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查重: 大雅 万方 维普 turnitin paperpass

简论基于保险机制城市公共安全之政府责任转移理由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202 浏览:21997
论文导读:解压,也能及时地替受害当事人解困。(一)保险公司方面的倡议目前,国内市场中已有政府利用保险公司转移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经济责任的案例,例如前文已有述及的苏州政府购买的古建筑险、深圳政府购买的巨灾保险。但是从全国角度来看,政府机构在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引入保险机制的力度是远远不够的。首先,全国各地方政
【摘 要】近年来,我国工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快速发展为城市的公共安全聚积了大量的风险,且大部分受灾当事人是自行承担风险损失的。如何解决城市公共安全理由,更好地建设安全城市是热点和难点。本文选取了最新发生的城市公共安全事件,并通过分析在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政府的责任,提出引入保险机制转移政府经济责任的新观点。
【关键字】城市公共安全;政府责任;保险机制

一、城市公共安全概念

城市公共安全是指由政府提供和主导的城市及其人员、财产、城市生命线等重要系统的安全保障。它是城市及其公民、财产的安全和安全需要的满足,是城市依法进行社会、经济和文化活动以及生产和经营等所必需的良好内部秩序和外部环境的保证。

二、有关城市公共安全理由回顾

城市公共安全理由是城市理由和安全理由的藕合,涉及到社会一切领域。下文以某些城市公共安全理由为例,将城市公共安全所涉及的部分风险因素具体化。

(一)独克宗古城的火灾

2014年1月11日云南香格里拉独克宗古城发生火灾,千年古城毁于一旦。笔者认为独克宗古城众多的游客及其带来的经济效应使得这座古城也有了城市的特征,同时也聚集了更多的风险。其实早在2012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为配合苏州市政府古建筑保护工作,专门开发了国内首款古建筑综合保险产品并已在苏州地区推广。

(二)深圳的511大暴雨

2014年5月11日,深圳遭受暴雨袭击,城市多处道路积水、内涝,群众财产受到重大损失。2014年5月17日深圳坪山地区突降暴雨引发山洪,怀孕8个月的21岁孕妇遇难。2014年8月19日广州市暴雨某涵洞严重积水并因此致使通行的一辆小车内七口人溺水身亡。有些自然灾害是无法避开的,因为我们存活在风险社会,可如果是因为城市建设的不完备,如排水系统的不通畅而带来的人身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却让城市居民难以原谅。
2014年6月1日深圳市民政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的《深圳市巨灾保险协议》正式实施,协议期一年。这标志全国首单巨灾保险合同落地生效。

(三)经济风险

2014年1月6日银监会召开的的2014年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表示今年将扩大银行业对内对外开放,试办由纯民资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银行。这也就意味着国家不再为储户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兜底。从经济学角度来讲,一些商业银行的破产是市场功能发挥的结果,是优胜劣汰和净化市场的必经阶段。但是在商业银行破产发生时,作为该银行的储户,他们存款缩水甚至血本无归的风险难倒是可以忽略并被接受的么?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一定比例标准向特定机构缴纳一定保险金,当自身发生危机时,由存款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等方式来保障其清偿能力的一项制度。按照央行计划的50万元限额,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储户最高可以获得不超过50万元的相应赔付,即实际存款金额低于50万元时,按照实际存款金额获赔;实际存款金额超过50万元时,最多获赔50万元。

三、城市公共安全理由中政府责任的界定

(一)城市公共安全理由中的政府责任

政府在公共安全管理中的责任首先是一种政治责任,即政府的合法性;其次是法律责任,我国开始建立的问责制可以视为我国政府对在公共安全管理中表现不称职的政府官员追究法律责任的制度;最后政府在公共安全管理中承担着大量的经济责任,即在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经济的投入。

