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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安地区留守儿童权利法律保护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2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8457 浏览:131042
论文导读:”的片面观点,认为家庭只需照顾儿童的生活就就尽到了父母的职责。其实,按照教育学的观点,家庭教育才是儿童教育的关键。同时,在义务与教育领域,农村义务教育资源配置及质量与城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城乡二元体制造就了城乡义务教育失衡,使得农村的教育资源有限。其次,人身权缺失。留守儿童被拐卖、被伤害、出现意外事件的
中国经济社会的转型产生了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尤其在农村留守儿童所占比重逐渐增加。西安地区的留守儿童理由日益受到社会及政府的重视,构建和谐西安就必定面对着要关爱留守儿童的成长,为其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实现国家和政府的管理职能,解决民众尤其是农民工的后顾之忧。在构建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要注重运用法律加强对留守儿童权益的保护,使留守儿童的权利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迅猛发展,“三农”理由得以解决与改善的进程中,出现了新的亟待解决的理由——留守儿童。根据教育部在2012年9月公布的数据,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中农村留守儿童共2200.32万人。其中,在小学就读的1436.81万人,在初中就读的763.51万人。陕西作为我国的农业大国,随着西部大开发步伐的迈进,留守儿童人数逐渐增加,尤其在农村此类现象尤为突出,在人口占全省多数的西安地区,在各地的农村近几年来留守儿童的比例逐渐增高,比如在蓝田县留守儿童比例已占全县儿童比例的50%,大多数都是在农村,并有上升的趋势。如何保障留守儿童的权益,就成为社会及当地政府亟待解决的理由之一。

一、西安地区留守儿童目前状况

留守儿童相关概念界定。关于留守儿童的明确概念目前在学术界仍没有达成一个统一的标准。例加:有的学者将留守儿童定义为父母双方或一方每年外出务工6个月以上,且外出期间很少在家居住,而由父母中的一方、其他看护人或儿童自己照顾的18周岁以下的儿童。有的将留守儿童定义为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有的定义为被调查时由于父母双方或一方每年在外务工时间累积超过6个月,而被留在农村地区交由父母单方、祖辈、他人照顾或无人照顾的农村儿章。目前,有关留守儿童的年龄划分理由学术界逐渐达成了统一共识——即18周岁以下。它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有关“儿童”的定义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未成年人”的规定相吻合。笔者认为.留守儿童是指父母一方或双方每年外出务工时间累计达6个月以上,而被留在户籍所在地交由父母单方、祖辈、亲戚朋友监管或无人监管的18周岁以下的儿童。
“留守儿童权益”指的是留守儿童的权利与利益。具体说来就是指留守儿童依法享有的、在法律关系中得以实现的、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且这种利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作为儿童权利宪章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的权益概括为四个方面:存活权、受保护权、发展权与参与权。具体又可分为存活权、健康权、受教育权、受抚养权等诸多权利。
西安农村留守儿童目前状况概况。西安地区的城市及农村都存在一定的留守儿童,但就其数量及需保护的程度上来看,农村地区的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尤为突显。例如以西安市蓝田县为例,全县辖22个镇,9个社区居民委员会、519个村民委员会。2013年全县总人口约64.67万,其中农业人口57万,属于国家扶贫的重点县之一。14周岁以下的儿童约12万,占总人口的23.8%。其中,截止2013年十月份,全县“留守儿童”约28206人,其中父母双方外出的有8649人,父母一方外出的有18657人,孤儿及残疾学生达2793人,尤其在小寨镇和普化镇“留守儿童”人数均已占全镇儿童人口的60%以上,并逐渐呈增长的趋势。
据相关调查研究显示,“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在生活、学习、心理上相比,存在的主要理由有:第一,学习兴趣的缺乏。第二,不良习惯较多。第三,性格教育不健全。第

四、亲情观念淡漠,与家人沟通困难。第五,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易受伤害。“

近年来,蓝田县县委、县政府把关爱留守儿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专门成立了关爱留守儿童工作领导小组,鼓励各机关干部关爱留守儿童,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关爱留守儿童的“兰花草行动”,形成“党政主导、部门联动、家庭配合,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机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留守儿童权利缺失的具体表现

留守儿童存在的理由,主要是各种儿童权益受到不同程度损害,儿童权利的保护存在不足,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受教育权缺失。因为父母长期不在家,留守儿童在思想和学习上不能及时得到父母的帮助。农村家长对儿童的学习辅导普遍较少,而本来父母应是儿童的主要辅导者,但是因为父母一方或双方外出务工,所以儿童的辅导机率就相对下降,直接影响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学习成绩。在农村仍存在“教育孩子是学校的事情”的片面观点,认为家庭只需照顾儿童的生活就就尽到了父母的职责。其实,按照教育学的观点,家庭教育才是儿童教育的关键。同时,在义务与教育领域,农村义务教育资源配置及质量与城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城乡二元体制造就了城乡义务教育失衡,使得农村的教育资源有限。
其次,人身权缺失。留守儿童被拐卖、被伤害、出现意外事件的几率较大。作为弱势群体的的留守儿童,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不足,又加上家庭、学校及社区缺乏对他们有效的监护与保护,使其易受到不法犯罪分子的侵害。这种侵害主要表现为拐卖及性侵害,拐卖主要对男童而言,性侵害主要针对女童。尤其是3至10岁的性安全教育和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几乎空白,遇到性侵犯时茫然无知或不知反抗。在脱离监护人的监护时,或监护人不在身边时,犯罪分子通过诱骗等方式轻而易举的可对留守女童实施性侵犯。实施侵犯的犯罪分子多数为近邻,甚至亲属或师生等对女童家庭生活比较了解。遭到性侵犯的女童会在心里产生自卑、恐慌、自闭等心里症状,又缺乏父母的及时关注与疏导和保护,会给女童的身心造成难以抚平的创伤。此外,留守儿童易出现离家出走和事件。儿童处于生长发育期,其心智尚未成熟,再出现疑惑或困难时,最需要亲情的庇护、社会的关爱。但长期与父母分离,他们的困难、疑惑、焦虑却无人理会,心理易受到伤害,从而作出极端的事情。在蓝田县的一所小学的调查中,就有留守学生告诉我们曾经他们就想喝农药或者离家出走,并且他们所在的村里就有和他们一样的留守儿童,走上了喝农药的不归路,这在他们的心理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印象,并在潜意识中将其作为自己今后的选择。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zgflsxlw/lw41533.html上一论文:研究我国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中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