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概念语言学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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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 要 语言学研究的重点之一即为作用,包括字、词、句、篇的作用。为了研究方便,我们将个人所使用的语言视为“言语”,而全体社会成员所共同遵照的,完全体现语言规范的,则称为“语言”。从作用研究的角度来看,作用就被区分为语言作用和言语作用两类。概念是人脑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的反映。法律概念,简而言之是对法律现象的本质属性的反映,这也是多数法学教科书中对法律概念的界定。本文认为法律概念不同于语言中一般事物的概念,他具有规定性、开放性和衍生性的特征。从训诂学角度而言,法律概念是一种处于不断构建中的概念,构建的因素包括社会的发展、技术的变迁。法律概念的定义不仅仅是语言层面的界定,更是对概念在当下社会形态中所代表事物的准确界定。
关键词 法律概念 作用 语言 言语
作者简介:林玫,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语言学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律语言学、词典学。
1009-0592(2014)11-007-02
一、引言
语言学研究的重点之一即为作用,包括字、词、句、篇的作用。这一重点涵盖了中西方古往今来的语言学研究内容。我国传统语言学中一直有“小学”,包含训诂学、音韵学和文字学。在西方,虽然功能语法学派曾坚定地将作用视为研究范畴以外的内容,但最终作用还是引起了包括乔姆斯基在内的诸多语言学家的关注,意识到对于作用的研究,是语言研究不可或缺的内容。
语言作用是存在于语言体系之中的作用,它是所有言语作用的集成,因此它是抽象的。语言作用由词素、词、熟语这些语言单位所承载,因此我们可以进一步探讨词素作用、词的作用和熟语的作用等等。这是按照语言单位进行的次分类。由于语言作用本身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因此我们可以从概括性这一坐标出发,抽象出词汇作用、语法作用和修辞作用三大类。这就是说,语言体系中的词汇同时具有词汇、语法和修辞三类作用。例如“科学”是指“科学是运用范畴、定理、定律等思维形式反映现实世界各种现象的本质和规律的知识体系,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这是词汇作用,其语法作用为“名词”,修辞作用为“中性”。但并非所有词语都同时具备词汇、语法和修辞作用。例如术语多数只具有词汇作用,部分虚词只有语法作用。
研究作用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更好的释义。而释义的首要步骤就是对作用进行切分,明确所释对象包含哪些含义,以及没相含义的具体所指为何。词典的解释对象,是词汇的语言作用。
被所有社会成员所使用的言语,具备更为高度的活跃性、复杂性。存在于语言体系之中的词汇作用、语法作用和修辞作用一旦进入使用层面,也会相应呈现出更为纷繁的姿态。这是语言生命力的体现,也是语言不断更迭的基础。这一生命力的呈现形式之一,就是不断涌现的新词。网络是新词活跃的平台之一。由于网络中人际联系的跨时空特点,也由于网络交流中文字交流占据重要份额的特点,网络成为人们创造新词的重要原动力。新词的出现,初期只是个别群体的行为,有的新词会进行跨群体的迅速传播,成为大众接受的词语;也有的新词如昙花一现,经历了短暂的活跃期之后便销声匿迹。经历了实际使用淘汰的新词、新义渐渐在大众中传播开来,进而固化在语言体系之中,增补为新的词汇作用、语法作用或者修辞作用。而正在传播中的词汇,包括其涵盖的语言、词汇和语法作用,则呈现出固化或者消亡两种态势。语言就是这样活跃地更迭,通过语言作用和言语作用之间的相互转换,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
