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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论经济法主体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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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的头衔。由此可见,相关部门要不断建立和完善“市民社会——社会团体——政治国家”三元社会结构,不断创新经济法主体制度。2.2经济法主体体系研究资本主义国家用法律形式明确界定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相关概念,但是它只是静态固定情况下的界定,没能有效解决二者之间的动态矛盾,没有明确反映国家经济职能。市
摘 要:经济法主体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经济法的相关理论体系,必须加强对经济法主体的理论研究和讨论。本文就经济法主体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概述,阐明了经济法主体的基本特征,并就目前存在的理由进行了分析,旨在探索出切实可行的解决策略,完善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关键词:经济法主体;特征;实务;市场主体
1 对经济法主体的概述

1.1 通论

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活动的参与人,与相关法律存在着一定的法律关系,它在经济活动中拥有经济权限。经济法主体的确立,能从根本上保证经济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而且经济法主体直接参与经济活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经济活动的发生和发展。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经济法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甚至于个人,只要条件成熟,他们均可成为经济活动的发起者,充当经济法主体。

1.2 特征

1.2.1广泛性。在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中,经济法主体一般由法人、自然人、行政机关或者非法人组织充当;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经济法主体一般由拥有平等法人关系的非法人组织、法人或者自然人充当。相较于一般的主体,经济法主体在形式上具有较强的广泛性,除了行政法律法规和民事法律关系中规定的经济主体外,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企业内部组织等均能充当经济法主体。
1.2.2具体性和地位的不平等性。民法对民事活动的主体进行了概述,将均质、平等的抽象人作为民事活动的主体。在民法的有关体系中,自然人或者法人,不论其资产多少,他们都是具备完全民事责任的个体,他们都同等的享有权利和义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和剥夺。
1.2.3身份性与权限配置的不对等性。经济法主体具有具体性,所以经济法主体也会具备相应的身份性,在不同的经济活动中,经济法主体的身份也是不尽相同的。经济法主体的身份地位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所以导致经济法主体的权限也是受到相关因素的制约的。在一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中,强者往往拥有更多的义务和责任,这时,弱者就享有更多的权利和权力。
2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构建

2.1 经济法主体体系构建的理论前提

2.1.1政治国家理论与市民社会以及演变。加强对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理论分析,能从宏观上对社会关系以及社会结构模式进行统摄。具体说来,无论是政治国家理论与市民社会在现实中是对立发展还是分离,或者从根本上确立市民国家和政治国家理论,这都是西方历史不断演变的结果,有着极强的时代性。进一步探寻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理论的根源,能为经济法主体的探究提供理论支撑。随着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形态的变化,“二元”法律结构已严重脱离现实,不能对现行论经济法主体的义务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法进行有效化分,也难以对社会结构作出准确预测。目前,相关经济学者不断反思传统的二元框架,希望改善政府和市场对立的目前状况,企图利用一定的将二者有机的结合在一起。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经济学者提出要建立“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三元结构,鼓励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由这些非政府组织代替政府行使某种职能,同时享有经济主体的某种职能,同时指出,要建立以自治组织论为基础的研究体系,加强对中间层主体的研究。
2.1.2团体社会的兴起。首先,逐步形成了以市民社会为中心的多元权力中心。在现存的社会结构中,经济利益的关系是多元化的,社会权利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组织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和独立的特性。社会公民为了与政府相对抗,建立了大量多元性、开放性、自治性和社会性的社会团体,不断活跃在社会舞台上。其次,社会权利的大量出现和载体的发展。社会权利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利,是社会主体所能支配的社会资源对国家以及政府的支配力。但是,社会权力的实现也需要一定的载体作为支撑,这时非政府组织或者政府组织以外的社会组织就充当了社会权力的载体,其中,非政府组织又分为非营利性组织和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通常被冠以“第三部门”的头衔。由此可见,相关部门要不断建立和完善“市民社会——社会团体——政治国家”三元社会结构,不断创新经济法主体制度。[2]

2.2 经济法主体体系研究

资本主义国家用法律形式明确界定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相关概念,但是它只是静态固定情况下的界定,没能有效解决二者之间的动态矛盾,没有明确反映国家经济职能。市场调节机制下的资源配置,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市民社会中经济主体的利益,另一方面不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传统的经济学观点认为,克服市场调节弊端的有效措施是加强政府干预经济的效力,理论界也对此持肯定态度,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效果却并不明显,由此,相关学者要进一步加强研究,不断深化政府干预经济的理论认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理论的确立,为政府和市场提供了典范,但是要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还需要建立机构。团体社会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社会利益,它是社会权利得以实现的载体,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家权力空缺的目前状况。所以,要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理论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经济法主体体系,就必须充分发挥社会主体的作用。以下是分述情况:

2.1国家干预经济法主体

2.2.1.1国家。国家干预经济,顾名思义,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但是参与经济活动干预的主体却是国家指定的机关。但是,国家作为一个特殊的经济法主体,在特殊情况下也会成为直接经济法主体。
2.2.1.2权力机关。对于管理机关是否能成为经济法主体一直众说纷纭,但是主流观点倾向于权力机关能充当经济法主体。他们认为,权力机关的各项活动必须在一定的法律规范内进行,没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享有“治外法权”。
2.2.1.3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最为普遍的经济法主体。国家要加强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必须通过行政机关来实现。
2.2.2社会中间层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独立于市场主体和政府,是联系市场主体和政府的,为政府实现宏观调控职能提供了依据。社会中间层主体具有民间性、性和公共性。社会中间层主体一般分为经济调节中间层主体、社会性中间层主体、市场论文导读:性中间层主体和经济鉴定中间层主体等几种类型。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上一页12
性中间层主体和经济鉴定中间层主体等几种类型。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