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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目前状况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477 浏览:16011
论文导读: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影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因素,指出了该类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理由。
【关键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目前状况
1.引言
合作组织是劳动群众为谋取或维护自身利益,改善生活、生产条件,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以农民为成员组织起来的一种社会团体和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农村经济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为了更好地说明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目前状况,探寻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因素,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农村社区这种新型的组织形式进行剖析。

2.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特点

(1)全国合作组织发展滞缓,各地区发展水平不协调。中国科协统计的数据显示,到1998年底,全国的专业技术协会有11.56万个,会员有620余万人,仅占全国农户的3.5%,这说明,专业技术协会在全国范围内的发展规模还很小,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还起不到明显的推动作用。此外,各地区发展水平不协调。1999年底中国科协对山东、河北、黑龙江等20个省区的专业技术协会进行的统计显示,共有专业技术协会8.56万个,而仅山东、河北、黑龙江三省的农协数量就突破1万家。
(2)新型资源和传统资源交叉结合、共同发展,表现多元化的特点。新培育的组织资源,即由农民根据生产发展需要自愿联合起来,组织新建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组织;传统的组织资源,包括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及农业系统的农技推广站、种子站、植保站、水利站、林业站、粮管所等“七站八所”,进行了改革,领办或合办专业合作社。在一些典型案例中,由农业部门组建的专业合作组织占43.33%,供销部门组建的专业合作组织占20%,政府其他部门专业合作组织占10%,企业组建的专业合作组织占13.33%,由农民自己组建的专业合作组织占13.33%。
(3)多数合作组织以农产品为纽带,服务内容有很强的针对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事的行业以种养业和养殖业居多。其主要形式为以市场化、专业化程度较高的蔬菜、水果、花卉及家禽和水产品的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围绕某一产品或产业开展产品销售、信息服务和农资供应、技术等经营服务活动。
根据对收集的案例进行分析发现,从事种植业的专业合作组织占36.7%;养殖业的专业合作组织30%,两者合计达到66.7%,这种现象的理由是种养业的商品率较高,农户承担的市场风险较大,对合作的需求动机较强,而从事加工业的占6.67%。根据全国科协所统计的11.56万个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的信息结果显示,提供购销、加工、储运或产供销一条龙服务的为1.36万个,为总调查数的16%,这说明流通领域的专业合作组织的比例并不是很不大。

3.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影响因素

(1)政府对农民合作经济发展的影响有待加强。政府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初期和中期的作用非常关键,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目前状况仍然与形势要求有很大差距,这其中最主要的理由是政府对农民合作经济发展的影响有待加强。
(2)农产品市场体系有待完善。目前,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市场发育还不充分,还处于初级建设阶段,存在着诸多理由和弊端:组织化程度低、市场设施落后、信息机制残缺等、契约关系不稳定。
(3)农民合作意识淡薄,参与热情不高。合作意识不强淡薄的现象是受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第一,多数农民不了解新时期的农村合作经济的作用、性质;第二,近些年一些不正规的合作组织干部不能秉公执法,甚至投机取巧,伤农害农时有发生;第三,农民对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兴趣;第四一些合作组织由于没有什么实质内容,效果不好而解体。
(4)相关的专业管理人才短缺。我国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绝大多数是经纪人或种养殖能手,在劳动实践中的能力很强,但是这些优秀的人与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所需要的合作社管理人才是有很大差异的。对于合作社管理人才来讲,他们不仅具有经营管理才能,更重要的是他们具有丰富的合作知识,他们知道如何管理合作社,如何设计利益分配机制。

4.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理由

我国农民合作经济发展还仅处于起步阶段,小规模的农户仍是农村中农业经营的主体,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还存在诸多理由。
(1)农民的思想认识有待统一,政府的宣传引导力度有待。大多数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一新生事物的认识尚处于模糊认识阶段。部分干部对合作理论知识、作用不甚了解,思想意识不统一。政府和部门缺乏有效的宣传、指导、支持和引导,仅靠农民自身难以使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2)合作组织数量少、范围狭窄、覆盖产业面窄,网络用户少。在组织形式上,高级紧密性的合作社还没有。在合作内容上,大多以技术服务,信息服务、提供生产资料等初级合作内容为主,在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提高经济效益上的合作内容却没有。在合作范围上,成员局限于生产环节的农民成员,没有与龙头企业、科技推广部门、大客商大市场合作,合作区域范围狭窄,仅限生产一端。
(3)未形成农民为主体的创办人结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发起人划分,可分为3种类型:一是由农民中的大户牵头领办。二是由乡村干部牵头领办。三是由乡镇基层农业技术部门人员牵头领办。但尚未形成农民为主体的产权制度安排。
(4)扶持政策不到位,推动效果不明显,运转经费保障存在理由。我国各级政府制定了许多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但由于这些政策多数是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经营活动的政策,很多专业合作组织在很多方面难以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并且由于缺乏能人、市场、技术等组成要素,经营活动少、规模小,合作组织盈利能力弱,运转经费依靠投入,基本运转难以维持。
参考文献:
[1]邸焕双.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道路研究[D].长春:吉林农业大学,2003.
[2]张冀男,郭庆海.吉林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目前状况及制约因素分析[J].吉林农业大学学报,2008,30(6):22-25.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zqtzlw/lw22717.html上一论文:试议台湾经济及石油产品供需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