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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论我国小摊小贩法律地位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1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1007 浏览:144447
论文导读:
小摊小贩是指未经过工商登记注册,无固定的经营场所,利用路边空地、广场等公共空间从事小规模商业经营者。小摊小贩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一个群体,他们的经营一方面便利了广大市民的生活,另一方面也解决了他们自己的生计理由,缓解了就业压力。但是,小摊小贩目前的处境却十分艰难,与工商、等管理部门间的矛盾使他们的经营活动困难重重,在此情况下,确立小摊小贩的合法商主体地位显得尤为重要。

一、小摊小贩的组成及目前状况

小摊小贩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经营群体,其特点在于没有固定的营业点,人员构成大部分为弱势群体,大多经营餐饮、百货、维修等与居民日常生活相关的行业。根据我国的法律,商主体地位仅有商法人、商合伙、商个人三类,小摊小贩并没有包括在商主体之中,小摊小贩的行为也明显不符合普通民事行为的特征,因此小摊小贩也不包括在普通民事主体的范围之内,这就使得小摊小贩成为游离在法律规范之外的非法经营主体,在过去的十几年里,我国大中城市对于小摊小贩的治理一直实行以“堵”为主的治理方针,以致其与城市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冲突也逐渐升级。
近日,夏俊峰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09年5月16日,夏俊峰与妻子在摆摊时被查处,后与发生争执,持随身带刀将2名刺死,2011年5月9日,辽宁高院二审宣判,维持沈阳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死刑的一审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夏俊峰于被依法执行死刑。近年来,类似理由引发的案件屡见不鲜,小摊小贩的经营合法化的理由随之被提上议事日程。

二、各国针对小摊小贩理由的做法

从外国的实践来看,外国对于小摊小贩的管理,一般是注重民事的保护,多数政府不仅允许小商贩存在,还尽力为他们提供方便适宜的营业环境。法国政府尽可能的给予流动摊贩较大的存活空间,设专门的管理部门,为流动摊贩发放专门的执照。同时,巴黎对于小商贩的经营活动还制定了很多的市政、市场的法律条款,关于小商贩经营证照的及相关行政手续公开透明,本人直接、邮寄或者网上投寄都行。针对无证的非法小商贩,只要其所在的地点不对交通构成影响即可。论我国小摊小贩的法律地位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7ctime.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商贩属于地方事务,由州和地方政府管辖,两国政府没有关于商贩的法律,也不对其进行商事登记。国家主要是通过征税的方式对其进行管理,商贩一般只向市场主办者缴纳摊位费,进行税务登记后就可营业。对于商贩的日常营业,市政部门不主动监管,除非接到消费者投诉才出面进行调查和处理。①

三、学界关于小摊小贩理由的争议

小摊小贩之所以成为部门的执法对象,是因为他们的经营活动未被法律所认可,不具有商事经营的主体地位。我国是实行商事主题法定主义的国家,即商事主题的合法经营要以登记造册为前提,关于小摊小贩是否需要进行相关登记后取得主题地位的理由,不同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小商贩的经营活动是以商事登记为前提的,“原则上,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从事商事活动,但按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经营,还应该已发核准登记。”②这是从登记制度方面否定了小商贩的商主体资格。但是,有的学者指出,“根据世界各国和地区商事登记制度中对商事概念的理解,对商事主体的界定主要有两个标准:一为营利性,二为营业性。在明确这个标准时,应当考虑到商事登记的目的和功能。商事登记的主要功能是国家对经济的宏观把握,从这个角度来讲,小商贩登记目的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的。”③如前文所述,小摊小贩具有营业性特征,应该属于商事主体。

四、解决小摊小贩理由的途径

要解决上述理由,赋予小摊小贩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势在必行,如何将小摊小贩纳入商法中加以规范,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在商事总则中作为无名商主体加以规范。无名商主体,是指在法定的商主体形态之外,拥有营业权从事营业活动的民事主体。它区别于我国现有的商主体,作为一种新的商主体形式,由商法总则从商行为的角度规范无名商主体的营业活动。小摊小贩要想成为一种法定的商主体形态,转变现在实际上的违法地位,营业受到法律的保护,关键的就是需要解决自然人的营业权理由。无名商主体要求法律承认自然人的营业权,使小摊小贩获得合法的营业资格,允许他们不仅过许可登记程序,只要登记备案即可营业,成为具有合法地位的商主体,接受商法总则的规范。(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201法本二班)
参考文献:
[1]李建伟.从小商贩的合法化途径看我国商个人体系的构建[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6):122.
[2]陈学明.国外管理小摊贩的作法[M].2007:6 .
注解
①国家工商总局赴澳大利亚、新西兰考察团:《关于澳大利亚、新西兰商事登记河个体商贩登记管理的考察报告》,载《总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年第4期。
②甘长春,唐永前著:《商法学》,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0页。
③王令浚著:《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研究》,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7版,第121页。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zscqflw/lw7865.html上一论文:关于刑法补充性规则的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