(二)政府经济责任的界定

关于政府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本文暂且不论,主要分析政府对于城市公共安全理由中应负的经济责任。经济责任在三个环节中体现:在预防阶段的经济成本;在公共安全事故爆发时投入的经济成本;事后恢复秩序、危机评估、危机后的重建、部分危机后的赔偿、补偿和救助、危机后的心理干预,以及危机后总结的成本。
政府的经济责任是与其经济水平有着正相关的关系。城市越是发达,对政府公共安全管理的能力要求就越高,政府的经济责任也就越大。具体到定量分析,一个城市应该为公共安全管理投入该城市GDP的百分之多少,发生公共危险事件后,政府对事件的发生负有多少比重的责任并据此应该赔偿当事人多少损失。例如前文所讲的广东涵洞内一车七人发生的溺水身亡的、事件,居民经过排水有理由造成大量积水的涵洞时发生事故。表面上是广州连日的暴雨自然灾害造成的,实际上是因为政府的城市排水系统工程工作没有做到位,因为该涵洞只要下一点小雨就会出现较为严重的积水现象。那么政府在这起事件中应负有百分之多少的责任呢?事故当事人自己又应负有多少的责任呢?自然灾害在此次事故中是否也有一定责任呢?笔者能力有限,关于定量理由有待研究。

四、基于保险机制的相关倡议

上文所述及的政府经济责任不是为了界定而界定,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份经济责任,从而使得受害当事人可以首先从政府处获得部分赔偿,以缓解当事人雪上加霜的困境。
然而,作为城市主导者和领导者的政府来说,它的管理任务是繁杂的,经济责任是厚重的。倘若政府机构在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引入保险机制,将经济责任通过保险机制转移至保险公司。那么,不论是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风险预防阶段,还是从灾后受害居民的善后赔偿阶段,保险企业都能较好地替政府解压,也能及时地替受害当事人解困。

(一)保险公司方面的倡议

目前,国内市场中已有政府利用保险公司转移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经济责任的案例,例如前文已有述及的苏州政府购买的古建筑险、深圳政府购买的巨灾保险。但是从全国角度来看,政府机构在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引入保险机制的力度是远远不够的。
首先,全国各地方政府应该根据自己的经济水平决定是否购买相应保险,例如某些贫困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实没有能力引入保险机制;其次,根据对城市本身的风险测评来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例如深圳政府根据自己所面对的巨灾风险而购买了巨灾保险;最后,要重视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数据分析,对风险因素进行实时监控,进而改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水平。

(二)保险公估机构方面的倡议

对于保险公司转移政府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经济责任,可能更容易被理解和被感知。实际上在保险市场中作为保险之一论文导读:公共安全评估和管理的投入。参考文献:张铭轩:《城市公共安全服务多主体合作机制研究》,东北财经大学,2012.曾娅丹:《我国公共安全管理中的政府责任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07.侯雷:《城市公共安全服务供给的基本机制及其整合—以城市社会治安服务为例》,载《东北师大学报》,2014年第03期.上一页12
的保险公估机构在城市公共安全评估环节也可发挥重要的作用。
保险公估机构主要从事承保评估、损失公估和风险管理等工作。保险公估机构在公估实践中积累了风险识别的经验和防灾防损的技术,进而拥有了为城市公共安全评估的优势。深圳政府不仅国内首创了政府购买巨灾保险,还首先创新了城市公共安全评估。2012年10月深圳政府启动了城市公共安全评估工作,民太安保险公估集团竞标承担了该项目,历时一年多,2013年11月以政府公报的形式发布了《深圳市公共安全白皮书》。
笔者认为目前城市公共安全评估在国内是新鲜事物,也不能寄希望于所有的城市都像深圳政府那样在城市公共安全的评估和管理工作中投入较多的人力和财力。但是,这是个好的开端,是预防大于治疗的良好表现。各地方政府应该首先重视城市公共安全,再逐步增加对城市公共安全评估和管理的投入。
参考文献:
[1]张铭轩:《城市公共安全服务多主体合作机制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2.
[2]曾娅丹:《我国公共安全管理中的政府责任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07.
[3]侯雷:《城市公共安全服务供给的基本机制及其整合—以城市社会治安服务为例》[J],载《东北师大学报》,2014年第03期.