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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8304 浏览:131017
论文导读:
[摘 要]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理由尽管提出来已经有近半个世纪的历史,但真正实现法律化并不容易,文章讨论了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必要性、面对的挑战及可能的途径,以期为其法律化提供具体策略。
[关键词]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国际合作
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是20世纪20年代以后提出的,由于市场经济的全球化,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理由也日益凸显出来,有关人权、劳工保护、环境资源与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社会矛盾不断激化,成为了重要的社会理由。但公司社会责任在相当大程度上还主要停留在舆论和道德层面,如何将其上升为具有法律义务的规则,将面对诸多挑战。

一、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必要性

(一)仅仅依靠企业自律无法解决公司社会责任理由

正如前文所述,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种道德责任而不是一种法律责任。一些学者认为市场力量就足以促使跨国公司自己制订或实施对社会负责的生产或行为准则,并且自愿遵守,而政府所制订的外部规则可能反而会造成行政干预,结果反而会适得其反。[1]但实践证明,依赖企业自律并没有消除大量“血汗工厂”、使用童工、污染环境等跨国公司不负责任的行为。跨国公司对其社会责任的履行,虽然不能否定一些声誉卓著的大型跨国公司的自觉和示范作用,但主要依靠跨国公司自律,使跨国公司因没有法律义务感,即丧失了外部强制约束,对于那些不能自愿履行社会责任的公司无法制裁。

(二)仅依国内法无法解决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

目前,保障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实施主要依靠的是国内法机制,国际社会对跨国公司一直缺乏有效的监管。即便是一些约束跨国公司的、具有国际性质的法律文件,也是首先依靠国内法机制实现,但由于跨国公司的经营行为具有国际性、内部关联性,各国法律对于社会责任规定的水平参差不齐,保护机制千差万别从而造成的国内法上的冲突,为一些跨国公司转嫁不负责任的经营行为提供了空间。因此仅仅依靠国内法根本无法监督其承担社会责任而。

二、国际规制跨国公司社会责任面对的挑战

从20世纪70年始,世界各国就尝试制订一套综合性的全球性跨国公司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化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行为规范,均以失败告终,所面对的挑战主要在于:

(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关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范围存在严重分歧

早在1982年,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就曾起草了一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但是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相关条款上存在较大争议,比如跨国公司待遇、管辖权、国有化和补偿等理由,造成有关谈判始终没有结果,该守则最终也被束之高阁。因此想要将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进行国际立法,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与分歧是不得不面对的挑战。发达国家希望跨国公司在人权、劳工标准和环境保护等理由上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而发展中国家更倾向于强调跨国公司在带动经济发展和消除贫困等方面的作用。[2]

(二)企业追逐利润与社会责任目标之间平衡困难

跨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意味着其要付出更大的成本,减少利润,而任何企业的首要目标都是盈利与发展,这无可厚非。若法律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为跨国公司确立了社会责任目标,无限度扩大社会责任,要求跨国公司承担远远超出其负担能力的社会责任,势必会损害企业自身利益,影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长此以往必定会对企业的存活和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特别是在竞争如此激烈的国际市场这一矛盾更多。在在面对社会责任的召唤时选择了前者跨国公司无法正常存活和发展的情况下又如何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呢?如果因为承担了企业社会责任而导致跨国公司增加经营管理成本竞争力过度下降而不能盈利,这就是本末倒置了,因此跨国公司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度”是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不可避开的一个理由,也是所面对的巨大挑战。

(三)国际上现有的企业社会责任准则不统一

目前在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规范方面,企业守则、行业协会规范、多方利益相关者制订的准则交织在一起,构成复杂交错的企业社会责任网。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框架缺乏,[3]这些文件的效力复杂多样,极富争议。这些多样且复杂的文件体系相互之间充满了矛盾,甚至是相互对立的理念和取向,大大延缓了统一法制构建的进程。

三、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的途径

鉴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化应当区分轻重缓急,首先从规定基本理由入手,确立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最低义务,并通过分渠道和统一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国际立法。

(一)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范围的界定

将目前国际社会上已经形成的诸如保护劳工、保护环境、保护消费者等法律准则规定在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宪章中,根据现在已经形成的、普遍接受的人权公约中所确立的基本权利拟制到跨国公司责任章程中,从国家义务转化为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

(二)将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理由纳入到跨国公司发展中并给予足够的重视

各行各业都应该把企业社会责任视为强制性义务。显然,发展中国家的一些中小型企业还没有应对该挑战的有效工具。所以立法者可以考虑从环境管理、劳工管理和生产安全等全球性热点理由入手,让他们首先建立起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创造遵守企业社会责任的环境。

(三)采取税收措施鼓励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的实施是需要高成本的,为了鼓励社会责任,各国应当对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公司提供减免税优惠,并通过国家间税收条约使这种减免实际生效,防止这边减免税,那边征税。

(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和跨国认证机制的作用

将企业社会责任融合到跨国公司的采购和销售政策中,这样可以有力确保供应商承担起企业社会责任。从目前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实施效果看,大公司的示范带动作用,国际商业协会的认证机制推动作用明显,因此,各国应当为跨国公司利用其商业网络、行业认证活动提供支持,消除妨碍自由贸易的非关税壁垒。
[参考文献]
[1]Beth Stephens.The Amorality of Profit: Transnational Corpora论文导读:冲突.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64.李文宁(1993—),女,山东潍坊人,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法学专业201本科生,研究方向:国际法。上一页12
tions and Human Rights, BERKELEY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J].200

2.20: 45.

[2]葛顺奇,李诚邦.社会责任:跨国公司必须跨越的一道门槛[J].国际经济合作,200

3.09:31.

[3]李金泽.跨国公司与法律冲突[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64.
[作者简介]李文宁(1993—),女,山东潍坊人,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法学专业201本科生,研究方向: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