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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语言中“应当”与“必须”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2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915 浏览:19497
论文导读:者“应当”。我们可以具体从法律条文中来看,如《刑事诉讼法》第108条: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刑事诉讼法
摘要:法律语言是指在立法、司法等实践中所使用的语言。本文针对法律语言中的“应当”与“必须”来展开论述。法律语言部分是由具有特定法律作用的词组成, 部分是由日常用语组成的。“应当”与“必须”正是借用民间现成的日常用语,由于人们先入为主的思想,总是认为“应当”的执行力要弱于“必须”,本文通过论证得出结论:在法律条文中“应当”和“必须”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法律后果。
关键词:法律语言;应当;必须;强制性
一 引言
法律语言是“指人们在立法、司法等实践中所使用的语言。它是因交际功能而形成的全民语言的变体或支脉”[ 陈 炯,《法律语言学概论》[M] . 西安: 陕西人民出版社, 1998.]( 陈炯,1998)。语言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重要性体现在几乎每一个词的含义都很精确。法律必须以表意准确、含义确定、逻辑严谨的形式来表达, 法律的权威性就在于其所使用的语言能够达到准确、明晰、庄重。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在立法方面所表现出的语言应用水平能够反映出其法制建设的成熟度。
马庆林(2003)对法律语言的特点做过详细介绍,谭少木(2004)就法律语言的精确与模糊进行了讨论。在个案分析中,王敏曾在《法律规范中的“必须”与“应当”辨析》一文认为,在法律语言中“应当”与“必须”不仅仅在程度上有所不同,而且两者的性质也有根本差异,法律后果也不相同。孙政(2009)为了澄清对“应当”与“必须”的模糊认识,从法律法规行为模式的设定、法律语言的普通性与规范性的关系、以及现有法律法规中使用“应当”与“必须”的实际情况等多个方面来加以分析明确,综上,学者大都是从法学的角度来探讨的。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及对法律条文的仔细阅读,并对身边法学专业的学生进行调查访谈,发现“应当”与“必须”在法律法规中是相同的。那么本文将就此展开叙述。

二、“应当”和“必须”在非法律语言中的使用

法律术语产生的规则以及术语界定大致分为三种情况:创设新的法律术语、吸纳改造其他行业术语、借用民间现成的日常语。法律语言中“应当”和“必须”是来自日常用语。在《现代汉语词典》第六版中,“应当”解释为:助动词,应该。而“应该”又解释为:①表示理所当然;②估计情况比如如此。如(以下语料来自CCL):
(1)人类应当学会制约自己,实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质量
(2)科学家不应只顾研究,还应当肩负起对社会的责任
(3)周恩来提出,领导同志应当走入工厂农村社会中,寻找职业,深入群众。
在这里,我们可以用“应该”来替换“应当”,不会转变句子的涵义。因为“应该”和“应当”都有一定的主观性,表示社会的理想指向,是引导性的价值标准。“必须”的义项为:①表示事理上和情理上必要、一定要;②加强命令语气。如(以下语料来自CCL):
(6)一个好的群众演员, 必须脑子转得快,要在短时间内能够马上领会导演的意图。
(7)协议规定,应聘者成为公司签约演员后, 必须向公司交纳900元的风险抵押金。
(8)我必须想办法先挣点钱,以便能够在北京待下去。
从上述例句中我们可以看到,“必须”表示客观上必定要求主体去实施某种行为、实现某种结果,态度和语气都比较强硬。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在非法律语言中,也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应当”和“必须”时,能明显感觉到两者的不同。无论是理性义还是色彩义都有区别,两者不能互相替换,否则会影响命题的真值作用。

三、法律语言中的“应当”和“必须”

法律语言不同于文学、科技等其他语言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它的精确性。法律语言要求高度法律语言中的“应当”与“必须”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精确,这和法律工作的特点有着直接的关系。具有特定法律作用的词, 在日常用语中即使有也很少使用, 如“预谋、过失、非法侵害”等。而在日常中使用频率较高的“应当”和“必须”出现在法律法规中后,作用又会有什么转变?孙政(2009)提到,在法律法规的设定模式中,应为模式是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用语多为:“必须……”、“应当……”、“有……义务”等等,属于强制性行为规范。[ 孙政,《浅析法律语言中的“应当”与“必须”》 [J] 沈阳干部学刊,2009.]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必须”和“应当”属于同一个范畴,表达同样的强制性和执行力。如《刑诉解释》第三十六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再看第三十七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我们可以对比发现,第36条用了“应当”,而同样的语境下,第37条使用的是“可以”。这个主要是根据限制条件来判断,第36条中的条件是从客观角度来讲,其自身限制无法转变。而第37条中的条件则相对主观。那么在这里,“可以”我们就能理解为人民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不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并不是强制和必须的。而通过和“可以”对比,不难看出“应当”在这里表示“必须”,是立法者对人民法院的强制要求。
有异议者提出,假如“应当”和“必须”是等同的,那为什么会同时出现两个词,而不统一用“必须”或者“应当”。我们可以具体从法律条文中来看,如《刑事诉讼法》第108条:
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65条:
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询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从上述法条中我们看到,“必须”和“应当”一起出现的时候,并不是表示两者涵义不同,只是为了避开语用重复论文导读:
,造成混淆。所以,有时为了不让法条读起来冗赘,会交叉使用“应当”和“必须”。
据笔者调查统计2013年的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共284条,其中有43处用“必须”,215处用“应当”。《刑事诉讼法》共290条,29处用“必须”,362处用到“应当“。《刑法》共452条,其中82处用“应当”,仅有4处用“必须”。但法律效力并没有因此减弱,可见,尽管“应当”和“必须”作用相同,但是“应当”的使用频率要明显高于“必须”。因为中国传统文化及民族心理特点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中国人在日常语言乃至法律语言上一般都不愿意去很明显或很刻意的表现什么强制因素,所以,法条基本上使用的多是“应当”,而比较少见“必须”。
就笔者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或准备司法考试的同学调查来看,普遍认为,“应当”就是“必须”,无论性质还是法律结果都是一样的。另外,老师在讲解“应当”和“必须”的时候,多次强调过,“应当”等同于“必须”,如果理解错误,就会影响考试答题。而且很多初学法律条文的学生,都会对此产生误解,导致判断失误。
四 余论
“应当”和“必须”在日常用语中,完全不同。然而在法律语言中,两者同样表示强制性,具有相同法律性质和同等法律效力。司法语言是应用语言学的一部分,本文通过研究“应当”和“必须”,纠正人们对法律语言的模糊认识或错误认识。法律是很严肃且严谨的,所以我们应该致力于研究好法律语言,使得我国的法律语言更加准确,稳定。同时能够推动人们对法律的了解。
参考文献
[1]陈炯,《法律语言学概论》[M] . 西安: 陕西人民出版社, 1998.
[2]孙政,《浅析法律语言中的“应当”与“必须”》 [J] 沈阳干部学刊,2009.
作者简介 :郭利芳 (1990—),女,汉族,籍贯:河南安阳,单位:河南师范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