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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与深思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7331 浏览:73283
论文导读:
为盘活商业银行的存量资金,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国务院于2013年8月决定进一步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商业银行可以将那些期限较长但流稳定的优质信贷资产在金融市场上转换为可出售和流动的证券,提高信贷资产的使用效率。只要每年提高信贷周转率0.1次,全社会信贷资金通过存量周转多增加贷款6~7万亿元(陈彦、高宇,2013),这对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和流动性管理有着不言而喻的重大作用。但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其中也存在着一些风险,如交易过程复杂和后续的不确定等。如何规范和监控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成为各国准则制定机构关注的焦点,通过相关的会计规范提高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透明度,揭示和防范金融风险。
目前,有关资产证券化准则只是在金融工具中相关的会计准则中零星的涉及,主要规范了一些争议性理由。为更好理解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全貌,本文结合相关的业务流程对其中的会计理由进行探索,并分析由此带来的影响。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确认

与传统资产相比,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关键是终止确认,主要由于这种金融创新给现有的会计理论和实务带来一些挑战。国外的准则制定机构从多年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寻找三种确认标准:一是风险与酬劳分析法,认为金融资产和负债只有在假定全部风险和收益转让给他人时才可以终止确认;二是金融合成分析法,指出已经确认过的金融资产因发生转移性的交易所面对的再确认或终止确认的处理取决于转让方的销售意图,即决定一项资产交易能否作销售处理要看其制约权是否已由转让方转移给受让方,而非交易形式。三是后续涉入法,它是以“没有后续涉入”作为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标准。只要转让者对被转让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续涉入,则与后续涉入有关的部分作为担保融资处理,而不涉及后续涉入的部分作为销售处理。这种最大的优势是采用了部分销售的概念,承认资产具有可分的特点,更能反映经济实质。
我国会计准则对上述三种策略进行了有机的结合,形成了“综合确认法”:首先按照风险与酬劳分析法作为终止确认的标准,但在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与酬劳的情况下,企业再以“制约权”作为判断标准,如果转让者保留了制约权,按继续涉入法确认该项金融资产。具体如表1。可见,继续涉入兼有真实销售和融资担保的特点,是一种中间状态。

(二)初始计量

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经济实质的不同导致确认标准的差异,进而影响到初始计量。为了便于理解和分析,本文从真实销售、继续涉入和融资担保三种情况分别讨论。

1.真实销售

商业银行需要将信贷证券化资产从表内注销,转化为资金,即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信贷资产减少,两者的价值之差为交易损益,反映在利润表中。由于信贷资产已经在资产负债表中不存在了,所以无须后续计量。

2.继续涉入

信贷资产在转让时存在着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其账面价值按转让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将终止确认部分收到的对价(包括因转让取得的新金融资产和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与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未终止确认部分的资产按照账面价值计量并保留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中,根据涉入程度继续确认资产和负债,两者不应当相互抵销。
为了确保降低风险使得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能够发行成功,商业银行会在证券化过程中提供一定的担保,通常以利率剥离担保和次级档债权的方式,即保留收取部分资产未来的利息以及由自己持有未转让交易部分的资产承担损失,同时商业银行也负担了一笔追索权义务。所以,将这种次级收益权利确认为继续涉入资产,而将这种追索权义务界定为继续涉入负债。
对次级权益在转让日按该资产的摊余成本与转让过程中所收到对价可能被要求偿还的最大金额两者孰低计量,而超额利率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对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按照财务担保金额和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之和。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通常是指提供担保而收取的费用。如果不能取得公允价值的话,根据谨慎性原则,其值取为零。

3.融资担保

商业银行应继续确认所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将收到的资金视同抵押借款,列入资产负债表中,不确认为损益。

(三)后续计量

后续计量是资产证券化会计核算不可或缺的部分,现有的会计准则并没有作出详细的规范,本文借鉴相关的准则进行探讨。
继续涉入和融资担保的证券化资产类似于信贷资产,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应采用摊余成本核算,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如果出现减值迹象时,应进行减值测试。所不同的是,继续涉入情况下计提减值主要考虑的是已转让资产的状况,这是由它担保的性质所决定;而融资担保则比较信贷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与账面价值。如果前者低于后者,应确认减值损失。由于信贷资产公允价值可获得性,为更好地反映其真实的收益能力,只要价值回升即可转回,但不应超过不计提减值时的账面价值。
对于后续涉入产生的金融负债,应当对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采用实际利率法在其存续期内进行摊销,确认为各期收入。而融资担保产生的金融负债应按照借款的性质进行确认利息费用。

(四)终止计量

当发行的证券到期后,证券化信贷资产也就终止计量了。在继续涉入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将前期确认的继续涉入资产和负债进行冲销,使得两类账户的余额都为零。在融资担保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终止确认抵押借款业务,对偿还本金和利息的业务作会计处理。
目前,金融工具的准则主要参考的是《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金融危机的发生暴露了它的不足。因此,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委员会(IASB)进行了修订,并陆续出台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和相关征求意见稿。其中,有关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会有一些变化,如金融工具分类和减值计提的理由。也就是说,证券化信贷资产是否会按照摊余成本计量,减值的计提不会采用已发生模型,而是一般减值模型进行计量。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yyhjlw/lw50087.html上一论文:分析中国管理会计应用存在的理由及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