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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法律审判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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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 要:当前社会环境日益复杂多变,第三者侵犯他人家庭的现象屡屡发生,这主要是源于对配偶法律地位的忽视导致自身的价值追求发生偏差,这势必对婚姻家庭的稳固性产生了重大冲击。针对这一社会理由,本文从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表现形式出发,就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法律审判展开了新一轮深思。
关键词:第三者;配偶权;婚姻法;法律审判
当下,第三者成为了当前时代背景下影响家庭稳定性的主要因素之一。针对这一社会焦点理由,笔者本着负责的态度对这一社会关系进行了批判,提出维系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利益的重要性,就第三者侵权表现及其法律审判提出了看法与倡议。

一、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表现形式

1.重婚
重婚是指在有配偶的前提下又与第三人结婚,这显然是违法行为。配偶之外的第三人,若知晓对方有配偶仍与其登记结婚,则也同样构成重婚罪行。重婚严重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对于婚姻生活及家庭成员都是巨大的心理创伤。重婚行为中的过错方应当接受相关的刑事处罚,而无过错方也可通过离婚请求的突出来终止这段婚姻并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我国法律就第三者的损害赔偿理由尚无明文规定。
2.同居
婚姻法中明确规定有配偶者应严禁与他人同居,其司法解释表现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生活。”对于第三者而言,若是在知晓对方处于婚姻关系当中仍与其同居的情况也同样构成特殊情况的重婚罪。非法同居行为是对配偶权中忠实义务与同居权利的侵害,这不仅严重践踏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身份权,同时过错方和第三者在同居过程中的支出也是对无过错方婚姻财产权的损害。
3.通奸
所谓的通奸从狭义角度分析是指处于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在自愿的前提下与配偶之外异性发生性行为这样一种情况,是较为典型的第三者侵权行为。第三者插足不仅是对婚姻关系中忠实义务的重大冲击,由此引发的离婚纠纷也比比皆是,这对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和谐关系的构建显然极为不利。诸如此类违法行为反映的不仅仅是价值观念的偏差,与此同时也涉及到道义层面的内容,这对于社会和家庭的伤害是极其严重的。我国关于这类行为的法律条文应当更加趋向于规范性和强制性,不能更好地打压社会不良风气。

二、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法律审判

1.夫妻双方配偶权的明确

夫妻关系中的忠实义务是我国《婚姻法》中就婚姻关系提出的本质要求,稳定的夫妻关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忠贞的夫妻性关系,这是配偶权的实质内容。第三者在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行为,这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并且是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具体身份权的侵害。因此,我们可以将这一行为视为侵权行为,理应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然而当前婚姻法中并没有针对配偶权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司法实践也很难对第三者实施侵权处罚。尽管婚姻契约中已然默认婚姻关系中的忠实义务,然而缺少了法律强而有力的支撑,若是发生第三者插足理由时夫妻关系中的忠实义务就势必缺少了社会道德的重要约束作用,这就导致配偶权侵权理由屡屡发生。

2.第三者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确定

随着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理由愈演愈烈,对于第三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法律审判深思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者理由的惩罚呼声也日益高涨。婚姻法修正案颁布实行以来,对于重婚、违法同居以及通奸等理由的处理更加法制化,这是对婚姻关系中夫妻忠实义务的一种保障,与此同时也是有效保证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然而这一规定的弊端在于它并没有涉及到对第三者的惩处,这一“共犯”的民事责任并没有得到呈现。笔者认为,在第三者侵权理由上其除了应当负有无过错方精神损害方面的民事责任之外,还应当对其财务利益损失负有责任。

3.第三者侵权行为行政处罚的确定

从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角度出发,针对第三者插足合法婚姻关系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审判,切实加大针对这一行为的行政惩罚力度。由于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纠纷,应当从情节轻重方面来考虑当事人的责任划分,对存在责任的配偶及第三者所在单位予以记过至开除处分。

4.第三者侵权行为刑法处罚的确定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见到这样的案例,由于第三者插足导致的重婚行为过错方往往弃家庭成员于不顾,对于子女身心造成的影响可想而知,这不仅是对正常夫妻关系的侵害,同时对于和谐社会建设也有诸多不利因素,其社会危害性不可忽视。现阶段我国婚姻纠纷案件通常是以自诉案件为主,受害配偶由于自身条件限制很难对第三者侵权行为进行刑事追究。针对这样的案件,司法部门也应做好相关的法律援助工作,切实保障受害者的自身利益,司法实践方面也需要及时补充与完善。
综上所述,作为一种身份法存在的《婚姻法》是对立法宗旨与精神的集中概括,它提出了将配偶身份权纳入规范领域的必要性,并认为其余制度政策的实施也应以保障配偶权的合法权益作为宗旨。针对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法律理由,一方面应当通过立法和救济的方式切实保障无过错方的自身权益,与此同时也应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方面体现社会主义德治与法治结合的必要性,这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作用重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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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詹森林.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台湾法之经验及比较法之观察[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3)
[3]苗青.试论“第三者”应成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J].法制与经济,2009(2)
作者简介:
刘馨阳(1988.1.24~ ),女,籍贯:河北唐山,单位: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职务:研究室助理审判员。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zgflsxlw/lw38126.html上一论文:试谈中国上市公司内部制约法律规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