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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虚拟财产法律保护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036 浏览:8626
论文导读:的倡议,从而有助于我国的保护体系的建立。【关键词】虚拟财产;法律属性;法律保护一、虚拟财产的概念迄今,我国法律对虚拟财产这一概念,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解释。目前,在我国引起法律纠纷案件的虚拟财产大多数情况下属于狭义范畴,即是指那些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集中体现在一些网络游戏中的“装备”、“
【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相应的法律也必须跟得上时代的脚步。网络虚拟财产伴随着互联是高新技术的产物,在方便人类生活的同时,各种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目前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没有明确的规定,文章通过对虚拟财产进行深入分析,针对我国目前的立法目前状况及司法实践,提出完善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倡议,从而有助于我国的保护体系的建立。
【关键词】虚拟财产;法律属性;法律保护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

迄今,我国法律对虚拟财产这一概念,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解释。目前,在我国引起法律纠纷案件的虚拟财产大多数情况下属于狭义范畴,即是指那些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集中体现在一些网络游戏中的“装备”、“货币”、“宠物”等虚拟货物。但是,随着网络产业的发展,虚拟财产的范围在不断的扩大,广义上虚拟财产的解释为:网络虚拟空间中的非物化、数字化的一种财产形式,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箱、虚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拟货币等等。广义上的概念更加适合目前的社会情况。

二、虚拟财产的特征

(一)虚拟性。虚拟财产与其他财产的最大区别在于它的虚拟性,虚拟性成为虚拟财产最主要的特征。虚拟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财产形态的无形化。因为虚拟财产并不具备实物形态,实质上它属于网络上的数字化物品,仅仅是通过网络的形式来表现。第二,虚拟财产的虚拟性取决于互联网的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依赖于网络供应商的运营状况,用户只有登入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器,进而取得相应的虚拟物品。但是现有的法律对其很难规范和调整。
(二)价值性。从法律层面探究保护“财产”的一大重要因素,是取决于财产的价值。虚拟财产作为新兴的事物,其自身的价值也是成为是否应该得要的法律保护的必定理由,这一特性是影响其能否被法律保护的决定性因素。这关系到它能否被列入我国法律保护范围内。从交换价值角度分析,许多用户,尤其是一些网络游戏玩家将自己的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进行交易、出售,从中获取利益。除此之外,以网站为首的虚拟财产交易平台也推动了虚拟财产交易的发展。
(三)可再现性。虚拟财产是基于网络技术而存在的各种数据的组合,因此不管它是被转变还是删除,都可以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恢复到这些数据的原始状态,使其完成重现,而现实社会中的物质,一旦毁损、损耗,就会出现财产的绝对减少,所以可再现性成为虚拟财产的独有特征。
除此之外,虚拟财产还具有排他性、获取途径合法、期限性、相对封闭性、可支配性等等一系列的特征。

三、虚拟财产我国的保护目前状况

(一)立法目前状况。现今,对于虚拟财产这方面的内容,我国还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主要参照《宪法》、《民法通则》第75条、我国《刑法》285条三种法律条文中进行处理。除此之外,某些部委发布的通知也作为参考,但是由于这些通知的立法层级太低,这些并不利于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总体而言,我国对虚拟财产的立法力度不够大,多数为部门规章;同时,这些规章条例过于简单,这就造成了效力低、重复性大、可操作性差等理由。除此之外,立法存在严重的滞后性,涵盖范围狭隘,对虚拟财产的保护立法规范目前还是空白。
(二)司法目前状况。在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主要分为以下四大类:网络虚拟财产被盗引发的纠纷、虚拟物品交易中欺诈行为引起的纠纷、因使用外挂被封引起的虚拟财产纠纷、因运营商停止运营引发的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
由于我国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范围没有明确的界定,对其价值的认定缺乏统一标准,证据认定上存在困难;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对因网络虚拟财产引起的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也各不相同,使得该类救济不到位。因此,我国只有建立统一的法律保护体系,才能更加有效地处理好此类案件纠纷,保护好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人的权益。

四、我国对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完善

(一)制定和完善有关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体系。首先,应当承认“虚拟财产”属于我国法律保护的“财产”。将我国目前法律中有关财产保护的条文进行扩大解释,将“网络虚拟财产”隶属于“财产”的范围。其次在民法范围内,通过法定的形式让人们了解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具体内容,从而使得权利人实现物权的各项功能,并且从侵权责任法层面去规定运转商和开发商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扩大虚拟财产保护范围。在刑法方面,对传统的财产类犯罪中财产范围进行重新界定。在行政法范围内,机关参照网络秩序方面的行政规章,对于扰乱网络游戏秩序但情节轻微、涉案金额不大、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对其进行罚款、拘留等适当的行政处罚。
(二)明确虚拟财产纠纷的诉讼主体。网络游戏应当继续加大实名制的普及,网络用户在填写自己的的同时,要保管好自己的和;运营商也要尽到保障用户资料安全、不外泄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在虚拟财产的纠纷中明确诉讼主体,保障自己处在有利的法律地位。
(三)完善相关的救济途径。近年来,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也不断的增长。但是该类纠纷性质特殊,并且我国相关的法律也不健全。在此情形下,可以在有关虚拟财产保护的救济中,可以引入仲裁机制,以有效地解决当前各类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同时减轻对司法机关的压力。
(四)建立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机制。建立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机制可以使用户在交易虚拟财产时,有章可循;在虚拟财产受到侵害时,用户也能依据该标准获得具体的赔偿金额。建立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机制应考虑以下因素:第一,使用者投入的时间、金钱;第

二、运营商对改程序所投入的成本;第

三、该虚拟财产受欢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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