进入话语层次之后,话语作用也随之产生。虽然话语由单个的词和熟语构成,但话语作用绝非词和熟语作用的叠加。正如同在翻译实践之中,我们不可能通过逐字的翻译得出话语信息一样,进入话语的作用必须以话语为单位进行理解。
三、训诂学
训诂学解释古书中的词义,对于同现的语法、修辞现象也稍作分析。训诂学在我国隶属于小学。训诂学关注书面语,目的是帮助人们理解古代的典籍。训诂,从其内容和手法上探究,隐见词典学中释义的端倪。因训诂与现代语言学中的使用有着紧密的联系,包括注释经典的言语释义和编著词集的语言释义。
“诂者,故也,即本来之谓。训者,顺也。即引申之谓。训诂者用语言解释语言之谓。若以此地之语释彼地之语,或以今时之语释昔时之语,虽属训诂之所有事,而非构成之原理。真正之训诂学,即以语言解释语言,初无时地之限域,且论其法式,明其义例,以求语言文字之系统与根源是也。”这段话是对训诂二字的解释。“诂”的意思为“从前的”,引申为“用现代的语言复述古代的语言”。“训”的意思为“解说”、“注释”,即“把话解释清楚”。“训诂”的意思就是“用这儿的语言解释那儿的语言”,或者“用现在的语言解释过去的语言”。这虽然是训诂学的内容,但并未最本质的特征。而训诂的核心目的,是为了研究语言体系,追溯语言的根源。从这段话,我们可以理解出两层意思:首先,训诂是用通俗的语言解释难以理解的语言,相当于今天的词典释义工作。但训诂的作用有不仅限于此,解释是为了对语言的发展进行研究,因此训诂也肩负研究语言、追踪语言之责。
法律概念,简而言之是对法律现象的本质属性的反映,这也是多数法学教科书中对法律概念的界定。但《牛津法律大词典》主编戴维·M·沃克为代表,认为法律概念是“法律思想家从对具体法规和案例研究中归纳性地做出的一般性和抽象性观念。”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zscqflw/lw47196.html上一论文:谈谈中国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中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摘 要 语言学研究的重点之一即为作用,包括字、词、句、篇的作用。为了研究方便,我们将个人所使用的语言视为“言语”,而全体社会成员所共同遵照的,完全体现语言规范的,则称为“语言”。从作用研究的角度来看,作用就被区分为语言作用和言语作用两类。概念是人脑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的反映。法律概念,简而言之是对法律现象的本质属性的反映,这也是多数法学教科书中对法律概念的界定。本文认为法律概念不同于语言中一般事物的概念,他具有规定性、开放性和衍生性的特征。从训诂学角度而言,法律概念是一种处于不断构建中的概念,构建的因素包括社会的发展、技术的变迁。法律概念的定义不仅仅是语言层面的界定,更是对概念在当下社会形态中所代表事物的准确界定。
关键词 法律概念 作用 语言 言语
作者简介:林玫,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语言学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律语言学、词典学。
1009-0592(2014)11-007-02
一、引言
语言学研究的重点之一即为作用,包括字、词、句、篇的作用。这一重点涵盖了中西方古往今来的语言学研究内容。我国传统语言学中一直有“小学”,包含训诂学、音韵学和文字学。在西方,虽然功能语法学派曾坚定地将作用视为研究范畴以外的内容,但最终作用还是引起了包括乔姆斯基在内的诸多语言学家的关注,意识到对于作用的研究,是语言研究不可或缺的内容。
二、作用的类别
语言广泛地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每个社会成员所使用的语言都有不同,但从广泛的领域上看,所有社会成员在使用语言之时,都会不约而同地遵照某一规则。为了研究方便,我们将个人所使用的语言视为“言语”,而全体社会成员所共同遵照的,完全体现语言规范的,则称为“语言”。从作用研究的角度来看,作用就被区分为语言作用和言语作用两类。语言作用是存在于语言体系之中的作用,它是所有言语作用的集成,因此它是抽象的。语言作用由词素、词、熟语这些语言单位所承载,因此我们可以进一步探讨词素作用、词的作用和熟语的作用等等。这是按照语言单位进行的次分类。