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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执法网格化管理存在理由及其策略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953 浏览:18921
论文导读:的劳动者地位,其相关权益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保护。然而,现实中,信息采集员的法律权益保障却彰显不力。1.2信息采集员巡查采集信息的行为合法性不足执法的主要法律依据主要基于《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以及《国务院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摘 要 目前,在各地方城市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执法网格化管理以一种新颖精细的管理模式,广泛吸引着人民的目光。这种创新提高了城市生活的安全程度以及形成了城市管理的有效秩序,一时间为各地方政府所欢迎所提倡。然而,在实践操作和具体工作中,这种创新的执法模式暴露出了一定的理由。本文通过对执法网格化管理现实存在的理由进行细致分析,分析理由总结经验,提出了相应的完善策略与倡议。
关键词 执法 网格化管理 理由 策略
:A
近年来,在城市管理水平、城市品质不断提升的过程中,在“大”理念的引导下,各地方城市勇于创新城市管理执法新模式,结合实际、深入研究、积极探索,大胆推行执法网格化管理模式,有效提高了执法工作绩效,降低了执法成本,规范了执法行为,为实现执法的信息化、标准化、精细化奠定了基础。然而,在实践的过程中,执法网格化管理仍存在一定的理由,需要对此进行相应的完善和应对。
1执法网格化管理存在的理由

1.1信息收集员的法律权益保障不力

执法网格化管理,是以街道、社区为基础,把全市区域划分成若干个网格状单元,对执法人员责任区域进行准确定位,由网格责任人员全面承担网格内的巡查、发现、制止、处理或上报反馈等职责,通过对重点区域定点、定岗、值守、一般区域流动巡查,真正做到发现理由在现场,处理理由在现场,督察督办在现场、检查考评在现场,达到精细化执法的效果,并逐步建立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市、区、街各级队伍联动执法的新模式。在该模式中,为了及时有效地掌握一手现场信息,各地加大现场巡查力度,大规模聘用信息采集员,广泛收集相应占道经营、违章停车、乱搭乱建等违法违章信息。信息采集员在各个城市中的定位是处于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者地位,其相关权益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保护。然而,现实中,信息采集员的法律权益保障却彰显不力。

1.2信息采集员巡查采集信息的行为合法性不足

执法的主要法律依据主要基于《行政处罚法》第十六 条《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以及《国务院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法律规范,各地方严格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录用制度,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录用执法人员,或者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录用具体执法人员,这系列措施的采取,为执法依法执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现实中,由于信息采集员不属于行政执法人员,其相关行为不具备行政执法效力和效果,这就使得信息采集员巡查活动本身并不具备合法性基础。与此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不能委托公民行使。那么,仅具有公体资格的信息采集员获取违法违章信息证据的行为,一方面实际上取代了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职务行为,另一方面其所获得的相关信息证据也由于采集人缺乏一定的执法主体资格。

1.3执法网格化管理立体化程度还不足

网格化管理的基本特征是以社区为载体,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致力于构建无缝隙的服务型政府。执法网格化管理必须基于社区,打通基层组织中政府垂直部门与职能部门之间的分割。这种分割不仅仅体现在不同级别执法部门之间,还体现在执法机关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即执法网格化管理中的联动创新机制。在地方城市社会管理创新进程中,针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逐渐演变为了现在的“重心下移,两级主体,分级管理”管理体制,这将执法由过去的相对集中执法逐渐转变为协同执法,但在执法网格化的新形势下,立体性还尚显不足。在各个地方,执法机关以向社区街道派出相应执法大队的形式,构建了基层执法体系,取得了较为良好的执法效果。但是,这种网格管理模式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以强调平面执法效果为重,在网格内进行协同立体执法效应尚不明显。

1.4执法网格化精细化管理考核指标尚未完全建立

实践操作中,法律依据不足是长期制约执法管理效能的一个重要理由。从各个城市行政执法考核的实践可以看出,许多城市执法考核体系初步形成,即市、区、街道、社区四个层级执法考核,执法队伍、承包公司、物业公司、辖区单位、基层单位等多重考评网络,强调从严从重有奖有罚的目标考核体系。许多城市将工作纳入政府的绩效考核范围,让工作与政府工作目标挂钩,定期进行讲评活动,并及时将相关单位执法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以群众满意度作为执法工作效果的重要衡量标准,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各地方城市执法逐渐向公开的良好作风开始迈进。但是,针对社会管理创新的执法网格化管理模式,精细化程度尚显不足,相应的精细化考核指标尚未建立,这可以说是目前执法网格化管理应当予以关注的重点。只有将执法网格化管理精细化考核标准明确界定,才能从真正作用上推动执法网格化的有效进行。
2完善执法网格化管理的策略

2.1切实保障信息采集员的合法权益

作为最基层的信息采集员,其工作强度和工作压力是非常之大的。他们每天风雨无阻从事网格内巡查工作,发现理由及时用相应取证工具拍录,并传到制定执法部门。而执法部门处理完毕后又将核查信息及时反馈给采集员,再由他们到现场去核查,周而复始,日复一日。那么,在他们辛勤的工作背后,就应当是严格的制度充分保障他们合法的权益。这意味着,通过法律手段保障信息采集员的合法权益,必须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障其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酬劳、享有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以及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定权利,不能在招聘公告中出现“考核不合格即下岗”或“不交三金”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要求,同时要及时关爱信息采集员的身体及心理健康,保障信息采集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zlgllw/lw30138.html上一论文:谈述新形势下电力营销领域的客户服务管理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