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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中国实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703 浏览:17691
论文导读:
摘要: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是一项老龄化社会解决老年人照料理由的良好制度安排,已在美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实施。这些国家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各有特色,又在实施范围、筹资主体、护理机构等方面表现出共同的发展趋势。我国应尽快建立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关键词:老龄化;长期护理保险;居家养老;护理服务
1007—7685(2014)08—0121—04
多年来,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国家在迈进老年型社会之际,充分意识到老年人对长期护理服务的现实需求,审时度势,及时推出了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一、部分国家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路径

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在有的国家称为老年护理保险或长期护理保险,还有称为长期照护保险。它属于健康保险的范畴。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而进行的制度设计,它充分体现了各国不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展现了各国不同的价值理念和文化传统。

(一)以商业保险为特色的美国长期护理保险业

美国的长期护理保险业出现于上世纪70年代,现在已是该国最重要的健康保险险种之一。从美国商业性保险公司承担的老年人护理保险责任范围看,被保险人只要接受非医疗急救治疗外的各种个人护理服务而发生的护理费用,均可以获得补偿,对零星的护理费用不予支付,申请补偿护理费用的护理服务需至少持续1年,体现出“长期护理”的特征即可。所以,不少美国公司把给员工购买长期护理保险作为一种福利形式。但健康状况差的人往往被保险公司排除在外,而且被保险人要想获得较高的保障,前提是必须缴纳较高的保费,这是商业保险的显著特征。美国长期护理保险一直以来采取支付方式直接给付护理费用,并且由于税收优惠政策,各种赔偿金和给付金均不需缴税。但美国现在也出现了新变化,保险公司也进行实物护理服务的支付,这表明保险公司已介入护理服务市场,成为护理服务供应的主体之一。

(二)以社会保险为特色的德、日、韩老年人护理保险业

德国是世界上社会保险制度非常发达的国家之一,也是实施老年人护理保险的典范国家。德国老年人护理保险实行单独的法定保险制度,与养老、医疗、事故、失业保险并列。1995年1月1日《护理保险法》正式实施,所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员都有义务参加护理保险,从而将所有公民都纳入法定护理保险体系内。比较有特点的是德国以长期护理保险税来建立老年护理保险。该保险税按照投保人的收入按比例征收,低收入者可不缴保险税,这具有鲜明的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具有互济性。制度设计还具有人性化特征,即投保人无正式工作的配偶和子女可在不缴税的情况下同投保人一样享有护理保险的待遇。护理服务有居家护理和住院护理两种。参保人员年老后,凭专业医生评估,被分为自理、半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可以获得不同等级的保险金。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德国的护理保险中护理服务还增加了精神护理,包括心理咨询和治疗等内容。
日本是护理保险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自20世纪70年代进入老年社会以后,日本老龄化速度非常快,加之日本少子化理由严重,导致居家养老越来越困难。1997年12月,日本通过了护理保险法(日本称之为《介护保险法》),从2000年4月开始施行护理保险制度。该制度的适用对象是40岁以上的所有国民,并进行了第一类被保险人和第二类被保险人的划分:第一类被保险人是指65岁以上的老人,护理保险支付较为宽松,以长期护理的真实需求为支付条件,原则上只要发生长期护理事由护理保险就对其进行给付;第二类被保险人是指40岁以上不满65岁的人,给付的理由仅限于因老年性疾病处于护理状态或者有可能发生护理状态。日本于2011年6月通过了护理保险的修正案,该法案的一个重要突破在于为护理保险引入了预防性政策,对如老年痴呆症等起到了积极的预防作用。
韩国于2008年开始实施老年人护理保险制度,采取“跟进”策略,即所有加入国民健康保险的人员必须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因韩国国民健康保险已实现所有国民全覆盖,所以老年人护理保险也覆盖到了全体国民。待遇支付也是分两种情况:一是65岁以上老人。二是虽然不满65岁,但患有老年性疾病(如老年痴呆、心脑血管病、帕金森等)并持续6个月以上、难以独立生活,经护理等级判定为需护理的人。分三个等级进行待遇支付:护理依赖较强的一级和二级可以享受机构护理服务和居家服务,护理依赖较弱的只能享受居家服务。

二、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演变的趋势

(一)实施对象逐步扩展到全体国民,普遍性价值取向明显

推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前,一些国家对老年人护理服务对象具有选择性,往往是贫困或者低收入阶层,护理服务基本上具有救济性质。在做法上,采用家庭经济情况调查,通过调查家庭收入和资产,只有确定为低收入阶层的人员才被纳入护理范围。而在各国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甚至即将进入严重老龄化社会之际,全面建立覆盖所有国民的老年护理保险成为普遍的现实需求。这适应了当前社会的发展趋势,具有普遍性的价值取向。

(二)在筹资主体上,政府、雇主和个人适当分担

美国长期护理保险因其商业保险的特点,完全依赖于个人的购买能力。后因许多美国公司将长期护理保险作为一种职工福利方式来使用,出钱为员工投保长期护理保险的公司增加。而以社会保险的方式实施护理保险制度的国家也加大了财政在护理费用中的支出:日本提供费用的50%,韩国提供费用的20%。日、韩都规定了一定的自负比例。如,日本护理服务利用者需承担服务费用的10%,韩国需要区分是居家护理还是机构护理,护理自负比例不同(居家护理15%,机构护理20%,其他的费用都从征收的保险费中支出)。这样,能起到适当引导护理服务需求的作用。德国长期护理保险筹资主体是雇主和个人,按照投保人的收入以一定的税率来征收。1995年起始税率为1%,1996年调整为1.7%,2012年调整为1.96%,保险税一半由投保人支付,一半由雇主支付,低收入者可以不缴纳,政府承诺进行资助。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ylbxlw/lw45738.html上一论文:关于保险业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