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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法律史新探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7358 浏览:79473
论文导读:年的历史。其间的成绩固然可以骄人,但是理由也不少。因为,所谓某某研究策略大抵都是“事后总结”的产物,往往又决定着学术研究的未来趋势——学术课题(研究对象)的设定,史料的运用,解释视角的选择,乃至推导的结论等等。当前,史学研究的主流是:考证源流,描述历史的真实状态,而较少关注现实理由。同样,中国法律史研究也往往
摘 要:近些年来,尽管学界对中国法律史研究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对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策略理由,依然缺乏必要的、自觉的省思。中国法律史学科近年来面对着重大危机,但已有的种种策略并不足以转变目前状况。即中国法律史学者在不否认考证、广泛收集史料为研究基础的前提下,以“通过法律史,超越法律史”的姿态,发挥自身在法学学术及基于本土立场的比较优势,以适当引入现代中国法律理由为导向,在法学理由意识下选择优先研究的法律史专题,结合社会调查,探讨古今法律的联系,寻找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制度理性和法律智慧,化制度得失为历史启迪,使中国法律史学成为推动其他法学学科发展及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学科。这种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新思路将更有助于提升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地位。
关键词:中国法律史;研究策略;研究目的
在中国的历史语境里,前面提到的研究范式基本上满足了中国古人对于法律的历史深思——主要限于以往的法律之“史”对于当下的法律“用”的功能进行检讨①。自战争,国门洞开,一种与中国固有的法律文化“异质”的法律文化“侵入”中国。随着法律思想启蒙运动的掀起,法律制度改革运动的推展,一种西方的法律话语系统,一套西方的法律制度结构,迅速取代中国固有的法律话语和法律制度。在这样一种格局里,中国法律的历史叙事范式开始出现断裂。换句话说,如今学者开始用西方的法律分类模式、法律术语、乃至历史编撰策略来重构中国法律传统。这样一种中国固有法律的历史叙事活动,迄今已有百年的历史。其间的成绩固然可以骄人,但是理由也不少。因为,所谓某某研究策略大抵都是“事后总结”的产物,往往又决定着学术研究的未来趋势——学术课题(研究对象)的设定,史料的运用,解释视角的选择,乃至推导的结论等等。
当前,史学研究的主流是:考证源流,描述历史的真实状态,而较少关注现实理由。同样,中国法律史研究也往往忽视现代中国的法律理由及其他法学学科关注的重大课题。这种与主流史学研究相适应的中国法律史研究有些类似于学者的自我智力娱乐,未能向其他法学学科积极提供历史经验或学术智慧,故而在法学领域的影响力十分有限。不仅如此,法学界的中国法律史学者也很少深入领会法学的精义或参考其他部门法学的成就。例如,在我国民法史领域里,一些学者只是简单套用现代法学概念,将“民法”、“物权”、“所有权”等不作区别地直接用于对我国古代财产权利状态的描述。
但是,我们决不能因此而否认中国法律史研究推进其他法学学科发展的内在可能。王亚新就认为,学习日本对中国法律史研究所积累的成果不仅给自己关于当代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研究提供了极为重要的学术资源,而且在与历史学者的对话中真正达到了一种策略论的自觉。
研究历史,史料是一个基本前提,这是毫无争议的。那么,什么是史料呢?史料学已有很多的讨论。而我又非这一方面的行家里手,自然没有资格置喙其间。不过,在学习中国法律史的时候,我也曾碰到过一些理由,产生过一些想法。这里,我仅仅从“史料与理论”相互关联的角度来议论一下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史料理由。
要之,研究对象变了,史料会跟着变;理论策略变了,史料同样会跟着变。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从一般作用说,所有存留至今的各种历史文本,全都可以成为中国法律史的材料。虽然中国法律史学科的危机有诸多外在因素,诸如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更多学生弃法律史学而择民商法学等实用学科,但笔者认为,中国法律史学科之所以面对危机的重要理由在于,囿于既有策略的陈旧及研究目的的含糊不清,中国法律史学界既未能向其他法学学科贡献学术智慧,又未能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产生应有的影响,中国法律史学在法学学科群内理所当然地被边缘化。
中国法律史研究之所以具有为现代中国法学及制度优化提供学术智慧的可能,乃在于中国现代社会所面对的理由与诸多法律传统息息相关,传统社会某一法律理由所面对的困境及其解决策略有可能作为我们解决当下类似理由的借鉴。尽管在文本层面中国旧有的法律概念、法律制度等与现代法律概念、法律制度等发生了彻底断裂,但这并不意味着文本之外的其他中国旧有的法律传统在现代社会完全失去了影响力。②一些研究表明,诸多中国法律传统及其变形至今仍然在延续。此外,法律史学者还可对我国历史上存在的优秀法律传统进行发掘、分析、总结和概括,深入考证和阐释我国传统法律的价值理念、制度设计、司法适用技术等,寻找我国传统法律中的制度理性和智慧。因此,面向现代的中国法律史研究通过联系过去与现在,有可能化历史之成败为深思当今理由之智慧。
注释:
①刘梦溪.《中国文化》,1990年12月第3期
②倪正茂.《批判与重建——中国法律史研究反拨》,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77页
参考文献:
①李力.《危机、挑战、出路:“边缘化”困境下的中国法制史学———以中国大陆地区为主要对象》,《法制史研究》,2005年第8期
②苏亦工.《法律史学研究策略理由商榷》,《北方工业大学学报》,1997年第4期
③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77页
④张中秋编.《法律史学科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91页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zscqflw/lw42717.html上一论文:研讨建筑施工企业法律事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