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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述北京社会办医“特区”获重大政策利好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9271 浏览:132815
论文导读:
对于世界各地长期关注北京高端医疗健康市场的投资者而言,现在终于到了出手的机会,社会办医已经成为受政策鼓励的投资选择。
1月6日,承载着社会办医试点重任的通州区传出利好消息,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北京国际医疗服务区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14〕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了位于通州潞城镇的北京国际医疗服务区发展的总体思路、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针对园区建设过程中的规划、土地、准入、注册登记、合作办医以及运营过程中的设备采购、医师多点执业、财税等突出理由,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系列试点政策,为园区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运营提供了发展动力。
重大的利好消息再次验证了推动社会办医是当今医疗行业大势所趋。北京此番政策的放开,鼓励北京国际医疗服务区在社会资本办医方面先行先试,加快构建符合首都特点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多元化办医格局,毫无疑问,使其具有了北京乃至全国社会办医最为宽松的政策环境。
谁可办医?
尽管鼓励在先,但到底鼓励什么样的社会资本在北京办医?此次政策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政策】外资办医:支持外资医疗机构到园区发展。
【解读】按照2000年颁布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外合作合资举办医疗机构的中方股权比例不得低于30%,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合作年限不得超过20年,外商独资医疗机构仅允许在局部地区试点。由于园区定位为面向国内外提供国际化、高端化服务,需要引入一批有实力、有特色的外资医疗机构进入,而国际一流外资医疗机构多倾向于长远发展和拥有更多自主权,外国医师私人诊所更注重小、精、专,因此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国务院关于推动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以下简称“国发40号文”)也提到:“进一步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逐步扩大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试点。”因此,北京将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此项政策在北京试点。
【政策】内资办医:鼓励社会资本与公立医疗机构合作办医。
【解读】目前国家政策虽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禁止政府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但对于社会资本与公立医院合作办医机构的性质没有具体规定。北京市社会办医机构参差不齐,在目前公立医疗机构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推动社会办医机构实现规范、高端起步符合社会办医机构发展需求,同时可实现合作双方的共赢。
兼顾当期投资与长远发展
先行先试,也就意味着不可能一步到位,未来仍有调整拓展的空间。在医疗用地项目中如何切实体现政府的支持,以及如何为未来的北京国际医疗服务区发展留足空间,事关北京国际医疗服务区的当前投资和长远发展。
【政策】土地利用:完善园区建设的土地政策。
【解读】此条政策分为开发和供地两个环节。在开发环节,现有土地开发方式是按照土地用途分别开发和核定成本,考虑到医教研用地主要是按照划拨和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为了分担土地开发成本,实现资金平衡,减轻政府财政压力,《若干意见》提出允许医教研用地和多功能用地组团开发。在供地环节,目前有划拨和出让两种方式,出让又分为协议出让和招拍挂公开出让。社会办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用地方式,《若干意见》按照“京十八条”土地政策进行了重申;对于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项目用地按照相关规定应采取招拍挂公开出让的方式进行,但由于“医、养、康一体化”项目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公益性,也是政策鼓励方向,《若干意见》明确此类项目用地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取得。
【政策】融资模式:鼓励园区创新融资模式。
【解读】健康服务业涉及面广、产业链长、技术含量高,仅靠分散资本各自为战很难短期内形成集群效应。在国发40号文中明确提出,“政府引导、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若干意见》支持园区设立产业基金,推动健康服务业发展壮大。该基金可在做好产业发展的同时,支持临床科研和转化医学等项目在园区发展。另外,医疗健康服务业中许多产业类型是新兴产业,传统的融资模式难以满足发展需求,《若干意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提供配套服务。
【政策】未来发展:为园区医疗机构项目预留发展空间。
【解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规定,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当根据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确定。园区以培育面向全国、服务国际的健康服务产业链为核心,主要满足国内外多层次的健康服务需求,重点提供非基本医疗服务和着力发展健康服务业,因此《若干意见》提出“在编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时,为园区医疗机构项目规划预留发展空间”,其包含着两层含义:一是将园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全市规划,不受通州区域规划指标限制;二是在全市规划中,对园区医疗机构设置预留发展空间,配置额度向园区倾斜。
