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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雾霾理由法律责任完善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8684 浏览:34162
论文导读:织在发现有助于产生雾霾的因素时,法律应该规定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对有直接损害的,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害不明显或无法证明损害与不法行为有因果关系的,由于其对环境确实产生了不利影响,则应该根据其危害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给予相应的惩罚,如罚款等。而此资金不应直接给予原告。而此项资金应交予一个专门的环保组织,在原告和
【摘要】
目前,我国的大部分城市受到过严重的雾霾影响。雾霾已成为严重影响我国人民生活的一项重大环境理由。而目前针对雾霾治理和改善的种种措施并未十分有效。环境雾霾理由的法律完善十分必要。本文试根据雾霾理由的特点,探讨雾霾的环境法律责任中民事、行政、刑事方面法律责任的完善策略。
【关键词】
雾霾;特点;法律责任
由于长时间、大范围的雾霾的发生,环境雾霾理由已成为一大主要理由被人们所关注,由于雾霾,美国《纽约时报》甚至将北京城形容为“机场里的吸烟区”。雾霾理由的解决已经刻不容缓。以下根据雾霾理由的特点,尝试探讨雾霾的环境法律责任中民事、行政、刑事方面法律责任的完善策略。

一、雾霾理由的特点

雾霾是一种大量极细微的干尘粒子均匀的浮游在空中,使空气浑浊,视野模糊并导致能见度恶化的环境污染现象。雾霾的天气与发展方式粗放、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不尽合理造成有着密切的关系。2013年9月10日国务院已经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采取严厉的措施治理大气污染,但截至2014年初,雾霾理由依然严重。
雾霾理由法律治理方面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第一,综合性强。由于雾霾产生的理由的多方性,治理雾霾理由也必须综合考虑,从各个方面出发,综合进行治理。第二,污染与雾霾的因果关系不易确定。同样由于雾霾产生理由的多方性,在雾霾产生时,往往难以将雾霾这一结果归为某些行为不当的环境污染人。由于行为人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难以证明,导致法律责任承担时产生理由。

二、雾霾理由的民事法律责任完善

基于公民的环境权,公民应享有环境诉权。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使(美国联邦政府之外)任何个人和法律实体都有资格对任何个人、法律实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有关公益诉讼的制度是不完善的,具体应进一步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并且只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个人却无权提起公益诉讼,但环境理由如雾霾,实际上却对每个公民都产生了一定程度不利的影响,应该有权提起诉讼。实践中还存在很多存在理由,如果某一组织以雾霾严重,以一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的企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如何确定该原告享有合适的诉讼主体资格,以及被告对雾霾发生的影响力的大小,以及赔偿所得的分配理由,都存在一定理由,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由于雾霾的特点中污染与雾霾的因果关系不易确定,很难将雾霾具体归为某企业或个人方面的理由,但如果但一个企业不合理不合法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时,其对雾霾的产生实质上就会产生影响。因此,任何公民或组织在发现有助于产生雾霾的因素时,法律应该规定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对有直接损害的,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害不明显或无法证明损害与不法行为有因果关系的,由于其对环境确实产生了不利影响,则应该根据其危害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给予相应的惩罚,如罚款等。而此资金不应直接给予原告。而此项资金应交予一个专门的环保组织,在原告和公众的监督下,资金必须专门应用于环境雾霾的的相关治理。由于雾霾的综合性,应考虑相关的各个因素,综合治理。以解决在民事赔偿后,环境雾霾理由仍无相关解决措施的理由。但此种公益诉讼应注意,在一个企业受到来自公民或组织的公益诉讼后,其他公民和组织在一定时期内,就相同理由提起的诉讼,法院应不再受理,在企业对其不合法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同时,也不至阻碍企业的发展。
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可以引入雾霾责任保险。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和中国人保财险推出过雾霾险,后被保监会叫停。此处所指的雾霾责任险与雾霾险有所不同,不是针对公民在受雾霾影响身体受到损害而补偿的保险,而是针对企业在雾霾诉讼发生,需要承担发生责任时,保险公司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的保险。这样不仅有利于企业规避风险,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在环境层面上,保险公司的加入会进一步监督和规范企业依环境法的规定运转企业。

三、雾霾理由的行政法律责任完善

本文认为,目前我国关于行政环境监管的各种规定,很多涉及环境监管权的法律授予及确定,行政相对人的义务,违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但在具体的环境监管理由上,规定不够完善。行政法律责任多是在环境理由已经发生严重影响后,对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从雾霾理由的综合性出发,就可能引起雾霾的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预防监督机制,真正作用上行使环境监管权,预防雾霾的发生。

四、雾霾理由的刑事法律责任完善

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环境犯罪要求达到“严重污染环境”,但如何具体鉴定严重污染环境则没有规范。而且其中“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就雾霾而言,由于其产生理由多样,过量的排放粉尘等物质也对雾霾产生重大影响,达到严重污染环境。但粉尘等物质不属于刑法所规定的有害物质,不利于对雾霾产生有影响的行为加以规范,杜绝雾霾的产生。应进一步细化规范以利于防止雾霾的发生。
作者简介:
赵琼(1989.7-),女,山西太原人,山西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zscqflw/lw32593.html上一论文:关于企业工伤人员维权理由的法律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