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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论司法裁判中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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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 要 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并无直接联系,主客观统一的属性决定法律事实作为司法裁判事实基础的正当性。无论在那种模式中,法律事实都是法官在严守法官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依据经验法则及法律规范,通过逻辑推理,对案件事实进行自由裁量的结果。
关键词 司法 裁决 法律事实
作者简介:唐琳君,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湘潭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1009-0592(2014)1-107-02

一、事实的属性分析

法律事实的认定属于诉讼证明的范畴,是人们主观及于客观世界的认识活动,应当遵循认识论的一般规律。认识法律事实应先从事实概念出发。哲学作用上,事实被理解为客观真实的存在,有“客观”、“真”的含义,包含着主客观统一的属性。首先从事实的内在本质看,事实是真实的,符合规律的要求因而具备内在的合理性及正确性,独立存在于世界中,并不以人类的主观意识为转移,即事实的客观性。其次从事实的外在形式看,事实又无法脱离人类的主观思维而存在,“我思故我在”,事实是被人类感知到的存在,是人类采用语言、文字等表达方式针对特定理由所描绘出来的存在,脱离人的意识或者无法表达于外的客观实在对于人来说是没有作用的。
由此我们认识到:法律事实是经过人们深思、认知后确信为“客观”、“真”并用语言表达出来的事实,具备主客观相统一的属性。

二、法律事实的主观性分析

事实脱离于人的意识,存在于人的思维之外,不会自我证明,只等待着人们去发现,表现为事实的语言性及选择性。法律事实作为诉讼中对于纠纷事实及诉讼过程的客观反映,也要借助于人们的主观思维,“语言是存在之家”豍,从这层作用出发,法律事实具备表达形式的主观性,需借助于法官的主观认定而表达出来。法律事实认定属于诉讼证明的范畴,而诉讼证明不同于自然证明的特殊性:(1)性质上属于“回溯性证明”,只能依靠对证据的推论对事实加以再现,不可避开的受到不同利益主体的主观因素影响;(2)时空和资源的局限。当事人举证受到举证期限的影响,在一定时间内不一定能完成证明活动,而且诉讼证明也受到人力、资源的限制,不可能不计成本;(3)诉讼程序及证明规则的限制。现代诉讼中事实认定不仅受到证明规则的制约,而且也受到诉讼程序的约束,当事人的取证、举证等诉讼活动均应符合一定的证据规则。豎所以法律事实并不等同于案件客观事实,怎样才能认定为法律事实,法律设定了主观的标准,具体由法官来理解与把握。法律事实更多体现了法律对于秩序价值的追求,不讲效率公正、迟到的公正不是真正的公正。从法律事实的主观性出发,人作为认识主体的重要性得以体现,研究如何提高裁判人员的法学素养,增强对法律事实认知的司法能力,具有长远的实践作用。

三、法律事实是司法裁判的正当性基础

认识法律事实的主客观性,有助于我们分析“法律真实说”与“客观真实说”的异同:“法律真实说”强调法律事实是司法裁判的事实依据,主张由法官根据法律规定依照内心确信来认定法律事实,然而同时又认为“‘客观真实’为司法证明活动所应追求的终极目标,司法证明活动应当努力追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一致豏”。
法律事实具备实践理性与理论价值,是司法裁判的事实基础的正当选择。一方面,法律事实满足了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追求事件原貌的自然要求,另一方面,法律事实为法官司法提供了相对明确的法律依据。当当事人亲历的事实与法官适用法律需要的事实相互分离时,联系法官与当事人的桥梁就只有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同时满足了法律与客观事实的要求,在诉讼中客观事实与法律存在“天然的距离”时,法律事实也就成为了现实且唯一的选择。

四、法官如何发现法律事实

从根本上说,“法律真实说”确没有对于法律事实的认定提供具体的操作方案,只能有法官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操作。事实上,法律事实是证据、诉讼行为与法律规定结合的产物,各案的法律事实不可能完全一致,决定了不可能有对各类案件通用的认定法律事实的操作方案豐。法官对于法律事实的认定过程,符合认识规律的一般特征,是在对法律规范及生活事实不断解释的往复过程中达到最终的正确认识。

(一)法官职业道德与“法官知法”

