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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票据法》修改与电子票据法律规则设计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0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9607 浏览:84585
论文导读:
【摘 要】电子票据的出现,不仅仅是简单实现了交易方式的电子化;从另一角度看,“电子商业汇票”的建成和推出,推动商业银行短期信贷资产的票据化,活跃货币市场。电子票据的优势与它在票据法制度上的缺失不相匹配是其前进的拦路虎,修改票据法,确立电子票据的地位,协调相关配套法律,使票据的信用和融资功能通过电子化的方式更大程度的发挥。
【关键词】电子票据;票据法修改;票据权利
文章编号:1673-0380(2014)01-0032-02
一、导言
2009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正式建立运转。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机构共计316家,网点64681个。316家机构中银行业金融机构246家,占比为78%;财务公司70家,占比为22%。据统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全国推广上线首日共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1509笔,金额35亿元。其中出票登记421笔,金额7.84亿元;承兑386笔,金额7.52亿元;背书292笔,金额2.54亿元;贴现122笔,金额3.7亿元;转贴现72笔,金额7.31亿元;再贴现31笔,金额2.81亿元;质押1笔,金额8.60万元;提示付款184笔,金额3.49亿元。如此重要的票据市场是金融市场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现行的《票据法》不承认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非纸质的电子票据,这样就给蓬勃的发展的票据市场埋下了隐忧,单单依靠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来解决电子票据出现的法律理由,根本不足以成为调整电子票据关系的规范和解决电子相关法律纠纷的准绳,高层次票据法律制度的缺位是电子票据规则的软肋。电子票据在票据法中博得席位是其必经之路,而修改票据法包容电子票据,是票据法的未来发展方向。

二、电子票据优势及在法律制度上的障碍

1.电子票据在票据法上的承认,推动票据流通

电子票据作为商业交易中极其重要的支付、结算工具之一,其独有的优势避开了很多传统纸质的票据所不能达到的方面。电子汇票出票完成,需要采用电子签章的方式确定票据义务人,由于计算机程式的设计使出票人签章处不能空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票据的不良出票率,这样也就限制了空白票据遗失的理由的出现。在票据流通过程中,为了减少伪造票据、变造票据的出现,无论是票据法自身的规则设计还是央行管理票据业务的规定,都制定了一些防止可能出现的变造、伪造票据的情况发生的规则。电子票据采用计算机的系统通过比对和计算机计算,比自然人审查的效率更高,更准确,具有作业快速,节省成本的特点。另外,在电子票据系统,票据权利人或关系人可以通过登陆系统,在线查询,以便行使票据权利和确认权利。这一系列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票据的快速流转。我国央行出台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第十三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较比传统纸质的商业汇票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大大助长了票据流通性,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流通过程中因票据自身理由可能产生的不安全因素。

2.电子票据在现有制度上的障碍

与此蒸蒸日上的电子票据交易相比较,票据法律制度的滞后使相关主体的权利受到了侵害。《票据法》制度自身的理由使得它在面对电子票据时越发显得捉襟见肘。我国《票据法》颁布十八年,其间仅做过微小的技术性修改,但是并没有本质的转变。目前对于票据法律制度更新的研究需要亟待解决,例如,票据法律制度如何与《电子签章法》的协调,电子签章在票据法中没有合法的地位,处于空白状态,而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做成需要以票据为载体,其必须要有书面的固定形式,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持有票据为前提,票据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票据;这些关于票据的规定最后的指向都与签章相关,因为《票据法》规定,行为人的签章是票据行为成立的要件,没有法律上认可的签章就不是有效签章。所以在不承认电子签章的情况下,电子票据无法符合票据法所规定的书面及签名的法定要式性。
现在以“票据贴现”为名义的票据融资普遍存在,我国票据融资市场由真实易作为政策背景,票据融资可能将经历由暗中操作状态逐步发展为融资性票据合法化到融资性票据占主导地位的过程。票据安全性和交易效率得到了极大提升。从融资的主动性方面看,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无严格的准入门槛,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自主签发;此外,长期以来困扰商业汇票市场的诸如保管风险、传递风险、诈骗风险等理由都能得到有效解决。以温州为例,温州市自2012年开展推广应用电子商业汇票以来,截至目前已有7224家企业开通使用电子商业汇票,2013年上半年签发1796笔,交易金额达120.13亿元。目前在温银行业金融机构基本实现了行内电子票据系统与中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连接,开通率达9

3.42%。1

所以,对于电子票据法律规制是必要的,《票据法》颁布至今显现出来的弊端较多,理由是因为立法技术和立法水平的不足,但是更重要的理由是不断向前发展的金融市场对于商业的技术和手段的不断发展和创新,而传统票据法律框架已经不能解决相关理由了。

三、电子票据规则与票据法修改的倡议

1.确立票据法核心地位,构建电子票据法律框架

修改《票据法》,明确电子票据的地位,在法律中规定电子票据的定义、基本原则及法律效力等;特别强调以“电子”媒介的票据支付或交易方式、手段、程序为主要修改重点,对持有票据,票据权利转移等流通方面都应适应现今票据实际业务的需要,制定出符合现实市场需求的法律。以票据种类的条款为例,在现行《票据法》第二条中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可以修改成“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并包含其电子的形式”。在我国实施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中规定,“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并在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把电子票据的种类限定于商业汇票并限定于定日付款,而在台湾,电子票据的种类还包含电子支票,所以修改票据法时,应该对电子票据范围扩大解释,并且赋予其法律地位。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zscqflw/lw24548.html上一论文:简论我国商会的法律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