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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影响专利评估法律因素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349 浏览:18817
论文导读:
【摘 要】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已成为重要的法定出资形式之一,而专利评估是专利权运用和保护的前提。在专利评估的实践中,影响专利评估的因素很多,其中影响专利评估的法律因素尤为重要。文章从专利的类型到专利的实施状态,分析了专利评估全程应当考虑的法律影响因素。
【关键词】专利权;评估;法律因素
在现代经济中,作为法定出资形式之一的专利权在无形资产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而专利权运用和保护的前提是专利评估,在专利评估的诸多内容之中,法律因素对专利评估的实践影响颇为重要。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对相关法律因素进行分析:

一、专利的类型与权利的强度

效力的强度与权利的经济价值密切相关,在评估时应首先加以考虑。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中国专利包括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这三种专利权的取得条件和程序不一致,权利强度也不相同。专利权的取得既要满足形式条件,还要满足实质条件。发明和实用新型,要求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是在具体要求上发明又要高于实用新型;对外观设计专利则未作创造性要求。在专利权取得的程序上,发明专利的授予需要经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实质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只需初步审查,无须经过实质审查即可获得相应专利权,故其法律效力强度相对而言较弱。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三类专利的效力强度方面:发明最高,实用新型次之,外观设计最低。

二、专利的创造性

按我国《专利法》,与已有技术相比,对实用新型的要求是“有突出特点和进步”,而对发明的要求是“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两者在法律规定上有明显的区别。即一般来说,发明专利创造性要求要高于实用新型。总之,创造性越强的专利价值越高。

三、专利的保护范围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作为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标准和依据,是世界通行的做法。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对权利要求的理解和适用,各国原则不同,大致有三种:一是周边限定原则,要求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的书面表达文字来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所保护的范围较窄;二是中心限定原则,要求以权利要求书为中心,结合说明书和附图,考虑发明创造的目的和性质,来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这种方式不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但是所保护的范围过宽,往往会损害公众的合法权益;三是折衷原则,也被称为主题内容限定原则,我国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确定上采用此原则,是以权利要求书中所有的必要技术特征构成的发明创造的实质内容为准,范围的大小主要是由权利要求权项,特别是独立权项所决定的。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我国《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根据这一规定,在实践当中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不仅包括相同的外观设计,也包括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考虑外观设计保护范围时,不考虑该产品的制造策略。总之,专利权保护范围越大的专利价值越高。

四、专利的法律状态

(一)专利申请及专利权的地域性。专利权具有地域性,专利权所覆盖的地域的多少或大小,将直接决定和影响该专利的技术和产品受法律保护的、享有独占权的市场的多少或大小,因此必定会影响到专利权的价值。
一项发明创造根据具体需要,有时可以向多个国家或地区提出专利申请,并可以在多个国家或地区获得专利权,这样一组专利称为“同族专利”,又称为“相同专利”。一般来说,一项专利所获得的“同族专利”或提出的“同族专利”申请越多,其价值就越高。同是一件“同族专利权”,该属国越是与该项技术“适销对路”,该国的工业水平越高、覆盖地域面越广,覆盖人口数量越多,则这件“同族专利”的价值越大。
(二)专利的时间性。参考国际做法,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在对专利权进行价值评估时,处于保护期内不同时段的专利权价值应该有所区别,绝对保护期越长,则权利人享有的专有权时间越长,相应专利权价值体现也较高。此外,在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专利随时面对被新专利突破的可能性。在专利权价值的评估活动中,如何有效预期其价值的折损,也是一项复杂而棘手的工作。

五、专利的实施状态

(一)许可类型。许可类型对于专利评估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专利权许可商品化评估中。一般来说,对于同一专利,相对于同一地域、同一时期,独占许可的许可费用最高。其次是排他许可,在此时转让许可,再低一些的是普通许可。强制许可和法定许可费用应与普通许可相持平,从属许可应该略低于普通许可,交叉许可最低,互不另外支付费用。一般只有对于那些可靠性高、市场前景看好的专利项目,被许可方才肯于以高价换取独占许可或独家许可。因此专利许可类型也反映出被许可方对此项专利的综合评价水平。
(二)实施效果。专利实施的效果对专利总价值的评估也会形成两方面的影响:一是决定该项专利技术是否真正具有价值,无法实施的专利技术就没有价值;二是决定该项专利技术总价值的大小,实施效果好的专利技术其价值自然会升高,实施效果差的专利技术其价值自然就会降低。这里还应注意到,在实施过程中的必要智力投入、风险投入,也应成为专利总价值的增值因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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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段彬(1974- ),男,汉族,四川成都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zscqflw/lw26233.html上一论文:试议高等职业教育中的企业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