作工具来对待的”培养方式格格不入[1]302。刑事诉讼本科教学是以根深蒂固的“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乃至有罪推定传统为起点,没有系统传播程序正义和准确凸显人权保障的先例可循,又要在兼顾司法考试的情况下进行摸索,如果放弃推进法治文化就无异于滑向非正规化教育,因此聚焦诉讼文化、推进诉讼文化刻不容缓。

二、刑事诉讼本科教学亟待克服诉讼文化中的消极因素

刑事诉讼文化主要是指人们对刑事诉讼的认知、情感和评价等态度。它的消极因素至今仍根深蒂固,在办案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身上主要体现为以下两点。
一是“重实体、轻程序”。这一传统在新中国成立后仍刑事诉讼本科教学应聚焦诉讼文化相关论文由www.7ctime.com收集,如需论文.全面延续,“长期以来,我国法学对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理由一直停留在比较浅显的认识阶段。表现为我国的法学基础理论学科……相对地忽略或轻视了对程序法的研究和尊重。实践中也更多地表现出对程序法的轻慢和忽视。在社会价值观体系中表现出对实用主义的推崇,其结果是把程序及程序规则视为‘形式主义’和‘教条’而予以蔑视,程序法也自然只居于‘助法’、‘保障法’的地位,而无独立价值。这些认识极大地束缚了程序法的发展和进步”,[2]156,现实中追求的是“‘发现犯罪事实,强有力地打击犯罪’。认为既然是业已发生的事实,就一定能够发现它,证明它的存在……至于是如何发现的、发现的过程是否‘正当’,立法者很少予以考虑;司法者也没有对‘不严守公正的程序会不会对刑法的实现产生障碍’这样的理由产生疑惑,因为答案在他们心中早已形成,而且是相当的肯定:发现罪行、惩罚犯罪才是公正”,[3]7-8,不少司法人员“认为只要案子错不了,只要不放纵犯罪分子,程序是无关紧要的理由:认为刑讯逼供、口供主义只是工作策略理由”。[4]158
二是“重打击、轻保护”乃至有罪推定。直至今天,“有罪推定原则的残余影响却并未彻底肃清,作为封建传统法律文化的有罪推定仍然阴魂不散,相当一部分的刑事司法人员或多或少依然受其影响。在讯问的时候,有些办案人员坚信‘罪犯不打不招’,折磨犯罪嫌疑人时心安理得,全然没有负罪感。在定案阶段,有时候确实也会遇到一些‘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情形,有罪无罪难以确定的情形,即有罪的证据不充分,无罪的证据也没有,定罪定不了,否定又否定不了。遇到这种情况,有些办案人员受有罪推定的影响,便主张采取从轻的有罪处理。有些错案在二审或再审中被减轻原判刑罚,以示谨慎,实际上依然还是贯彻了有罪推定的原则”。[4]159上述观念亟待学术界进行彻底的批判,只有破旧才能立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下的刑事诉讼本科教学只有对前述消极因素彻底克服才能真正传播程序法治观念,推进诉讼文化。

三、刑事诉讼本科教学兼顾司法考试同时要推进诉讼文化

在教育部指定的法学16门核心课程中,《刑事诉讼法》在司法考试卷面600分中至少占75分,占整个分值比例的1/8强,两高解释又在出题中占较大的比重。就高法解释而言,它是“人民法院实施法律的重要机制和裁判依据,司法解释的内容有来自社会各界的司法智慧,有的来自全国法院的审判经验”。[5]1
就高检规则而言,它修订的指导思想是:首先,“遵循立法精神是司法解释的重要原则。检察机关行使司法解释权,其宗旨必须从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出发,其任务首先是理解立法精神,严格执行法律”;其次,“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居于特殊地位,既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利”;最后,“规范执法,保障刑事诉讼法正确实施……修订后的《规则》坚持监督者也要接受监督的理念,针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重点环节,规定了较为完备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以严格规范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6]1-2
这不难看出两高解释的与时俱进,但它们在“本质上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继续,目前这些司法解释在法律实施前做出,与其说是司法解释,还不如将其定位于法律的实施细则”,[7]7,与程序法定原则中的立法权法定背道而驰,刑事诉讼法中“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缺憾在两高解释中依旧延续,这是我国现有立法技术下的权宜之计。无论各培养单位如何定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恐怕在当下司法考试都会在本科教学效果评估中占有一席之地乃至举足轻重,因为其他指标的主观性都很强,判断难度大、成效凸显的周期长,卓越人才培养要获得认可,必定要求刑事诉讼本科教学兼顾司法考试,在既有诉讼文化消极因素未克服的情况下,两高解释又要在教学中体现,为了避开教育陷入功利化,突出程序法定精神,传播程序法治理念,也需要推进诉讼文化。刑事诉讼本科教学应聚焦诉讼文化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zxfwhcylw/lw40257.html上一论文:试论天津城市文化竞争力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