法律事实之所以具有客观性,在于其本身诉讼内在规律的规范性。法律规范本身是条文式、抽象的,需在具体个案认定事实的过程中予以落实,这种认识规则由抽象到具体的过程体现了法官裁判的主观能动性,“徒法不能自行”,从条文上的法到具体论司法裁判中的法律事实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的权利义务规则,法律要变成有生命力的东西,需要由法官来解释和适用,正如德国法学家拉德布赫所说:“法不只是评价性的规范,它也是有实效的力量”,“法要想变得有实效……,它必须获得尘世的、社会学的形态。而从理念王国进入现实王国的门径,则是谙熟世俗生活关系的法官。正是在法官那里,法才变成肉身豑”。法官要担当以上的角色,首先应具备默示的前提条件:他是一个值得尊敬的人,同时是法学权威。法官的生活经历、个人偏好及利益立场将会影响其对事实的判断,只有法官恪守职业道德,才能实现司法公正原有的内在含义。此外,“法官知法”更是必定的先决条件,认定事实是为裁判的三段论提供事实的小前提,作为法律的大前提是被默示为存在的,实际上法官针对个案的法律适用首先确定的也是法律的大前提,然后寻找相关事实,再适用具体的法律规范,如果在寻找事实的过程中发现法律的大前提不适用,还是回到起点重新开始,周而复始,直到确信适用正确的法律,这一过程中法官是事实与法律对话的中间人。

(二)逻辑推理与经验法则

在排除证据形式上的瑕疵后,法官要对当事人的主张的案件事实进行审查。案件事实成立,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要达到何种程度,现在已经达到何种程度,这些理由都是法官做出实际认定之前要做出的内心衡量,法官衡量的基础就是逻辑推理与经验法则,或者说,法官认识法律事实的工具是逻辑推理与经验法则。“经验法则是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以及科学实验中通过对客观外界普遍现象与通常规律的一种理性认识,在观念上它论文导读:,符合诉讼制度的内在要求,代表着诉讼认知的人性化方向,具有重大的革命作用。自由心证裁判策略的最大价值在于确立了诉讼认知人性化的内在要求,为法官进行逻辑推理保留了必要的思维空间,以适应案件事实多样化的要求。现代自由心证的裁判制度从本质上来说,绝不是法官恣意的保护伞,法官的心证受到了价值论、法律规范、认知理性、
属于不证自明的公认范畴”,司法审判上经验法则的“特殊性表现在法官常常根据自身的常识、亲身生活体验或公众所普遍认知与接受的那些公理经验作为法论司法裁判中的法律事实相关论文由www.7ctime.com收集,如需论文.律逻辑的一种推理定式”,经验法则又可分为一般经验法则与特别经验法则,前者事实构成的因果关系经过长时间的验证,本身无证明的需要,是逻辑推理的前提;后者规则的形成是基于特别知识或者经历,本身仍是诉讼证明的对象豑。经验法则在决定证据的关联性及可采性、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三)自由心证

证据判断的过程是主观的,判断策略也是主观的,根据主观认识的来源不同分为神明裁判、法定证据和自由心证三种裁判策略,其中,前二种策略都是在裁判者的主观深思以外寻找确定的客观对应物,以确定认识的正当性;自由心证则是把事实认定的正当性建立于裁判者本人亲历与感受的基础之上。自由心证承认人的理性,相信人的理性可以达到事实真相,符合诉讼制度的内在要求,代表着诉讼认知的人性化方向,具有重大的革命作用。自由心证裁判策略的最大价值在于确立了诉讼认知人性化的内在要求,为法官进行逻辑推理保留了必要的思维空间,以适应案件事实多样化的要求。现代自由心证的裁判制度从本质上来说,绝不是法官恣意的保护伞,法官的心证受到了价值论、法律规范、认知理性、风险意识的内在制约,是自由与约束的统一体豒。
可见,现代司法裁判中的法律事实是法官在严守法官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依据经验法则及法律规范,通过逻辑推理,对案件事实进行自由裁量的结果。在法律事实认定的过程中,法官有相当的主观能动性,如何保证法官能够完全中立,依据法律和良知进行裁判是实践中的难题,合理的制度设计无疑将需要长期而艰涩的实践理性。
注释:
[德]海德格尔著.孙周兴译.路标.商务出版社.2000年版.第366页.
卞建林,郭志媛.论诉讼证明的相对性.中国法学.2001(2).第170页.
[美]克列福德·吉尔兹著.郑正来译;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77页.
江伟,吴泽勇.证据法若干基本理由的法哲学分析.中国法学.2002(1).第26页.
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豒徐富仁.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本质特征.学术交流.2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