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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国内法律保护目前状况与制度建构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0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1656 浏览:47042
论文导读:法规中,也偶有涉及保护的直接规定。特别值得肯定的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6月16日通过,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流通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可以看做中国保护立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开创了中国特殊领域的保护立法
摘要:对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是世界各国的共识,具体采取何种保护模式则因各国的政治和文化传统而异,目前在世界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的保护模式是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和欧盟的综合立法模式。基于我国关于法律保护的目前状况,我国应采取综合立法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法律保护模式,确立《保护法》的纲领性地位,同时以单行法的形式对不同权利主体和保护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设定。
关键词: 法律保护 保护模式
有学者认为,我国应采用统一的法律保护模式,将有关公共机构和私营组织收集、使用、存储、处理的行为在同一部法律中予以规范。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当采用分散立法的模式,将有关的保护内容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中。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经济和互联网技术发展较快的美国和欧洲国家关于法律保护的模式,结合我国现有法律体制,理性地选择和建构我国法律保护的模式和具体制度。

一、 中国法律保护的目前状况

的法律保护是近几十年以来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而日益突出的理由。虽然中国很多个人和机构已经认识到保护的重要性,专家学者也一直呼吁立法,但是由于多方面的理由,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保护法。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目前对不进行保护。目前,中国对的法律保护,主要在法律法规中与保护有国内法律保护的目前状况与制度建构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关的个别条款中有所体现。的法律保护可以分为法律的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所谓法律的直接保护就是法律、法规明确提出对“”进行保护;间接保护就是法律、法规通过提出对“人格尊严”、“个人隐私”、“个人秘密”等和相关的方面进行保护进从而达到对的保护。

1. 中国法律对的直接保护

当前中国法律中直接对“”加以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数量较少,其中全国性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直接规定了“”的保护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l2条第3款规定:“护照签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应当予以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6条第3款规定:“机关及其人民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而知悉的公民的,应当予以保密。”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7)》新增加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罪、非法获取公民罪,加大了对的保护力度。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规范效力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直接提及“”保护理由的也仅有几项。少数地方性法规中,也偶有涉及保护的直接规定。特别值得肯定的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6月16日通过,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流通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可以看做中国保护立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开创了中国特殊领域的保护立法。

2. 中国法律对的间接保护

除了上述直接明确地提出对“”加以保护的法律、法规外,中国还存在一些通过规定保护人格尊严、个人隐私、个人秘密等与相关的方面进而来保护的法律。在根本大法方面,中国《宪法1982年)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等相关条款均可理解为受法律保护的宪法依据。在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中,也多多少少存在一些与保护相关的法律条款。

二、 建构我国法律保护的模式与制度

1.我国法律保护的模式

综合上述美国和欧洲国家保护模式的优点,我国宜采用行业自律与立法规制相结合、综合立法占主导地位的法律保护模式。这种保护模式要求:第一,制定《保护法》作为保护基本法,在其中规定国家、公共团体和私营组织有关的行为规范,制定完善的法律措施来界定信息自由流动的底线,并以此作为使用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第二,制定相关单行法作为保护辅助立法,在其中设定行业自律性规范或要求制约人作出单方承诺,在整个社会中倡导行业自律的重要性。

2.我国法律保护的理念

保持信息的自由流动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是保护立法应当坚持的重要理念。保护的健康、有序流动不仅能够推动社会经济发展,还能推动个人最终实现自我价值。只有在一个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中,对保护的立法技巧才有可能达到极致,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在某种程度上还制约着对进行法律保护的立法技术水平。在这样的情势下,我国对法律保护的理念应当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而变化,在经济发展占上风的时候,应当强调信息合理流动的重要性,反之,则强调公民权的保护。

3.我国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

在法治国家和信息化社会中,法律保护必须坚持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即所有对的使用必须由信息持有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经过权利主体的合法授权后进行;二是合理性原则,即列入法律保护范围的必须符合善良风俗和人类基本的道德价值,否则不能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三是必要性原则,即对的保护不能阻碍人们之间正常的信息交流,这是获得保护的限制性条件。
综上所述,从国外保护方面的法律看,内容完整,体系健全,但缺陷是仅仅注重人格权保护,而忽视财产权保护。从中国保护方面的法律看,无论从哪个方面,都是极其不完善的。中国急需一部统一的、完善的保护法从民事、刑事、行政几方面对进行保护,以适应当前被滥用的状况。
参考文献:
[1]齐爱民,个人资料保护法原理及其跨国论文导读:流通法律理由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108.周汉华,保护前沿理由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

6.刘德良,个人信财产权,法学研究,2007,(3).上一页12

流通法律理由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108.
[2]周汉华,保护前沿理由研究[J],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6.
[3]刘德良,个人信财产权[J],法学研究,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