由于语言作用本身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因此我们可以从概括性这一坐标出发,抽象出词汇作用、语法作用和修辞作用三大类。这就是说,语言体系中的词汇同时具有词汇、语法和修辞三类作用。例如“科学”是指“科学是运用范畴、定理、定律等思维形式反映现实世界各种现象的本质和规律的知识体系,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这是词汇作用,其语法作用为“名词”,修辞作用为“中性”。但并非所有词语都同时具备词汇、语法和修辞作用。例如术语多数只具有词汇作用,部分虚词只有语法作用。
研究作用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更好的释义。而释义的首要步骤就是对作用进行切分,明确所释对象包含哪些含义,以及没相含义的具体所指为何。词典的解释对象,是词汇的语言作用。
被所有社会成员所使用的言语,具备更为高度的活跃性、复杂性。存在于语言体系之中的词汇作用、语法作用和修辞作用一旦进入使用层面,也会相应呈现出更为纷繁的姿态。这是语言生命力的体现,也是语言不断更迭的基础。这一生命力的呈现形式之一,就是不断涌现的新词。网络是新词活跃的平台之一。由于网络中人际联系的跨时空特点,也由于网络交流中文字交流占据重要份额的特点,网络成为人们创造新词的重要原动力。新词的出现,初期只是个别群体的行为,有的新词会进行跨群体的迅速传播,成为大众接受的词语;也有的新词如昙花一现,经历了短暂的活跃期之后便销声匿迹。经历了实际使用淘汰的新词、新义渐渐在大众中传播开来,进而固化在语言体系之中,增补为新的词汇作用、语法作用或者修辞作用。而正在传播中的词汇,包括其涵盖的语言、词汇和语法作用,则呈现出固化或者消亡两种态势。语言就是这样活跃地更迭,通过语言作用和言语作用之间的相互转换,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
进入话语层次之后,话语作用也随之产生。虽然话语由单个的词和熟语构成,但话语作用绝非词和熟语作用的叠加。正如同在翻译实践之中,我们不可能通过逐字的翻译得出话语信息一样,进入话语的作用必须以话语为单位进行理解。
三、训诂学
训诂学解释古书中的词义,对于同现的语法、修辞现象也稍作分析。训诂学在我国隶属于小学。训诂学关注书面语,目的是帮助人们理解古代的典籍。训诂,从其内容和手法上探究,隐见词典学中释义的端倪。因训诂与现代语言学中的使用有着紧密的联系,包括注释经典的言语释义和编著词集的语言释义。
“诂者,故也,即本来之谓。训者,顺也。即引申之谓。训诂者用语言解释语言之谓。若以此地之语释彼地之语,或以今时之语释昔时之语,虽属训诂之所有事,而非构成之原理。真正之训诂学,即以语言解释语言,初无时地之限域,且论其法式,明其义例,以求语言文字之系统与根源是也。”这段话是对训诂二字的解释。“诂”的意思为“从前的”,引申为“用现代的语言复述古代的语言”。“训”的意思为“解说”、“注释”,即“把话解释清楚”。“训诂”的意思就是“用这儿的语言解释那儿的语言”,或者“用现在的语言解释过去的语言”。这虽然是训诂学的内容,但并未最本质的特征。而训诂的核心目的,是为了研究语言体系,追溯语言的根源。从这段话,我们可以理解出两层意思:首先,训诂是用通俗的语言解释难以理解的语言,相当于今天的词典释义工作。但训诂的作用有不仅限于此,解释是为了对语言的发展进行研究,因此训诂也肩负研究语言、追踪语言之责。
四、法律概念
概念指的是人们的大脑对于外在事物本质属性的反映。概念可从内涵和外延两个层面加以理解。概念的内涵层面是指概念所反映的大千世界的本质,其外延指的是概念所适用的范围,概念具备解释力的领域。概念具备高度的抽象性,因此概念成为某一本质的通用解释。法律概念,简而言之是对法律现象的本质属性的反映,这也是多数法学教科书中对法律概念的界定。但《牛津法律大词典》主编戴维·M·沃克为代表,认为法律概念是“法律思想家从对具体法规和案例研究中归纳性地做出的一般性和抽象性观念。”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zscqflw/lw47196.html上一论文:谈谈中国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中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