办医实践中的政策支持
确立了准入门槛和用地等政策,在社会资本办医的具体操作中,政策也明确了政府的支持方向。
【政策】工商登记:推进营利性医疗机构工商登记便利化。
【解读】这条政策包括三方面内容:注册资本认缴制、筹建登记和总部注册。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精神,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可以明显降低办医成本。二是比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筹建登记的做法,先营业执照,再取得行业准入许可,社会办医机构在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可以在申办行业准入许可期间着手开展招工、洽谈、签约、贷款等前期筹备工作,缩短筹备时间。三是根据国发40号文提出了总部注册、连锁经营政策等,吸引营利性医疗机构等健康服务业机构到园区注册总部,发展健康服务业总部经济,形成产业集聚效应。【政策】政府扶持:对园区建设项目给予政府资金支持。
【解读】该条政策一是对市、区两级政府在园区基础设施投入责任进行了划分,明确符合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等相关政策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给予市级资金支持;二是非营利性医疗项目公益性强、资金需求量大,为支持园区项目尽快落地并论文导读:知》(京政办发〔2013〕56号)享受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政策】多点执业:支持在园区开展多种形式的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解读】人才缺乏是社会办医机构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一是目前医师多点执业须原单位审批同意,政策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园区内社会办医机构签订医师多点执业合作协议,支持医师及团队到园区内社会办医
降低办医成本,政府可以给予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一定的建设资金支持,具体办法正在制定之中;三是基于园区“医、教、研、养、康”五位一体的功能定位和特点,对于园区内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6 号)享受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
【政策】多点执业:支持在园区开展多种形式的医师多点执业试点。
【解读】人才缺乏是社会办医机构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一是目前医师多点执业须原单位审批同意,政策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园区内社会办医机构签订医师多点执业合作协议,支持医师及团队到园区内社会办医机构执业,通过调动公立医院、社会办医机构和医师三方积极性,既可解决园区医疗机构人才需求理由,又可防止对公立医院冲击过大,还可为多点执业积累经验。二是按照目前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在职医师不允许举办独立诊所,政策提出将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试点政策。三是考虑到园区定位为国际化,政策鼓励外国医师按照有关规定来园区执业。
【解读】目前大型医用设备的相关管理政策主要针对的是公立医疗机构,社会办医机构参照执行。按照规定,对甲类大型设备配置需求由国家卫计委直接依申请一事一议审批,乙类大型设备由国家卫计委审批配置规划并向各省市下达年度总额制约指标。考虑到园区定位,为支持园区医疗机构自主发展,政策提出,对甲类大型设备配置需求,向国家卫计委申请放宽审批条件;对乙类大型设备配置需求,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药械字〔2013〕52号)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医保合作:鼓励园区医疗机构与保险机构开展合作。
【解读】制定这条政策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园区定位为国际医疗服务区,服务对象面向全国、服务国际人群,付费方包括国际商业保险和国内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服务机构需要通过JCI等国际标准认证。《若干意见》提出支持园区机构与国际医保和国内商保开展合作。二是为了方便医保支付结算,《若干意见》提出推动平台对接,简化理赔手续,方便国内外患者就医。
【政策】收费:落实支持社会办医的财税和政策。
【解读】此条款关于建设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运营环节的公用设施服务和医疗服务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均参考国发40号文拟定,相关试点政策有利于降低社会办医成本。一是目前医用设备根据类型不同,折旧年限一般为5—10年不等,由于医用设备价值高、更新换代快,医疗机构在起步阶段税负较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的固定资产和设备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据了解,部分医疗机构固定资产和大型设备符合以上规定。《若干意见》提出,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降低社会办医机构税负。二是根据现有规定,进口设备免税政策没有主体性限制,只有技术性限制,考虑到园区医疗机构的高技术性和高端性,《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园区内医疗机构享受国家和本市进口设备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