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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完善公众监督机制推进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114 浏览:14405
论文导读:
社会公平正义对于保护社会主体的切身权益、巩固政权、维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作用,各国政府都不遗余力地通过制度建设和机制设计来推进社会公平正义。但是,制度和机制的滞后性,以及个体的利己动机,经常导致社会公平正义不能处于最优状态,从而危害公众的切身权益。因此,加强公众依法监督,是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抓手。
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离不开公众监督
完善公众监督机制推进社会公平正义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随着经济的发展、公众受教育水平的不断提升、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我国公众的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在不断增强。无论是2008 年我国公众表现出的强烈责任意识和志愿意识,还是由郭美美事件引发的激烈公众舆论,再到近一时期网络的持续升温,可以看到我国公众的权利意识已经由维护个人权益向维护全社会权益延展,公民意识由只关注自身的权益转向对政府权力的监督,这些都表明公众的社会责任意识不断增强,政治参与热情不断高涨,公民意识逐步趋于成熟。
我国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对权力的监督,建立了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党派监督等权力制衡性质的监督制度,为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提供了根本保障。比如,人大监督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了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人民的意志,对由它产生的“一府两院”的行政、执法和工作情况依法实施的监督。人大监督的主要形式有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项视察、专题调研等四种形式。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行政监督主要是对行政的政治方向和行政政策的贯彻执行起到保证作用,保障行政机关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推进行政法制化。
就公众监督而言,渠道主要有信访制度、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舆论监督制度、听证会制度、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等。拿信访制度来说,由于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加之信访渠道不够畅通,一些党政部门对群众反映的理由不作为、不调查处理、推诿等。面对这种情况,部分民众便通过网络来宣泄不满情绪。从学理上说,这是公众的监督热情形成过快,一定程度导致了目前的监督制度无法有效承载公众监督热情,于是公众便将自己高涨的监督热情转化为不理智的行为和语言暴力,尤以网络舆论中的语言暴力为代表。
因此,将公众高涨的监督热情转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政治、规范政府行为和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动力,是当前党和政府应该高度重视且亟待解决的重大理由。完善公众监督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是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着力点。
我国公众监督机制存在的不足
我国公众监督机制发展一直较为缓慢,主要表现在以下三大方面:
第一,监督渠道狭窄。如上所述,公众监督渠道主要包括信访制度、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舆论监督制度、听证会制度、评议会、网上评议等。信访制度是公众行使宪法所规定的提出批评倡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公众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实行监督的有效策略;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能够使公民行使监督权,参与监督得以真正落实,得到切实保障;舆论监督制度以透明度高、威力大、影响广、时效快,在监督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听证会制度、评议会、网上评议等都是新近出现的监督方式。在这些监督渠道中,新闻媒体和网络是最直接的监督渠道,公众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表达诉求和发表见解,形成舆论,对危害社会公平正义的行为进行监督。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公众主要还是通过信访渠道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倡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揭发,而新闻媒体和网络等最直接的监督渠道有待于进一步拓展。
第二,对公众监督隐私权保护不到位。公众出于维护自身利益角度而做出的监督行为,能够降低政府的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率,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任何公民都可以依据法律,对政府部门的决定提出批评,甚至诉讼,促使其改正错误做法,或依法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而法律应该对所有的消息来源提供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违法对消息来源进行调查,从而保证公民监督权能够在不受到任何外部干扰的情况下,得以顺利实施。加强对公众监督的法律保护,切实保障公众的监督隐私权,是提高公众监督热情和积极性的必要条件,也是监督能够良性发展的基础。但是,由于法律保护不到位等因素的影响,公众因害怕被打击报复而不敢去监督。
第三,对公众的信息公开程度不足。公众只有依据全面有效的信息才能履行自己的监督权,做到有的放矢,从而避开出现公众因所掌握的信息不建全面,而造成监督行为无效的情况。目前国务院虽然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由于仍然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保障,很多地方政府没有实现政府信息的透明化,使得公众很难从其中提炼出供履行监督权所必需的依据,无法保证公众的正当权利。另外,相当数量的政府网站信息更新速度缓慢,很多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在政府网站上依然比较匮乏。这些政府信息公开的不足都会给公众监督带来困难和阻碍,降低监督效率。因此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提高信息公开的法律约束是公众能够有效进行监督的重要保障。
从法律、宣传和监督上完善公众监督机制
当前,完善公众监督机制需要从法律、宣传和监督途径等三个方面加以建设,将公众的监督热情转化为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动力。
提高整个国家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水平。法律意识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自身的发展要受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水平的限制,因此应该在不断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适应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理论和方针,进一步实现政治活动程序和观念的科学化。同时政府部门和司法机构应该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案论文导读:律只有为广大公众所认知、所掌握,才能使公众自觉地参与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也只有公众掌握了法律知识,树立了正确的法律观念,具有明确的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对政府进行监督,做到监督行为的合法有效。而媒体的广泛宣传则是使公众尽快掌握其所需的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就当前的媒体宣传渠道而言,新媒体技术以其及时性、便捷性
。只有法律制度得到有效的执行和落实,才能彰显出社会主义法律的威严;只有通过不断的实践,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守法的习惯和观念,真正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以此形成知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从而保证公众监督的权利能够得到完善而有效的保障。
充分利用当前新媒体技术进行针对公众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法律只有为广大公众所认知、所掌握,才能使公众自觉地参与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也只有公众掌握了法律知识,树立了正确的法律观念,具有明确的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对政府进行监督,做到监督行为的合法有效。而媒体的广泛宣传则是使公众尽快掌握其所需的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就当前的媒体宣传渠道而言,新媒体技术以其及时性、便捷性、互动性的特点,被广大公众所接受,而且也已经成为我国公众了解法律知识、参与社会生活的主要渠道。因此应该结合那些具有强烈时效性和敏感性的具体案例,充分发挥媒体技术的公众教育机能来进行法制宣传,以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使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深入人心,培养公众正确的权利观念、诉讼观念。
尽快完善监督的途径。针对当前我国公众监督途径比较单一,解决理由效率不高的情况,应建立多部门联席的接访制度,以及信访受理限时制度,以此提高现有公民监督渠道的效率;此外还应该建立定期定点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广大公众直接对话的机制,保证公众监督表达渠道的通畅。同时加大政府公布信息的透明度,方便公众及时准确地查询,并对一些数据进行详细说明,以提高公众监督的效率。
(作者单位:金英君,北京行政学院政治学部;张旭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
责任编辑:郑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