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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新准则下建设项目会计核算有关理由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0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9214 浏览:34489
论文导读:国家对投资项目实行建设单位和生产单位分开,由专门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待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移交生产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规定,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
摘要:由于中国国有经济占据主导地位,在国内经济高速发展形势下,基本建设项目的数量、投资额不断增长。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单位不动产行业建造的投资行为,加强对不动产行业建造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约不动产行业建造成本,提高不动产行业建造项目投资效益,财政部于2002年下发“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文)”,统一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2006年度财政部颁布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对企业建造固定资产(包括建设项目)进行了明确,但准则没有明确建设项目是否单独进行管理与核算、规定如何与准则进行衔接等理由。在实务中,注册会计师遵循国际会计准则和准则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在建设项目单独设账,建设单位管理费归集、转资、折旧等方面,不认可建设单位依据规定有关处理。规定与准则的并行,造成建设单位不清楚到底应该选择执行准则,亦或是执行规定,如何进行衔接。笔者结合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对准则和规定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认为要做好准则和规定的衔接,有几个关键理由必须解决。
关键词:会计准则 会计核算 理由 探讨

一、建设项目建账管理理由

根据财建〔2002〕394号文和财建〔2003〕724号文相关规定,每个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在同一个单位有多个建设项目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多套账并行现象?笔者认为,建设项目单独建账管理源自于计划经济时代,当时国家对投资项目实行建设单位和生产单位分开,由专门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待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移交生产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规定,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在项目法人自行组织项目建设情况下,就不存在建设单位建成移交生产使用单位现象,基建项目单独设账的作用和作用已经不大。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体制整改的精神,放宽企业投资自主决策,实行权责利分开,放宽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力;是企业成为自主决策、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主体,扩大了企业经营的自由度。充分说明建设项目管理已经从国家监管变成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行为。
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笔者认为建设项目可以设置一套账,采取划段方式进行管理与核算。以投产日为分界点,对投产之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投产后核实建设项目投资支出,及时转资按照准则规定核算,确保核算统

一、规范、顺畅,资产、损益真实完整,建设项目管理前后衔接。

二、固定资产转资、折旧理由

根据财建〔2002〕394号文和财建〔2003〕724号文相关规定,对建设期间购置的不需要安装设备、无形资产等不允许直接转资,试生产期间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而准则规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认为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开办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需要安装的设备等应马上在使用时列入固定资产核算,达到可用状态,但是竣工核算还没落实的固定资产,按照估价作价,并确定成本开始计提折旧。等竣工决算后,在调整原来估计的价值,按照实际成本。
由于部分建设项目建设工期较长,如果建设期间不提取折旧,可能出现尚未转资、折旧就报废现象,不利于建设项目的管理与核算。对此理由,笔者认为可采取折中的办法进行解决,对不需安装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支出,按照准则规定直接通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核算,计提折旧、摊销;对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工程、设备,可按照准则规定估价转资并计提折旧,同时设置备查账,对折旧、摊销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待竣工决算时按照原口径还原,并正确分摊待摊投资后,调整原来暂估价值,准确、真实归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价值。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理由

根据财建〔2002〕394号文和财建〔2003〕724号文相关规定,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单位按建设项目预算计划所发生的,将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个费用分摊计入不同时期,例如建设管理费,就是筹建之日到办竣工决算之日所发生的管理用途上的开支,按照建设时间,进行平均分摊,或按照一定标准分摊。建设期间发生的递延资产,先通过其他投资支出进行归集,待移交生产时计入当期损益。而准则规定待摊支出,是建设到竣工决算这段时间发生的,直接计入某项固定资产价值不合理,而需要所建造的很多固定资产,来一起负担的这项费用,其中有建设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公证费、研究费、税金、借款费用(资本化),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的支出等等。相对规定而言,准则允许在待摊投资中归集的费用项目减少,未列入的明细项目要求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由于准则没有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明细项目,没有明确建设单位管理费和开办费的界限,注册会计师一般要求将部分建设单位管理费性质的投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不允许通过在建工程归集,影响到基建投资支出的准确、完整列报。
笔者认为,准则中规定了待摊支出中包括管理费,即允许将建设单位管理费性质的支出进行资本化,实务中由于注册会计师对规定、准则的掌握尺度不一,在理解建设单位管理费项目、范围时不尽相同,同时鉴于谨慎性原则,对没有明确规定的给予费用化处理。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建设单位管理费核算的项目、范围,对未列入建设单位管理费范围的支出,严格按照开办费性质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设置备查账,对当期费用化的支出进行明细登记,确保建设期间的投资支出和损益能够得到真实、完整的反映,投资总额得到有效制约。
建设项目管理的关键是投资、质量和工期,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方面,要结合上述三项目标,明确统一的管理规定,规范管理和核算,确保实现制约投资、保证质量和加快进度目标。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yxhjlw/lw22406.html上一论文:试议成本会计在职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